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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法原因给付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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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学军 《河北法学》 2003年第3期36-42,共7页
不法原因给付涉及民法总则、物权法和债权法等各项民法制度。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给付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极为普遍,对此一情形的调整现行法主要从刑事和行政的角度进行,而民法对此类 问题却“束手旁观”。这是私法弱化而公法强化的一种非... 不法原因给付涉及民法总则、物权法和债权法等各项民法制度。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给付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极为普遍,对此一情形的调整现行法主要从刑事和行政的角度进行,而民法对此类 问题却“束手旁观”。这是私法弱化而公法强化的一种非正常现象。完善对此类问题的民法调 整,建构统一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已成为民法因应社会情势变化的当务之急,通过理论的分析, 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以期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以为民法典的设 计提供素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法原因给付制度 民法制度 中国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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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prestation,理解莫斯
2
作者 黄剑波 姚雨萌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30-136,共7页
莫斯的《礼物》作为人类学的经典作品,自问世后便持续引发讨论,从对其中的一个关键词prestation的不同理解和译法出发,探讨英文译本在选择保留原词或是译作service时的考量以及中文译本在选用"呈献""给予""供... 莫斯的《礼物》作为人类学的经典作品,自问世后便持续引发讨论,从对其中的一个关键词prestation的不同理解和译法出发,探讨英文译本在选择保留原词或是译作service时的考量以及中文译本在选用"呈献""给予""供给"或"报称"等词汇来阐释prestation时译者对莫斯思想的再思考。这些不同的译法和概念的使用所表达的都是莫斯思想的一个方面,而要更加全面地理解莫斯,则需要回归他所处的语境,体会选用prestation这一古老词汇背后所包含的社会关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莫斯 涂尔干 prestation 礼物 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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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犯罪对象问题研究——以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犯罪对象为视角 被引量:3
3
作者 魏东 曾成峰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74-80,共7页
针对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能否构成侵占罪犯罪对象的问题,不同学者之间存在不同观点,较有影响力的学说是肯定说、否定说和两分说。肯定说以部门法之间的差异为理论依据,但其并未说明刑法为何保护民法不保护之法益。否定说主张法秩序的统... 针对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能否构成侵占罪犯罪对象的问题,不同学者之间存在不同观点,较有影响力的学说是肯定说、否定说和两分说。肯定说以部门法之间的差异为理论依据,但其并未说明刑法为何保护民法不保护之法益。否定说主张法秩序的统一性原理,但其论证方式只是较为传统地要求部门法概念的一致性,并未考虑刑法的特殊性。两分说以民法学说为基础,将寄托与给付相区分,提出用不法原因寄托的概念,却遭到民法学者的反对。肯定说的传统论证不能成立,新的论证认为:严格的违法一元论存在不协调之处,不能适应新的所有权权能日益分离的财产流通趋势;从法益保护的角度看,刑法不仅保护财产利益,也要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就刑法条文的规定来看,也未言明"他人财物"必须是"合法财物"。因此,肯定说能成立,以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法原因给付 给付 委托 侵占罪 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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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与生效判决关系之债法原理分析——兼论“吴梅案”的规则解释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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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金玉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97-114,共18页
从私法的角度看,给付判决主文承载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债的性质,债之请求权为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力的实体根据;判决之债及其请求权消灭,判决执行力随之消灭。在"吴梅案"及类似情形中,当事人在判决后和解的,显然以承认判决的存在... 从私法的角度看,给付判决主文承载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债的性质,债之请求权为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力的实体根据;判决之债及其请求权消灭,判决执行力随之消灭。在"吴梅案"及类似情形中,当事人在判决后和解的,显然以承认判决的存在为前提,但目的则在于以债的协议方案替代判决方案。由此,理论上可以认为,协议之债(新债)与判决之债(旧债)间构成债的更新关系。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生效判决,另一方以协议为依据提出异议的,法院应通过一个恰当的程序,区分不同情形,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分别处理:如果协议已经履行,应认定协议之债有效替代了判决之债,判决之债消灭,原判决执行力予以排除,执行程序终止;协议无效以及被解除、被撤销的,新债视为自始不成立,旧债不消灭,原判决执行力不得排除,应继续执行;和解协议处于履行期间,或发生争议而诉讼结果尚未确定,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原判决,以待协议履行期限届满或诉讼结果确定再作相应安排。这三种法律规则解释的结论,既能够满足私法方面"约定必须信守"原则的要求,也可以兼顾公法方面维持判决公信力的需要,是全面解决生效判决与和解协议效力竞合问题的稳妥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给付判决 判决之债 协议之债 债的更新 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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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法律定位——论社会行政给付主体之角色与功能 被引量:12
