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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 被引量: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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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95-105,共11页
我国《商标法》已经规定了侵害商标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仍有必要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的一般规则。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只是作为损害赔偿的例外而适用,为了防止该制度被滥用,有必要通过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 我国《商标法》已经规定了侵害商标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仍有必要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的一般规则。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只是作为损害赔偿的例外而适用,为了防止该制度被滥用,有必要通过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必须构成情节严重,并通过赔偿数额的限制,作为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限制,从而保障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准确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惩罚性赔偿 故意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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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形式与功能 以“知假买假”案为分析范例 被引量: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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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丙万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300-339,共40页
在疑难法律问题上,学术界和实务界在具体制度层面的分歧不过是一种表象而已。其背后隐藏着深层次的观念与方法分歧,特别是对法律的形式与功能这两个基本维度的认知差异。法律需要通过一套形式化的概念术语和体系结构获得外在表达。但在... 在疑难法律问题上,学术界和实务界在具体制度层面的分歧不过是一种表象而已。其背后隐藏着深层次的观念与方法分歧,特别是对法律的形式与功能这两个基本维度的认知差异。法律需要通过一套形式化的概念术语和体系结构获得外在表达。但在疑难法律问题上,形式逻辑推理表现出了强大的思维惯性,不仅面临难以调和的自我矛盾,而且习惯性地忽视甚至遗忘人们对法律的功能性期待。民事法官需要有意识地跳出形式推演,转而分析不同形式化解释方案在社会秩序调节上的功能差异,并选择那些更有助于增进公共福祉的方案。功能分析是一种语境化操作,需结合具体情景加以判断,以确保结论的针对性和精准度。本文以"知假买假"案为分析范例,系统呈现前述观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疑难法律问题 形式主义 功能主义 知假买假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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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行政法反思 被引量:85
3
作者 赵鹏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41-55,共15页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是对行政规制失灵的回应。该制度在激励私人参与公共规制的同时,也带来了过度的、缺乏效率的诉讼,导致法律规范当中不合理、不一致和表意模糊的内容被高度滥用。为此,司法系统需要发展和提高调控私人行动...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是对行政规制失灵的回应。该制度在激励私人参与公共规制的同时,也带来了过度的、缺乏效率的诉讼,导致法律规范当中不合理、不一致和表意模糊的内容被高度滥用。为此,司法系统需要发展和提高调控私人行动的技术与能力。我国过去偏于倚重行政规制,在此背景下引入惩罚性赔偿,需要在制度设计层面作大量精细化处理,确保惩罚性赔偿与既有行政规制体系的功能相协调,并在制度演进过程中兼顾彼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制 惩罚性赔偿 职业索赔 请求行政机关履职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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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探析——兼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三部法律的修订 被引量: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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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新明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3-9,2,共7页
现在,我国正在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三部支柱性法律《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进行修订。三部法律的修改建议方案中同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文,但是,三个建议方案所设计的条文具有比较明显的差异。因此,围绕惩罚性赔偿条文的设... 现在,我国正在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三部支柱性法律《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进行修订。三部法律的修改建议方案中同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文,但是,三个建议方案所设计的条文具有比较明显的差异。因此,围绕惩罚性赔偿条文的设计作四个方面的研究:我国实际介绍增加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现实背景;采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依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条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款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侵权 惩罚性赔偿 法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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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之非惩罚性 被引量: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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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舸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80-97,共18页
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应引入加重赔偿,但不应追求惩罚目的,"惩罚性赔偿"的术语在创新规则体系中有误导性。创新领域的救济以最佳预防为上限,而惩罚的本质是独立于预防目的的责难,二者无法兼容。创新具有连续性,在后创新常常无法... 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应引入加重赔偿,但不应追求惩罚目的,"惩罚性赔偿"的术语在创新规则体系中有误导性。创新领域的救济以最佳预防为上限,而惩罚的本质是独立于预防目的的责难,二者无法兼容。创新具有连续性,在后创新常常无法绕开在前创新的产权瓶颈,因此合理的创新规则不能只保护在先创新者,还需激励在后创新者。同时,集体理性选择了模糊的智力成果产权边界,从而给在后创新带来巨大的侵权风险,这要求救济不仅要避免补偿不足、预防不力,还要警惕预防过度。在著作权与专利法领域,加重赔偿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个案中的完全补偿,特殊情况下也可追求宏观层面的最佳预防,但不应超出预防之需追求非功利的惩罚效果。加重赔偿之"非惩罚性"能够缓解其与填平原则的冲突,有助于降低主观要件给损害赔偿带来的不确定性。加重的幅度应与后来者利用在先智力成果的创新程度相关,而与侵权人的支付能力无关。如有可能,法官应在衡量其他救济手段威慑效果的前提下,确定损害赔偿所追求的最佳预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专利法 惩罚性赔偿 加重赔偿 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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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 被引量:52
6
