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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参照的比较:机会成本与环境收益——以石羊河流域生态补偿为例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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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尚海洋 丁杨 张志强 《中国沙漠》 CSCD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830-835,共6页
流域生态补偿是当前生态经济研究的热点问题。在简要说明流域内生态系统服务与流域生态补偿的关系之后,从理论上分析了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环境收益参照——机会成本变为环境收益,并以石羊河流域生态恢复目标为例开展实证,在考虑补偿总... 流域生态补偿是当前生态经济研究的热点问题。在简要说明流域内生态系统服务与流域生态补偿的关系之后,从理论上分析了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环境收益参照——机会成本变为环境收益,并以石羊河流域生态恢复目标为例开展实证,在考虑补偿总预算约束下,比较采用两种补偿标准参照生态补偿机制运行的效果。结果表明:采用环境收益代替机会成本作为补偿标准参照,对于提高农户参与生态补偿的积极性、保护生态系统服务行为的约束性作用明显;引入以机会成本与环境收益比值确定的优先补偿指标,在生态补偿资金预算约束下替代机制对完成既定生态恢复目标有显著促进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优先补偿 机会成本 环境收益 替代机制 石羊河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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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债权收取功能的解释论重构———以《民法典》合同编及司法解释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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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舒然 《财经法学》 2024年第4期77-91,共15页
代位权最初是关于执行的制度,债权人由此收取债权,是其应有之义。尽管其后因与执行法相冲突而被重构,但仍以债权收取功能为重心,与保全制度存在区别。代位权的优先受偿源于查封效果,与收取模式无关。重构后,代位权的本旨在于消除义务人... 代位权最初是关于执行的制度,债权人由此收取债权,是其应有之义。尽管其后因与执行法相冲突而被重构,但仍以债权收取功能为重心,与保全制度存在区别。代位权的优先受偿源于查封效果,与收取模式无关。重构后,代位权的本旨在于消除义务人怠于状态的不利影响,无论债权收取抑或保全,均是统合于该本旨下的具体用法。允许债权人代位受领给付的目的同样在此,因而原则上无查封效果,且债权人不得直接受偿,而是负担返还义务,且只能抵销受偿。实践中,应构建嫁接执行的诉讼结构,允许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同时起诉债务人,以取得查封效果,并作为查封债权人优先受偿,此时无论是否抵销适状,均可就标的直接或变价受偿。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为前述结论构建合适的教义学路径,在遵循代位权本旨并兼容执行法规范的同时,更好保障债权人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 优先受偿 债权收取 查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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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查封扣押财产的抵押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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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佳友 李晶晶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9-91,共13页
当查封扣押财产剩余价值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或者该财产为不可分物时,允许对其设立抵押权并将其限制为相对效力的方案能够避免财产价值沉淀,均衡保护各方融资与受偿利益,不影响执行的公共秩序,应成为《民法典》和《强制执行法(草案... 当查封扣押财产剩余价值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或者该财产为不可分物时,允许对其设立抵押权并将其限制为相对效力的方案能够避免财产价值沉淀,均衡保护各方融资与受偿利益,不影响执行的公共秩序,应成为《民法典》和《强制执行法(草案)》的统一解释结论,现有登记制度亦存在支持空间。抵押权效力的判断应区分债务人融资目的与行为并辅以执行法院审查。若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抵押权仅具相对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应当优先于抵押权人进而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轮候查封申请人是否优先于抵押权人需根据轮候申请查封时点判断。破产程序中申请执行人顺位不再优于一般债权人,抵押权还需受限于破产撤销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查封 扣押 抵押登记 相对效力 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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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扣押船舶费用的优先清偿问题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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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志鹏 周江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1年第4期3-10,共8页
在涉船破产案件中,因扣押船舶费用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法律认定争议,以及破产案件集中管辖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之间的程序衔接与冲突问题,扣押船舶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实现优先清偿存在现实困难。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修... 在涉船破产案件中,因扣押船舶费用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法律认定争议,以及破产案件集中管辖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之间的程序衔接与冲突问题,扣押船舶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实现优先清偿存在现实困难。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契机,在梳理学理争议、探究立法本意的基础上,综合现有规范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三种解决方案:第一,将扣押船舶费用受偿权视为破产别除权;第二,明确扣押船舶费用为共益债务;第三,将扣押船舶费用细分为破产费用与普通破产债权。经对比,第三种方案为更优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程序 扣押船舶费用 优先清偿 争议辨析 费用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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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性财政预算执行的法制保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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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悟真 王齐睿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84-90,共7页
执行民生性财政预算不仅需要国家的财政政策,更需要完善的法制保障。为此要合理厘定民生性财政支出的优先位次、构建民意诉求表达机制、完善民生性财政支出绩效问责与财政激励等制度体系,达到民生性财政预算执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激励... 执行民生性财政预算不仅需要国家的财政政策,更需要完善的法制保障。为此要合理厘定民生性财政支出的优先位次、构建民意诉求表达机制、完善民生性财政支出绩效问责与财政激励等制度体系,达到民生性财政预算执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激励性与问责性之间的均衡,实现民生性财政预算执行由政策性向法治化转变,以提高其预算执行的规范性、针对性与有效性。这既是增强民生性财政预算执行效力的关键,也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生性财政预算 预算执行 优先支付 民意诉求表达 财政激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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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研究
6
作者 刘政 刘媛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9期161-161,163,共2页
