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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通知-必要措施”义务的比较经验与本土特色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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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琦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2年第1期97-109,共13页
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通知-必要措施"义务加以完善后,如何在规则解释上回应互联网产业主导版权产业的本土产业格局,成为现阶段避风港规则在法教义学上的关键任务。鉴于我国互联网产业希望自行发展版权产业的预期,美国实... 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通知-必要措施"义务加以完善后,如何在规则解释上回应互联网产业主导版权产业的本土产业格局,成为现阶段避风港规则在法教义学上的关键任务。鉴于我国互联网产业希望自行发展版权产业的预期,美国实践中形成的私人创制的内容过滤机制,以及欧盟在立法中体现的"尽最大努力"获得授权和阻止重复侵权的要求,皆难以在我国现有产业环境下实现,因此需要从解释论上保障必要措施的及时性,以此要求互联网平台采用更有效率的自治规范来实现必要措施,同时在解释上恪守转通知和必要措施分立的程序,以同时保障权利人和被通知人的合法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风港规则 必要措施 转通知 平台自治 过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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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领域知识产权“通知—删除”规则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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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兰昊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53-65,共13页
《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呈现出滥用和错误通知概率高,损失风险大,实质作用可能得不到发挥等问题,源于其对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效果的积极追求,以及因此形成的对传统“通知—删除”思路的改动式借鉴——允许在认为侵权情况下... 《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呈现出滥用和错误通知概率高,损失风险大,实质作用可能得不到发挥等问题,源于其对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效果的积极追求,以及因此形成的对传统“通知—删除”思路的改动式借鉴——允许在认为侵权情况下发出通知但不提供恢复选择,结果是这一“通知—删除”规则不具备诉前禁令的条件却具有类似的效果。现有完善思路意图让这套规则更接近真正意义的诉前禁令,却因忽视了两者的本质区别而难有成效。电子商务治理应该注重发挥利用平台的管控力,基于此形成的平台自治能够通过平台的实质性介入引导纠纷解决和提高处理效率,从而控制滥用、降低风险,缓解规则存在的弊端。实现平台自治一方面需要在不违背法律价值和不降低法律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约定—同意”的方式探索自治空间;另一方面需要在规范层面赋予平台一定的自治权限,让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收到反通知后确定采取必要措施的期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知识产权 通知—删除 通知—必要措施 平台自治 诉前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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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特殊管理股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边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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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海东 《荆楚法学》 2024年第2期103-114,共12页
创新是数字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对平台的监管不应以扼杀其优势为代价。新《反垄断法》将“鼓励创新”写入立法宗旨,彰显出立法者对平台反垄断“阻断式执法”减损数字经济创新价值的隐忧。反垄断只能作为权宜性个案审查工具,而平台需走向... 创新是数字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对平台的监管不应以扼杀其优势为代价。新《反垄断法》将“鼓励创新”写入立法宗旨,彰显出立法者对平台反垄断“阻断式执法”减损数字经济创新价值的隐忧。反垄断只能作为权宜性个案审查工具,而平台需走向自治。然而,单一内部监督机制存在效用边界,平台自治亦不应完全排斥公权的合理参与。诞生于公私合作的特殊管理股制度,经过改良后能够弥补反垄断执法规制不足或规制过度的缺陷,契合平台自治要求。需从三个层面约束其权利边界:其一,权利行使主体约束。应由投服中心等金融公益组织作为特殊管理股的权利行使主体,而非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其二,本体构造约束。从特殊管理股的建立、运行与退出三层面构造股权制度,实现有效管理与有限管理、主体培育与适时退出。其三,公司治理约束。体现为股东权的约束、决策权的限制和监督权的强化,并藉由公司法修改契机,通过一元制下的监督型董事会赋予特殊管理股董事强式监督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自治 平台反垄断 平台创新 特殊管理股 公私法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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