作者 郭明瑞 张平华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28-33,共6页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应规定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全面实现侵权责任法的功能、符合社会正义观的变革要求、有利于民事责任制度的协调。法律应从适用类型、程序、赔偿范围等方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限制。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必要性 限制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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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规模侵权看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变迁 被引量:55
7
作者 朱岩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9-14,共6页
现代事故风险社会导致大规模侵权案件频繁发生,要求现代侵权法作出相应的体系调整:归责原则从一元过错责任过渡到过错责任与危险责任并重的二元归责;损害、因果联系要件采取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判断标准;企业责任享有重要地位;侵权法与... 现代事故风险社会导致大规模侵权案件频繁发生,要求现代侵权法作出相应的体系调整:归责原则从一元过错责任过渡到过错责任与危险责任并重的二元归责;损害、因果联系要件采取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判断标准;企业责任享有重要地位;侵权法与社会保障法、保险法的救济途径并存;应协调一般侵权法与特别侵权法以及诉讼法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规模侵权 体系变迁 归责事由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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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不宜纳入我国民法典 被引量:37
8
作者 金福海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157-161,共5页
惩罚性赔偿本系英美法中的一项制度。从我国正在起草的几个民法典草案看,惩罚性赔偿很可能纳入我国民法典之中。惩罚性赔偿不宜纳入我国民法典。第一,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性质和功能与民法典的目的、性质和功能不符。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 惩罚性赔偿本系英美法中的一项制度。从我国正在起草的几个民法典草案看,惩罚性赔偿很可能纳入我国民法典之中。惩罚性赔偿不宜纳入我国民法典。第一,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性质和功能与民法典的目的、性质和功能不符。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民法典的基本目的是保护个体利益;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是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民法典基本功能是对受害人的补偿和救济;惩罚性赔偿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责任,民法典属于典型的私法。第二,比较法上没有将惩罚性赔偿纳入民法典的先例。大陆法系国家至今不承认此项制度,英美法虽然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但争议很大。第三,我国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理论研究还很不充分,将其纳入民法典缺少坚实的理论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英美法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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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 被引量:57
9
作者 石宏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3-17,共15页
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作了重大完善,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相关概念和制度,包括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明确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廓清广播权的内涵,修改合理使用的相关内容,增加... 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作了重大完善,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相关概念和制度,包括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明确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廓清广播权的内涵,修改合理使用的相关内容,增加职务表演制度等;二是强化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包括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额,加大对严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等;三是解决权利人维权难题,包括增加作品登记制度,增加文书提交令制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完善诉前保护制度,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等;四是全面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包括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完善残疾人合理使用的规则,增加表演者对其表演的出租权,增加录音制作者的广播和机械表演获酬权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 视听作品 合理使用 广播组织的权利 惩罚性赔偿 著作权集体管理 诉前保全 证明责任 作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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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被引量:55
10
作者 杨会新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15-127,共13页
惩罚性赔偿已经成为消费公益诉讼实践中最重要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其制度功能与权利来源的模糊,导致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归属以及能否与刑事罚金折抵等方面认识不一、做法各异。私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于激励消费者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 惩罚性赔偿已经成为消费公益诉讼实践中最重要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其制度功能与权利来源的模糊,导致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归属以及能否与刑事罚金折抵等方面认识不一、做法各异。私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于激励消费者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这也是消费者获得超额赔偿的正当性所在,而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在于惩罚与威慑。在功能分化之下,如果认为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对私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合行使,将面临诸多技术难题与逻辑悖论。而在私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之外另行设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并不会发生重复赔偿的问题,且有利于制度功能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诉讼实施权 过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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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构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第一千零八条的立法意义及完善 被引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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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李怡雯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3期15-24,共10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千零八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具有全面救济受害人、重点制裁恶意侵权人和阻吓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重大意义。不过,第一千零八条的内容目前存在明显不足,一是主观要件...