机动车交强险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是司法实务中引发争议最多领域之一,在机动车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情况下,由于商业三责险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交强险立法理念以及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关系,交强险中精神损害... 机动车交强险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是司法实务中引发争议最多领域之一,在机动车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情况下,由于商业三责险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交强险立法理念以及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关系,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和赔偿顺序问题,关系到被侵权人最终的获赔数额以及被保险人的实际利益。保险法学者和司法实务界对此有很多不同的观点,笔者通过相关争议和学说进行分析,来回答两个重要的问题:(1)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该按比例分摊;(2)在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该优先赔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强险 优先受偿 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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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跨境零售商品检验问题的法律研究——基于快件通关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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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桂 周燊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39-42,52,共5页
商贸国际化是中国现阶段发展的重要趋势,跨境零售商品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是国内快件通关海关检验程序松散,境内消费者追偿成本高,司法执行效率低,侵害消费者利益事件时有发生。国务院各部门联合制订的消费者对跨境消费零售商... 商贸国际化是中国现阶段发展的重要趋势,跨境零售商品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是国内快件通关海关检验程序松散,境内消费者追偿成本高,司法执行效率低,侵害消费者利益事件时有发生。国务院各部门联合制订的消费者对跨境消费零售商品自负其责的通知,显然有不妥之处。鼓励跨境零售商品保税通关模式代替快件通关模式是严把境内商品质量安全关的重要途径,能够最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境零售商品 快件通关模式 检验通关 自负其责 优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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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流质条款之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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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闯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4期15-21,共7页
流质条款自罗马法确立以来,大陆法系国家一直持流质禁止的态度。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市场交易中人们对自由、效率的现实需求,传统流质禁止的理由已不合时宜。不少国家(地区)逐渐许可流质,我国《民法典》对流质条款的态度也趋于缓和,... 流质条款自罗马法确立以来,大陆法系国家一直持流质禁止的态度。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市场交易中人们对自由、效率的现实需求,传统流质禁止的理由已不合时宜。不少国家(地区)逐渐许可流质,我国《民法典》对流质条款的态度也趋于缓和,但并未明晰。应在肯定流质条款效力的基础上,明确其公示方法与实现路径,从而平衡债务关系中各方利益,以发挥流质条款的最大功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流质禁止 担保物权 债务人保护 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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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效力的解释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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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思雨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第1期111-127,共17页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沦为具文。当符合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等条件时,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实质条件已满足,允许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物权法基本原理。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终未对强制执行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但不妨碍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为前提,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应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购商品房 抵押预告登记 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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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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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巧莉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2年第2期188-207,共20页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规定了抵押预告登记在一般情形和破产情形中的优先受偿效力。基于抵押预告登记和抵押本登记在公示公信效力、权利顺位效力等方面的功能类似性,即便预购人作为抵押人破产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办理建筑物所...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规定了抵押预告登记在一般情形和破产情形中的优先受偿效力。基于抵押预告登记和抵押本登记在公示公信效力、权利顺位效力等方面的功能类似性,即便预购人作为抵押人破产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仍可参照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将抵押预告登记拟制为抵押本登记,从而发挥优先受偿效力。在建筑物尚未竣工时,优先受偿的范围为将来建造完毕的商品房,若建筑物灭失则可及于其代位物。在预购人作为抵押人未破产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的情形下,如果在破产受理后通过投资续建使得建筑物符合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条件,则抵押权人可主张优先受偿,但投资人的共益债权在续建增值部分优先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如果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受理后,建筑物仍不符合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条件,仅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抵押人时,才可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将抵押预告登记拟制为抵押本登记,此时可通过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将抵押权的类型解释为在建建筑物抵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预告登记 破产保护效力 拟制 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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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争点要议——从规范创制的实然与应然价值视角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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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山 《天津法学》 2011年第1期48-57,共10页