5
作者 李文静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42-48,85,共8页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中立于管理者的地位。然而,在给付国家背景下,公民应立于"权利主体"而非"被管理者"的地位对国家享有社会给付请求权。在公民与国家间...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中立于管理者的地位。然而,在给付国家背景下,公民应立于"权利主体"而非"被管理者"的地位对国家享有社会给付请求权。在公民与国家间以"请求给付权利——给付义务"为内容的抽象法律关系具化为公民与特定给付主体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后,给付主体就不应仅为享有行政权力的管理者,同时亦应成为给付义务的承担者。在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中,给付义务主体应当是对医保基金运营具有独立权利能力的保险人。基于此,我国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从确立独立性、健全职能、强化能力等方面朝向保险人方向予以塑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办机构 保险人 行政给付法律关系 行政给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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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得利要件的重构——兼评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竞合 被引量:11
6
作者 魏盛礼 张小萍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65-71,共7页
由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欠缺清晰化,在理论上导致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违约得利之债难以区分,并使得不当得利之债的请求权和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侵权之债的请求权产生竞合,也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制度的滥用,或是由于适用结果将... 由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欠缺清晰化,在理论上导致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违约得利之债难以区分,并使得不当得利之债的请求权和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侵权之债的请求权产生竞合,也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制度的滥用,或是由于适用结果将违反法律最基本的公平正义而不敢适用。因此,应该从不当得利制度的物权变动理论基础视角分别对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物权变动原因进行分析,重新构建其构成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物权行为理论 构成要件 给付型不当得利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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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给付判决的构造与功能 被引量:13
7
作者 黄锴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67-82,共16页
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给付判决作扩张解释的现象,这将导致给付判决与其他判决类型在适用范围上发生重叠,致使新增给付判决的立法目的落空。行政诉讼法“监督行政—纠纷解决”的立法目的,塑造了“低强度审查模式—高强度审查模式”的司法审... 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给付判决作扩张解释的现象,这将导致给付判决与其他判决类型在适用范围上发生重叠,致使新增给付判决的立法目的落空。行政诉讼法“监督行政—纠纷解决”的立法目的,塑造了“低强度审查模式—高强度审查模式”的司法审查强度区间,要求法院对程序性裁判与实体性裁判作出区分。履行判决原则上只能是程序性裁判。给付判决的制度功能在于确立实体性裁判的裁判方式,弥补履行判决在功能上的不足。现阶段,给付判决尚不能发挥“多用途武器”之功能,其适用空间应限于法律规范规定的给付义务、给付行政范畴内的给付义务、以金钱或财产为内容的给付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给付判决 给付义务 实体性裁判 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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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视角下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的解释论展开 被引量:12
8
作者 林剑锋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30-141,共12页
在我国,定期金赔偿已为现行实体法所认可,既判力时间范围也存在着制度依据,在这两个制度框架下,可通过解释论实现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在我国的制度化。定期金赔偿的将来给付属性,决定了判决变更之诉为定期金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决... 在我国,定期金赔偿已为现行实体法所认可,既判力时间范围也存在着制度依据,在这两个制度框架下,可通过解释论实现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在我国的制度化。定期金赔偿的将来给付属性,决定了判决变更之诉为定期金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决定了定期金赔偿适用范围的限定性。而诉讼法上形成之诉的属性,决定了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在权利救济体系中的非常性,基于与前诉既判力关系之考量,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在程序启动要件上具有特别性,在审理范围上存有限定性。在理论认知与司法实践中,需要从既判力视角区分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与其他相关诉讼的诉讼法理及适用分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既判力时间范围 定期金判决 判决变更之诉 将来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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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布局调整如何通过法律之门 被引量:6
