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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动视角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安排及其激励机制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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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彦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07-115,共9页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运行有赖于多项制度发挥合力。其中,适格起诉主体制度和起诉主体序位制度共同构成基础驱动机制。我国立法对适格起诉主体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为了从源头上保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动力充足的可能性,应当通过修改立...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运行有赖于多项制度发挥合力。其中,适格起诉主体制度和起诉主体序位制度共同构成基础驱动机制。我国立法对适格起诉主体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为了从源头上保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动力充足的可能性,应当通过修改立法形成消费者组织、检察机关、个人的三元适格起诉主体格局。起诉主体序位制度是在基于起诉主体存在多元性的前提下,确定最优起诉主体、提高诉讼效率的保障制度。根据"两造结构均衡标准为主,诉讼经济标准为辅"的原则,构建"消费者组织——检察机关——个人"的序位制度是较为合适的做法。激励机制作为辅助驱动机制,是保障起诉主体起诉意愿转化为起诉行为进而积极追求胜诉结果的重要制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因至少包含不作为之诉和惩罚性赔偿之诉两种具体类型,激励机制也应当根据两者的特点分别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公益诉讼 驱动机制 起诉主体 序位制度 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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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与顺位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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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雅妮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3-71,共9页
自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开展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对该类诉讼的起诉主体存在较大争议,分歧主要集中在范围界定与诉权顺位两个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对该类诉讼的起诉主体作了规定,但主体范围不明以及诉权顺位... 自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开展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对该类诉讼的起诉主体存在较大争议,分歧主要集中在范围界定与诉权顺位两个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对该类诉讼的起诉主体作了规定,但主体范围不明以及诉权顺位不清的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要正确实施该制度,应否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起诉资格,扩张“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的范围,明确“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的条件,并以《民事诉讼法》第58条及不同类型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为依据,厘清不同起诉主体的诉权顺位。当受侵害对象为普通公民时,应尊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的补充性,将“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的起诉顺位置于检察机关之前;当受侵害对象为众多消费者时,应考虑到受侵害对象的特殊身份,依次由“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由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和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 诉权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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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垄断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之质疑及正位——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分析重点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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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彦 黄金梓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12-19,共8页
2017年6月27日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之合理性有待商榷,原因在于该款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垄断了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内的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益诉讼人的角色混同,在造成检察机关适用诉讼程... 2017年6月27日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之合理性有待商榷,原因在于该款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垄断了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内的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益诉讼人的角色混同,在造成检察机关适用诉讼程序困难的同时,影响法院的正常审判和环境行政效率。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起诉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存在与其他适格原告相互配合并接受监督的客观需要。私人检察总长理论为公民个人以及社会组织作为适格原告提供了理论支援,解决了重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多元起诉主体制度的前提性问题。通过起诉主体序位制度的构建,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最优起诉主体的寻找和诉讼效率,进而实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动力"条款效能的最大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行政公益诉讼 法律监督机关 私人检察总长 起诉主体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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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制度的反思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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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雅妮 《残疾人研究》 2024年第1期55-66,共12页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63条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专门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制度,该规定对于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维护不特定主体无障碍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反思与优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63条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专门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制度,该规定对于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维护不特定主体无障碍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反思与优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通过研究发现,要正确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制度,实现维护不特定主体无障碍权益的目的,应以《立法法》第99条的规定为依据,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领域优先适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63条的规定,并通过科学界定违法行为的范围,赋予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民事公益诉权,确立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优先、以民事公益诉讼为补充的诉讼顺位以及明确检察建议的类型与制发对象等方式,全面优化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障碍环境 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 诉讼顺位 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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