应当看到,在民法体系中,侵权责任法几乎涵盖了财产与人身损害的所有情形,并成为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权利保护与义务负担是其厘清责任所必需的核心价值要素,然而,这一切又是通过诉讼权利予之实现的,由此可见,一部法律的致臻完善不... 应当看到,在民法体系中,侵权责任法几乎涵盖了财产与人身损害的所有情形,并成为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权利保护与义务负担是其厘清责任所必需的核心价值要素,然而,这一切又是通过诉讼权利予之实现的,由此可见,一部法律的致臻完善不仅要赋予当事人应有的实体权利,同时亦应设定必要的诉讼管道,即"无救济则无权利"。显然,我国侵权责任法较之发达国家立法例而言在对权利保护和责任负担以及救济方式上显有欠缺。故此,导致在规范的科学性、权利的充分性与责任的完整性等方面的争议不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错层级 优先受偿 责任竞合 生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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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2
作者 张文波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57-59,共3页
近年来,建筑市场所存在的拖欠建设工程价款问题越来越严重,并且已经影响到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鉴于此,笔者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视角,来探讨这一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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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不动产担保物权隐秘性削减的修法趋势——以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经验看我国《合同法》第286条 被引量:7
13
作者 李世刚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60-69,共10页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具有隐秘性和可溯及既往效力的不动产特别先取特权。比较法的经验表明,法国涉及到不动产的先取特权的数量大幅缩减;保留下来的"不动产特别先取特权"都需要登记公示才能保...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具有隐秘性和可溯及既往效力的不动产特别先取特权。比较法的经验表明,法国涉及到不动产的先取特权的数量大幅缩减;保留下来的"不动产特别先取特权"都需要登记公示才能保全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国法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不动产特别先取特权"被"特别法定抵押权"取代。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3条被修订,出现了"法定抵押权"和"先取特权"的共存,它们必须通过登记取得。鉴于先取特权给法国带来的困扰与解决之路,鉴于台湾地区民法修订的经验,针对中国实践的解决方案,应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登记公示关联,把它改造成没有隐秘性和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法定抵押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不动产担保物权 先取特权 优先权 法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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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相关各方权利的法律地位比较研究 被引量:4
14
作者 周显峰 何佰洲 《建筑经济》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53-56,共4页
通过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分析购房人、银行、承包人以及分包商等与工程款优先权有关各方的权利在法律地位上的对比变化,指出购房人... 通过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分析购房人、银行、承包人以及分包商等与工程款优先权有关各方的权利在法律地位上的对比变化,指出购房人的生存权得到进一步巩固,银行的抵押权获得了扭转性的有利保障,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受到了更大的限制,分承包人行使代位权难度很大。对工程款优先权可能受到的各种不利影响进行分析,对完善有关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并指出司法解释应当体现合同法立法本意,切实起到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程款 优先受偿权 法律地位 比较研究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 承包人 分包商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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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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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26-141,共16页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本质上是法定担保物权,其不同于留置权,亦非法定抵押权;其法律构造宜理解为工程价款债权和优先权的结合,而非能够优先受偿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并不限于承包人,还包含勘察人、设计人、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本质上是法定担保物权,其不同于留置权,亦非法定抵押权;其法律构造宜理解为工程价款债权和优先权的结合,而非能够优先受偿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并不限于承包人,还包含勘察人、设计人、合法分包人、合法次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在内,但材料供应商不在其中,该权利的行使期间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被承包人行使之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有如下例外情形:其一,在以建设工程为标的物的抵押权设立之后,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变更建设工程价款,则此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仍宜以原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为限;其二,购房消费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应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 效力顺位 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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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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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褚凤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53-55,共3页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但未明确其性质,学界和实务界对其争议颇多,笔者认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界定为优先权,并从其界定的理由和积极的社会意义两方面加以说明。
关键词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优先权 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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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立法完善——以民事执行案件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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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文波 《德州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55-59,共5页
为了解决开发商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情况,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一项崭新的制度——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这一规定应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该条规定的过于简单笼统,这一制度并没有成为解决工程价款拖欠问题的利器,反... 为了解决开发商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情况,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一项崭新的制度——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这一规定应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该条规定的过于简单笼统,这一制度并没有成为解决工程价款拖欠问题的利器,反而在司法实践特别是民事执行案件中出现很多不同意见和相差甚远的处理结果,这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 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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