9
作者 管华 陈鹏 《教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52-58,共7页
从法律角度看,学校布局调整是行政给付行为的变更。各地县级政府制定学校布局调整实施方案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改变了以儿童受教育权为核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和家长教育权在内的权利(力)义务体系。学校... 从法律角度看,学校布局调整是行政给付行为的变更。各地县级政府制定学校布局调整实施方案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改变了以儿童受教育权为核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和家长教育权在内的权利(力)义务体系。学校布局调整应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小学布局调整 行政给付 法律关系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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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判决在行政诉讼判决体系中的定位 被引量:3
10
作者 黄学贤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73-82,共10页
在判决类型中增加了给付判决,是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但理论与实务界对给付判决这一新型判决方式的功能,特别是给付判决与履行判决的区别等重要问题并没有形成共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保持了原有履行判决的同时... 在判决类型中增加了给付判决,是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但理论与实务界对给付判决这一新型判决方式的功能,特别是给付判决与履行判决的区别等重要问题并没有形成共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保持了原有履行判决的同时,所增加的实际上只是一般给付判决。不应该将给付判决视为履行判决的“补丁”。作为一种独立的判决方式,给付判决有其特有的适用范围,绝不是仅仅起到拾遗补阙的作用。不管是从立法目的还是从现有的判决类型上看,给付判决的适用范围就是以金钱为主的财产性给付。非财产性给付,不管是积极性的行为还是消极性的行为,完全可以经由履行判决的方式实现。与履行判决相比,给付判决中被告的给付义务是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作为实体性判决的给付判决,其实体的明确性包括给付内容的明确和给付形式的明确。给付判决的适用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给付行政的发展,从而给付义务的不断增加而不断扩展的。作为行政诉讼判决体系中的一种,给付判决应当既具有其他判决类型无法涵盖的内容,同时又不应该僭越其自身所处之地位,才能与其他判决类型和而不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判决体系。给付判决的增设之于中国行政法具有不可低估的多重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 给付行政 给付判决 履行判决 判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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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时间限制与拒绝给付禁止之制度解析——评《行政强制法》第43条 被引量:6
11
作者 刘启川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74-182,共9页
《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关涉的行政强制执行时间限制与拒绝给付禁止之规定透射出这样的利益博弈:公民权的保障与行政权的限缩、个人利益的凸显与公共利益的隐退。由此足以解读立法者设置该条的旨意。该种立法内容设计存在正当性瑕疵:... 《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关涉的行政强制执行时间限制与拒绝给付禁止之规定透射出这样的利益博弈:公民权的保障与行政权的限缩、个人利益的凸显与公共利益的隐退。由此足以解读立法者设置该条的旨意。该种立法内容设计存在正当性瑕疵:从宏观上来看,存在与该法同一章节预置规则相冲突之嫌;从微观来看,内容设计之科学性不足。基于此,行政强制执行时间与手段限制的革新应以"抑公扬私"的立法理念为导向探求行政强制执行时间的限度;从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程序设置等方面规制拒绝给付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强制法》第43条 强制执行时间 拒绝给付 “抑公扬私” 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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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要物合同的衰落——以探寻“完成其他给付”为中心 被引量:6
12
作者 刘颖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80-88,157-158,共11页
要物合同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沿袭罗马法的产物,罗马法上要物契约的要物性仅限于物之交付。后世立法对罗马法要物合同要物性的继受态度有要物性固守型、要物性否定型和要物性缓和型三大类型,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要物合同呈衰落趋势。但... 要物合同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沿袭罗马法的产物,罗马法上要物契约的要物性仅限于物之交付。后世立法对罗马法要物合同要物性的继受态度有要物性固守型、要物性否定型和要物性缓和型三大类型,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要物合同呈衰落趋势。但近现代民法学说判例中对要物合同的概念进行了扩张,分为债之发生上的要物合同、债之消灭上的要物合同和物权上的要物合同。债之消灭上的要物合同中的代物清偿以"完成其他给付"为要物性要件。要物合同应重新审视,近现代要物合同趋于衰落及其要物性功能渐次弱化,并以法律特别规定为要件;代物清偿非要物合同而为特殊契约变更,"完成其他给付"并非要物合同的要物性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 要物性 代物清偿 完成其他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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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给付判决应当成为我国行政判决的种类 被引量:3
