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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例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强制执行中的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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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梅瑰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120-131,共12页
针对人身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原则上不可执行说与原则上可执行说都是独断的、片面的观点。在投保人不愿意解除人身保险合同,也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的案件中,应当适用比例原则,对可执行与否进行判断。据此,可以将现金价... 针对人身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原则上不可执行说与原则上可执行说都是独断的、片面的观点。在投保人不愿意解除人身保险合同,也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的案件中,应当适用比例原则,对可执行与否进行判断。据此,可以将现金价值划分为三种情形:以损害填补为目的的中间性保险的现金价值不可强制执行,否则不符合适当性原则;考虑到必要性原则,其他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原则上虽可以执行,但执行顺序应当后于一般责任财产;而分红保险的红利请求权、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价值部分提取权等,可以作为一般责任财产强制执行,但依据均衡性原则应当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并允许法院对其他特殊情形进行裁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保险合同 现金价值 强制执行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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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复效与解除权的衔接构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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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景善 何天翔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72-86,共15页
复效系指因投保人未交保费导致合同中止时,若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效并补交保费便能恢复合同效力的法律构造。我国实证法中,对除投保人以外的关联利益主体是否享有复效申请权,以及其申请后能否代为补交保费的问题未置一词。从法律逻辑... 复效系指因投保人未交保费导致合同中止时,若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效并补交保费便能恢复合同效力的法律构造。我国实证法中,对除投保人以外的关联利益主体是否享有复效申请权,以及其申请后能否代为补交保费的问题未置一词。从法律逻辑与价值基础出发,复效制度须因应司法实践需求,在基础结构上适度扩张申请权主体以实现续造。复效与解除权制度本应相互独立,但因人身保险真正利他性而导致第三人与合同主体间存在信息差,加之解除权形成性原理,第三人在保险人法定解除权与投保人任意解除权项下可能遭遇利益减损。为缓和利益波动,弥合二者的制度间隙,可通过预防构造与应对构造的模式组合加以衔接。其中保险人法定解除权与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应分别对应单一通知模式与“复催告—自由”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保险合同 复效制度 解除权 利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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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保险合同上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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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薇丹 孙晋 罗新铭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5期731-735,共5页
从告知义务法理依据分析入手,论证其法理依据应为诚实信用原则,从分析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内容、途径出发,提出人身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人还应包含被保险人,其履行内容中应列明告知之重要事项,履行途径上应采用书面询问主... 从告知义务法理依据分析入手,论证其法理依据应为诚实信用原则,从分析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内容、途径出发,提出人身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人还应包含被保险人,其履行内容中应列明告知之重要事项,履行途径上应采用书面询问主义立法形式。从分析违反告知义务的主客观构成出发,提出违反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应以区分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制定要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为基本原则,提出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加以一定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法 人身保险合同 告知 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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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受益人及其权利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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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玥 《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82-87,共6页
保险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享受者,其在保险理论研究和保险实践中的意义显而易见.但我田当前对保险受益人及其权利的理论研究和相关的立法明显滞后,与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基于中国立法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 保险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享受者,其在保险理论研究和保险实践中的意义显而易见.但我田当前对保险受益人及其权利的理论研究和相关的立法明显滞后,与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基于中国立法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保险受益人及其权利制度进行了研究与探讨,从不同角度对保险受益人及其权利进行深入理解,发掘我国保险法中有关受益人的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而亟需完善之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保险合同 受益人 受益权 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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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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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仪明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81-82,共2页
《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则不受投保人制约。出于防范道德风险的需要对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进行限制是合理而必要的。被保... 《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则不受投保人制约。出于防范道德风险的需要对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进行限制是合理而必要的。被保险人对受益人不受限制地指定和变更权不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应对《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权应只能由投保人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后行使;被保险人只应享有对合同的同意权及对这种同意的撤销权;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按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保险合同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道德风险防范 合同的同意权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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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中保险人的答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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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饶世权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4期43-46,56,共5页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中 ,作为要约书面形式的投保书通常未标明有效期限 ,为合理分担合同未成立前的风险 ,保证交易的安全 ,实现当事人间利益的平衡和社会正义 ,应当强制保险人在法定时间或合理期限内答复 ,而无论承诺与否 ;否则 ,即构成默...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中 ,作为要约书面形式的投保书通常未标明有效期限 ,为合理分担合同未成立前的风险 ,保证交易的安全 ,实现当事人间利益的平衡和社会正义 ,应当强制保险人在法定时间或合理期限内答复 ,而无论承诺与否 ;否则 ,即构成默示承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保险合同 答复义务 合理期限 默示承诺 保险人 适用要件 履行方式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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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人身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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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清 《市场周刊》 2022年第6期166-169,共4页
投保人拥有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是《保险法》的基础性规则,在各种保险类型中,投保人的解除权不受利他或利己合同本质的限制。事实上,投保人在利他人身保险合同中作为当事人并行使任意解除权,存在危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可能。利他型... 投保人拥有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是《保险法》的基础性规则,在各种保险类型中,投保人的解除权不受利他或利己合同本质的限制。事实上,投保人在利他人身保险合同中作为当事人并行使任意解除权,存在危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可能。利他型人身保险下投保人的合同当事人地位不符合保险合同转移风险、填补损失之意旨。重新审视被保险人在利他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地位,明确被保险人的合同主体身份,进一步规范解除权行使方式。改变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地位差异,平衡双方利益,最终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保险合同 当事人 投保人 被险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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