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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犯罪论体系对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可参照性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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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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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南京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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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35-48,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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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苏省“双创博士”(JSSCBS20210020)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公安法治建设研究(19ZDA16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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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质量区别说”的立法选择并不决定性地影响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参照犯罪论体系。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得以参照犯罪论体系进行判定,源于对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和人格尊严等宪法价值的遵循。相较于“要件论”,“阶层论”犯罪构成体系的构成要素更为充分、位阶性更强、对人权保障和司法实践的促进性更显著,应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之判定所参照。在构成各个阶层时,应当基于行政处罚的特点进行改良:除非特别处罚规范明确规定,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原则上不以危害结果为必要;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除了特别处罚规范包含的豁免事由,违法性阶层可援引刑法和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只是认定各个事由时应逐次进行法益权衡,突出所涉行政法益的特殊性;在确立责任主义的基础上,除非特别处罚规范明确要求故意作为责任条件,否则过失是常态,可予以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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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
犯罪论体系
构成要件该当性
违法性
有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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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cts deserving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the system of crime constitution
propriety of constituent elements
illegality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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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4.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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