13
作者 吴红宇 肖帮华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87-91,共5页
诉的类型的形成是依据一定标准对不同的诉进行划分的结果。诉讼类型化成为当代世界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但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滞后,诉的种类没有给付之诉,相应地行政判决种类也没有给付行政判决。给付行政判决应当成为行... 诉的类型的形成是依据一定标准对不同的诉进行划分的结果。诉讼类型化成为当代世界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但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滞后,诉的种类没有给付之诉,相应地行政判决种类也没有给付行政判决。给付行政判决应当成为行政判决的种类之一。行政诉讼应将"诉"的类型增加给付之诉,故应当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将给付之诉和给付行政判决种类都予以法定化,类型固定,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判决种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 类型化 给付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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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来给付之诉的理据研究——胎儿生活费请求权之诉的另一种实现路径 被引量:3
14
作者 隋璐明 《交大法学》 CSSCI 2019年第1期168-183,共16页
无论是《民法通则》时期,还是《民法总则》出台后,根据法律规定胎儿都是生活费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根据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有限分离或相统一的解释论,在生活费请求权之诉中胎儿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胎儿生活费请求权是以出生... 无论是《民法通则》时期,还是《民法总则》出台后,根据法律规定胎儿都是生活费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根据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有限分离或相统一的解释论,在生活费请求权之诉中胎儿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胎儿生活费请求权是以出生为条件的给付请求权,从诉讼法的视角检视,胎儿未出生之前该权利还未现实地到来,如果依据现在给付之诉的诉讼形态实现胎儿的生活费,既会产生概念误用的问题也会因胎儿娩出时为死胎而产生的法效回复使被告为实现实体公正而陷入诉累,而让法院代管生活费的举措既不可行也与诉讼制度不契合。通过对将来给付之诉制度价值和可诉性要件及边界的推介,得出胎儿生活费请求权之诉当为依附性附条件的将来给付之诉,胎儿的生活费请求权及一次性纠纷解决为该诉的合法性基础。当然,将来给付之诉的实现路径需要通过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间、方式、法院的审查要件、判决及执行等的重塑来实现;也需要债务人异议之诉及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等保障其有效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活费请求权 胎儿诉讼主体资格 将来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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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契约中行政主体之给付不能 被引量:2
15
作者 杭仁春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78-83,共6页
在具体行政契约制度中,行政主体的给付不能之类型不应完全仿民法之立法例,而应根据行政主体之特殊性,结合依法行政原则,将其给付不能区分为法律不能与事实不能两大类型。就法律后果而言,因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的优越地位,故应使其负担... 在具体行政契约制度中,行政主体的给付不能之类型不应完全仿民法之立法例,而应根据行政主体之特殊性,结合依法行政原则,将其给付不能区分为法律不能与事实不能两大类型。就法律后果而言,因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的优越地位,故应使其负担更多的契约风险,以平衡行政契约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契约 行政主体 给付不能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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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的非债清偿”的适用范围——《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之检讨 被引量:1
16
作者 李中原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107-121,共15页
以罗马法上的返还诉形式为基础,“明知的非债清偿”的适用范围在近现代民法法系上形成了德国、法国、意大利三种不同的解释模式。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在三种模式下的解释效果均不理想,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会陷入适用范围过窄的困... 以罗马法上的返还诉形式为基础,“明知的非债清偿”的适用范围在近现代民法法系上形成了德国、法国、意大利三种不同的解释模式。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在三种模式下的解释效果均不理想,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会陷入适用范围过窄的困境,意大利模式则解释难度过大。一般性地将“明知的非债清偿”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除外事由在当代并非先进。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自愿替他人还债”。习惯上的赠与行为、主观无价值的给付以及恶意阻碍给付目的成就可分别通过我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985条不当得利之得利要件的主观化解释以及第159条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反向推定规则的解释达到排除返还的效果。特定场合下的不法原因给付和强迫交易则应通过司法解释补充为不当得利的除外条款。不法原因给付应当在两种规制方案中作出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非债清偿 给付目的不达 不法原因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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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结果除去判决
