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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医疗数据权利配置——医疗数据开放利用法律框架
被引量:40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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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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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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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52-68,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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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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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医疗数据关系患者个人、医疗机构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何配置权利以构建医疗数据流通利用秩序成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关键。医疗数据是由医疗机构采集、制作、存管形成的,服务于医疗机构运营、医疗水平改善,但经治理后可以转化为医疗大数据资源,医疗数据财产权应当配置给医疗机构。医疗数据源于患者,患者隐私权可以延伸到医疗数据,医疗机构只有征得患者同意才能进行以识别个人为目的的医疗数据利用;同时,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基于公共利益目的可以调取和使用医疗数据,实现医疗数据的社会公共价值,但这并非说医疗数据是公共数据。赋予医疗机构对医疗数据利用权利的同时,配置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促使建立良好的数据治理体系,由此可以开启医疗机构主导的医疗数据资源社会化利用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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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数据
数据权利配置
数据财产权
数据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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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linical data
Entitlement ofclinical data
property right to data
data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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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920.0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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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新酒入旧瓶:企业数据保护的商业秘密路径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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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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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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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2-23,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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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交易制度与民事权利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0&Zd19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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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商业秘密制度在企业数据产权保护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却没有引起决策者和学术界的充分重视。企业收集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数据集合,通常都落入商业秘密法上的“经营信息”范围。即便数据条目为单纯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妨碍该数据集合整体上被视为企业的“经营信息”,从而构成商业秘密法的保护客体。在判断数据集合的秘密性时,应区分数据条目与数据集合。数据条目来源于公共领域,并不妨碍数据集合整体上具有秘密性。网络平台通过前台向公众提供的数据集合条目,使得数据条目本身失去秘密性。不过,网络平台后台存储的受访问密码等有效保密措施控制的数据集合整体或其实质部分,依然满足“秘密性”的要求。公众破坏该后台保密措施直接获取该数据集合整体内容,将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沿着这一解释思路,大多数企业数据集合都能在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框架下得到有效保护。在商业秘密保护法之外,类似日本那样进行“限定提供数据”的平行立法,叠床架屋,没有必要;不区分公开数据与秘密数据的统一数据产权立法,也缺乏可行性。企业数据产权保护更合理的选择是回到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加可能的公开数据特殊保护立法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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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产权
企业数据集合
商业秘密
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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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roperty right of data
Enterprise datasets
Trade Secret
Secre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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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1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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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隐私经济学:研究述评与展望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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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敏达
李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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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山东大学类脑经济学研究院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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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外国经济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3-17,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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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1YJA630084)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9ZDA097)
+2 种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0AZD044)
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项目(21RWZD15)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智库项目(2242020S3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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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经济学广义上关注个人、组织和政府之间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中的权利平衡,狭义上聚焦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分享之间的权衡。隐私经济学涉及的领域和主题比较广泛,目前的研究结论并不统一,因此系统地总结隐私经济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基于供给—需求—均衡—经济后果的分析框架梳理了已有的研究,包括供给个人信息的决策、对个人信息的需求与利用、对个人信息的定价、隐私保护的社会经济后果、数据产权划分等。未来的研究拓展需要关注个人数据的产权研究、隐私经济学理论研究的经验检验、隐私相关决策的认知神经机制以及中国情境下的隐私研究等。本文的贡献在于定位了隐私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建构了以隐私供求双方策略和均衡为逻辑主线的隐私经济学研究框架,系统总结了隐私经济学的主要研究领域并展望了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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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隐私经济学
个人信息
价格歧视
隐私保护
数据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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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conomics of privacy
personal information
price discrimination
privacy protection
property right of 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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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70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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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数据产权即著作权
被引量: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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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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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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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30-143,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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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央民族大学青年学术团队引领计划项目“大数据运用机理与法律保护问题研究”(2022QNYL24)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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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既有观点认为,海量数据的收集者不能主张排他性财产权,数据选择、编排及组合本身也难以达到“独创性”高度,故无法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实际上,不能太过文学化、浪漫化地解读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或“作品”,而忽视著作权法是有关智力成果的财产法则、市场法则,应当从“稀缺性”角度来评判涉案数据是否应当受到产权保护。与此同时,对于没有独创性的数据集合,也不应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著作权法的兜底法或一般法。对于未经允许利用他人数据产品问题,合同法与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制是不足的,甚至是有问题的。相反,著作权法中既有的“实质性相似”“合理使用规则”“思想/表达二分法”及保护期制度已经提供了相当精细的利益平衡之道,无须再通过创设所谓的“数据资源权”或“数据权”等新概念来予以调整。法律规则的建构应当保持理性克制,避免因信息冗余带来额外的制度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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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产权
独创性
著作权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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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roperty right of data
originality
copyright
unfair com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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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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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析数据产权界定和应用规制中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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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全湘溶
张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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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研究中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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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2018年第10期91-9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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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互联网纵深发展,信息化全面推进和升级,是当前社会上最明显的特征。大量数据产生出来后,其权属和使用权界定不明晰问题成为进一步管好用好数据资源的阻碍。通过结合具体的例子并分析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了产权明晰、使用权有条件让渡的未来发展参考模式,有利于在开放共享条件下实现产权、使用权、隐私权三者的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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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使用权
规制
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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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roperty right of data
right of data usage
regulation
privacy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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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49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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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据生产理论——数据资源权利配置的基础理论
被引量:138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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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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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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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交大法学》
CSSCI
2019年第4期5-19,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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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5)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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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类正在进入数据驱动的时代,数据成为社会的基础资源,但数据一直被认为处于公共领域并妨碍着数据权利化,困扰着数据资源利用秩序的建立。描述特定对象的数据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被生产出来的,并将数据价值(预测分析、发现新知)的实现过程界分为原始数据生产(采集)、数据集生产(汇集性处理)和数据分析(分析性处理)三种行为,并将前两个行为称为数据生产,提出数据生产理论。数据生产理论首先应区分数据生产和数据分析,原始数据的生产是建立在分析原材料提供者基础之上,应承认其价值并配置适当权利,以满足各种分析目的的数据集的生产。同时,数据生产还应区别数据来源,来源于个人的数据并不一定是个人生产的,只有个人在提供或创制了数据时才是数据的生产者。因此,数据生产理论是在将数据视为一种资源的情形下为数据上权利配置提供理论支撑,通过配置相应权利,构筑从原始数据生产者到数据集生产者,再到数据分析者的数据利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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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生产
个人数据
数据财产权
数据权利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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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ata Production
Personal data
property right Related to data
right Allocation of data Re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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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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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人信息财产权之证成
被引量:20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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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琳
李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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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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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8年第6期54-61,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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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场景风险监管’模式研究"(17CFX06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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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个人信息是一种无形财产。用户通过向商家"支付"个人信息,购买了部分的免费产品或服务,这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的交易。确立个人信息财产权,使信息主体享有对个人信息商业价值的支配权,将能够避免占据优势地位的商家过分掠夺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有助于信息利用的外部性内部化,促进信息市场的发展。对于信息财产权规则的构建可参考同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的特殊规则。为限制个人信息再转让,"出售"个人信息应视为类似于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且为回应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应参照著作权的规则,设置一定的保护期限、保护范围及合理使用条件,并对权利本身的可让与性作出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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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财产权
无形财产
信息市场
知识产权
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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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roperty right of Personal data
Intangible property
data Marke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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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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