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千零八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具有全面救济受害人、重点制裁恶意侵权人和阻吓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重大意义。不过,第一千零八条的内容目前存在明显不足,一是主观要件限于故意,没有规定重大过失亦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行为要件囿于违反国家规定,抑制其他积极作为形式,遗漏消极不作为情形;三是结果要件为损害生态环境,致使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混同于行政罚款;四是责任要件模糊处理,未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在侵权责任编修改过程中,应当对第一千零八条规定存在的不足予以完善,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要件为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以及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结果要件为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计算上,应当对故意侵权和重大过失侵权有所区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故意 重大过失 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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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 被引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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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王欣美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40-54,共15页
我国《商标法》2013年第三次修改时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实证分析表明,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适用甚少且适用不规范的问题突出,未能充分发挥其遏制侵权行为的预期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赔偿... 我国《商标法》2013年第三次修改时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实证分析表明,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适用甚少且适用不规范的问题突出,未能充分发挥其遏制侵权行为的预期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赔偿基数难确定、程序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为规范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作用,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其制度构建:一是强化程序保障;二是明确适用条件;三是完善赔偿数额的计算;四是厘清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侵权 惩罚性赔偿 恶意 情节严重 证明标准 赔偿基数 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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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泛用——以商标法及其实践为例 被引量:49
13
作者 冯术杰 夏晔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42-48,共7页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的确定应当以填平原则为基础,仅对恶意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政策背景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失宽泛。我国商标、专利和著作权法允许以侵权人的获利替代权利人的损失来计算赔偿额,而法定...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的确定应当以填平原则为基础,仅对恶意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政策背景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失宽泛。我国商标、专利和著作权法允许以侵权人的获利替代权利人的损失来计算赔偿额,而法定赔偿额的确定中也将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纳入考量,这都使得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具有了一定的惩罚性。2013年《商标法》明确引入了三倍惩罚性赔偿规则,应以此为契机划清惩罚性赔偿与非惩罚性赔偿的界限,在有效打击恶意侵权的同时也应保护非恶意侵权人与商标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的经济利益,避免商标侵权诉讼成为谋取他人正当利益的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侵权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 法定赔偿 填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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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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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秀挺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21-28,共8页
随着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确立相关规则,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惩罚性赔偿应以故意侵权为适用条件,情节严重应理解为判断赔偿数额多少的条件。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是倍比关系,《商标... 随着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确立相关规则,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惩罚性赔偿应以故意侵权为适用条件,情节严重应理解为判断赔偿数额多少的条件。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是倍比关系,《商标法》第63条规定的法定赔偿已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二者不可并用。法官在审判中不可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若原告笼统提出法定赔偿请求,法官也需进行惩罚性的审查。惩罚性理念的引入可望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为司法实践带来革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 法定赔偿 《商标法》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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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消费者遭受垄断损害的救济之路 被引量:49
15
作者 陈云良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30-144,共15页
消费者权益具有整体性和社会公共性,垄断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必然涉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建立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对消费者权益予以救济具有正当性。总体而言,应以消费者剩余标准来确定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公益诉讼人... 消费者权益具有整体性和社会公共性,垄断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必然涉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建立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对消费者权益予以救济具有正当性。总体而言,应以消费者剩余标准来确定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公益诉讼人涉及原告资格问题,从既有制度来看,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应当享有公益诉讼人资格。反垄断行政主管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来规制垄断行为,而不应介入公益诉讼。从趋势上看,应当将消费者个人逐步纳入反垄断的公益诉讼人之中。禁令和认定合同无效为主、兼顾损害赔偿是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在损害赔偿方面,应当坚持三倍损害赔偿及判决前利息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 民事公益诉讼 受案范围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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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审慎适用 被引量:42
