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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后劳教时代犯罪化的领域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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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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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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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新疆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2X期52-59,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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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后劳教时代是网络时代,信息传播迅速,网络谣言、网络色情泛滥,网络反腐的同时导致个人信息受到严重侵害;环境安全日益凸现,工业化在带来财富积累的同时,严重破坏环境;其他社会问题诸如雇佣者破坏信任关系、违反诚实义务、社会风尚受到严重妨害等等,都需要予以犯罪化处理。为了实现后劳教时代刑法的目的,在对危害社会行为犯罪化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是保护法益必要原则,即对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化处理必须以保护法益必需为根据,不能过分;二是科学性原则,要求从立法的形式到文本的表述,从宏观的体例到微观的技术等方面都必须遵循刑事立法的规律,追求最佳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三是以人为本原则,要求在刑事立法中必须重点保护个人法益,将个人自由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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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后劳教时代
犯罪化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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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ost-labor education age
criminalization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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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7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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