17
作者 陈菲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88-194,共7页
行政诉讼执行结果除去判决是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回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前事实状态的一种判决,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给付判决,在形式上则附随于撤销判决。《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法院通过国家赔偿、履行判决制度等不同制度实现了执行... 行政诉讼执行结果除去判决是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回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前事实状态的一种判决,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给付判决,在形式上则附随于撤销判决。《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法院通过国家赔偿、履行判决制度等不同制度实现了执行结果除去的效果,产生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给付判决之后,执行结果除去判决的制度障碍得以扫除,应当在行政诉讼制度框架内划定具有可回复性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厘清能够作出执行结果除去判决的裁量的标准,规范法官就该问题的释明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撤销判决 给付判决 执行结果除去 行政事实行为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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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立法例考察与分析
18
作者 陈莺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第12期111-114,共4页
不法原因给付是大陆法系中重要的民法制度,而英美法系中也有类似规定,通过对该制度各国(地区)立法例的考察与评析,结合我国处理类似问题的法律规定,认为其存在一定的弊端,并主张借鉴各国立法,改良该制度并引进我国。
关键词 不法原因给付 立法例 考察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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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来给付之诉之“预先判决的必要”探析
19
作者 黄铭 《铜陵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66-69,共4页
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理论中,与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并为民事之诉三大类型的给付之诉可进一步划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将来给付之诉揭示了在给付请求权尚未届依法行使之时,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必要通过裁判的方式予以救济这一现... 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理论中,与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并为民事之诉三大类型的给付之诉可进一步划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将来给付之诉揭示了在给付请求权尚未届依法行使之时,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必要通过裁判的方式予以救济这一现实困境与立法盲点交叠下诉权理论延伸的现实可能性。将来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诉的利益以及将来给付之诉下权利生成的途径论证其必要性及价值归属等多维度分析,联系扩大司法救济范围,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理论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将来给付之诉 诉讼标的 诉的利益 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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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拉唑嗪联合前列舒通胶囊对Ⅲ型前列腺炎的治疗作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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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徐龙 何斌 蔡建茂 《国际泌尿系统杂志》 2012年第4期469-471,共3页
目的探讨盐酸特拉唑嗪联合前列舒通胶囊治疗Ⅲ型前列腺炎的临床效果。方法将120例Ⅲ型前列腺炎患者平均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分别给予盐酸特拉唑嗪(2mg,每晚1次)+前列舒通胶囊(3粒,每天3次)和盐酸特拉唑嗪(2mg,每晚1次)治疗,... 目的探讨盐酸特拉唑嗪联合前列舒通胶囊治疗Ⅲ型前列腺炎的临床效果。方法将120例Ⅲ型前列腺炎患者平均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分别给予盐酸特拉唑嗪(2mg,每晚1次)+前列舒通胶囊(3粒,每天3次)和盐酸特拉唑嗪(2mg,每晚1次)治疗,8周后按照美国国立卫生研究所(NIH)制定的前列腺症状评分标准(CPSI)、生活质量(QOL)评分及前列腺液常规。结果经过8周的治疗,观察组和对照组的NIH—CPSI评分、QOL评分及EPS常规中白细胞数目均有显著下降(P〈0.01),但观察组下降的程度均较对照组明显(P〈0.01)。结论盐酸特拉唑嗪联合前列舒通胶囊治疗Ⅲ型前列腺炎比单用盐酸特拉唑嗪疗效明显,值得临床推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前列腺炎 哌唑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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