16
作者 吴卫星 何钰琳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91-100,共10页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确立了环境私益侵权(一般环境侵权)责任和环境公益侵权(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二元体系。这是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但也带来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在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生态环境损害能否适用《民法典...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确立了环境私益侵权(一般环境侵权)责任和环境公益侵权(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二元体系。这是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但也带来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在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生态环境损害能否适用《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规定即是一个典型。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角度而言,《民法典》并未将惩罚性赔偿明确排除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但是,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时应当遵循审慎谦抑原则,要在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惩罚性赔偿以及"隐藏性的惩罚性赔偿"等整体性的惩罚性责任体系框架内加以考量,以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期间损失和永久性损失之和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并确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与惩罚性赔偿金的抵扣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隐藏性的惩罚性赔偿 审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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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责任制度:守成与创新 被引量:43
17
作者 张新宝 任鸿雁 《北方法学》 CSSCI 2012年第3期5-19,共15页
相对于《产品质量法》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五章既有守成的一面也有诸多创新规定,在解释上不可完全适用特别法优先的原则或新法优先的原则,而是要将两个法律的相关规定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系统的解释,方能正确适用。《侵权... 相对于《产品质量法》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五章既有守成的一面也有诸多创新规定,在解释上不可完全适用特别法优先的原则或新法优先的原则,而是要将两个法律的相关规定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系统的解释,方能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没有对产品责任中的"损害"进行重新界定,产品自身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产品责任案件,惩罚性赔偿规定的适用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责任 精神损害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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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我国侵权法的融合 被引量:41
18
作者 张保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32-140,共9页
惩罚性赔偿与大陆侵权法补偿性原则和公、私法区分原则相冲突。精神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功能等同论、损害赔偿不足论和私人执法报酬论可以解释惩罚性赔偿制度并非不能与大陆法的理论相契合。我国应当改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为特别赔偿金制度,... 惩罚性赔偿与大陆侵权法补偿性原则和公、私法区分原则相冲突。精神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功能等同论、损害赔偿不足论和私人执法报酬论可以解释惩罚性赔偿制度并非不能与大陆法的理论相契合。我国应当改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为特别赔偿金制度,以在不违反补偿性原则的基础上发挥该制度的威慑功能和协助执法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矫正正义 特别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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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信息隐私的保护问题研究 被引量:41
19
作者 李延舜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67-73,共7页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和利用以及无处不在的数据监控给公民的信息隐私带来巨大威胁,而传统隐私权法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潮流。在数据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成为潮流的今天,必须谨慎地设计信息隐私保护的路径,以期达到信息自由与隐...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和利用以及无处不在的数据监控给公民的信息隐私带来巨大威胁,而传统隐私权法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潮流。在数据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成为潮流的今天,必须谨慎地设计信息隐私保护的路径,以期达到信息自由与隐私保护的平衡。信息隐私的保护路径可分为三种:就技术与激励路径而言,无论是到期日设计、电子管家软件,还是限制识别能力的技术,都旨在实现将信息隐私侵权消灭在萌芽状态;就行业自律而言,其既能有效填充法律的空白地带,又能将信息隐私保护具体化、标准化,同时还带来社会"软强制";就权利构建路径而言,信息性隐私权保护在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必须作出相应调整,以便与大数据时代的信息隐私保护相适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隐私权 行业自律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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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抑或限制?——知假买假行为规制研究 被引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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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应飞虎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63-78,共16页
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获利的知假买假现象,自199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至今,公权机构对其态度存在多次反复,这在新中国法制史上极为罕见。制度的这种反复,其根本原因在于对威慑力的多元需求和制度实施的负面影响之间的权衡。消费者法的社会法... 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获利的知假买假现象,自199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至今,公权机构对其态度存在多次反复,这在新中国法制史上极为罕见。制度的这种反复,其根本原因在于对威慑力的多元需求和制度实施的负面影响之间的权衡。消费者法的社会法属性及纠纷预防和交易公平保障的价值追求,可以对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法中的消费者以及对经营者欺诈的认定作出与传统私法不同的理解,这一法律属性及价值追求也必然导致消费者法比私法更关注知假买假行为的社会影响。在对社会影响进行全面测定时,不仅要关注知假买假行为耗费的公权资源,也要关注对市场秩序的良性影响;评判良性影响时,不能仅着眼于多少违法行为被打击,更要看到行为的威慑效果。需要在全面评估知假买假和职业打假后果的基础上,对职业打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进行限制,减少其滥用制度的余地,限制其利用法律获利的空间,增加其获利难度,以既消减负面影响,又较好地激发其正面效果,实现有效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假买假 职业打假 惩罚性赔偿 欺诈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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