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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权益保护——“个保法”立法定位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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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学术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07-124,共18页
个人信息保护不是保护个人信息,而是保护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主体权利,在法解释上可认为是源自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保护个人信息上的个人权益并非起始于个保法,也并不是个保法的特殊目的,民法和其他特别法对个人信... 个人信息保护不是保护个人信息,而是保护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主体权利,在法解释上可认为是源自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保护个人信息上的个人权益并非起始于个保法,也并不是个保法的特殊目的,民法和其他特别法对个人信息中可识别的人格利益和安全利益均给予保护。个保法保护的个人主体权利源自个人信息滥用导致的主体利益侵害风险,因而通过建立正当的个人信息使用规则和程序以防范主体权利被侵害。个保法应作为个人信息处理中个人主体权利保护的基本法,它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通过个人信息处理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配置,实现在保护主体权利前提下的个人信息流动使用。个保法应当采纳基于原则的规范模式,其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基础需要与其他法律衔接,其确立的基本原则也需要依赖特别法甚或行业准则细化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个人数据 信息处理 主体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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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经济分析与路径选择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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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秀秀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48-56,共9页
个人数据保护法在为数据主体创设权利的同时,更要促进个人数据的合理流动,以推进大数据产业的发展。经济学分析表明,美国个人数据保护法比欧盟法更容易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增长。究其原因有三:宽松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有利于社会总福利的... 个人数据保护法在为数据主体创设权利的同时,更要促进个人数据的合理流动,以推进大数据产业的发展。经济学分析表明,美国个人数据保护法比欧盟法更容易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增长。究其原因有三:宽松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有利于社会总福利的增加;有利于发挥数据跨境流动与劳动力迁移的替代效应,降低社会费用;有利于发挥社会有序和无序的双义作用,提升信息技术创新水平。有鉴于此并结合自身国情,中国宜选择以社会经济优先为导向的法律保护模式,即采取改良的"损害"进路,逐步健全个人数据保护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保护法 个人数据权 经济分析 立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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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立法域外管辖的全球化及中国的应对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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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雪 石巍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54-75,共22页
数据跨境流动的实际需要与掌控数据资源的迫切需求致使较多国家单方面立法扩张本国在数据领域的域外管辖权,这一现象在全球范围内形成明显趋势。数据领域域外管辖的立法模式并非杂乱无章,大致划分为两种:一是依托个人数据保护法案的欧... 数据跨境流动的实际需要与掌控数据资源的迫切需求致使较多国家单方面立法扩张本国在数据领域的域外管辖权,这一现象在全球范围内形成明显趋势。数据领域域外管辖的立法模式并非杂乱无章,大致划分为两种:一是依托个人数据保护法案的欧盟模式;二是依托跨境取证法案的美国模式。在国际习惯法框架下,前者以属地管辖原则和效果原则为合法性基础,后者以属人管辖原则为依据。但同时,在数据领域,各国域外管辖权的扩张注定会在国际范围内引起管辖权冲突,且很可能侵犯他国数据主权。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域外适用制度,面对这一趋势带来的危机与挑战,我国应当界定数据立法域外管辖的边界,在坚决维护我国主权利益的同时有条件地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进一步完善数据存储地模式并且强化阻断立法的执行性来应对他国不当的域外管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域外管辖 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管辖权冲突 跨境调取数据 数据存储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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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携带权的解读与践行路径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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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歌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5-92,共8页
数据可携带权是产生于数据流通环节的一项新兴权利,对加强个人数据保护和释放竞争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仅对数据可携带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有必要对其本土化完善进行研究。欧盟、美国在数据可携带权实施过程中积累... 数据可携带权是产生于数据流通环节的一项新兴权利,对加强个人数据保护和释放竞争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仅对数据可携带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有必要对其本土化完善进行研究。欧盟、美国在数据可携带权实施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能够为我国数据可携带权的后续运行提供参考。我国数据可携带权的践行路径应当秉持谦抑的原则,从具体规则和适用场域两个方面着手,为促进数据流通和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可携带权 个人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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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域外效力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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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新 《国际法学刊》 2021年第4期124-145,158,共23页
在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公约或习惯,各国在立法上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尽可能将个人数据纳入本国管辖范围内。欧盟和美国立法为其他国家立法起到了参考和示范作用,立法中引入了设立机构标准、目标指向标准、居民标... 在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公约或习惯,各国在立法上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尽可能将个人数据纳入本国管辖范围内。欧盟和美国立法为其他国家立法起到了参考和示范作用,立法中引入了设立机构标准、目标指向标准、居民标准及使领馆标准等扩展本国个人数据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最新立法中的管辖连结点值得借鉴和参考,但也可能引发域外效力冲突。从我国来看,为顺应大数据时代数字经济发展和保护个人数据的现实需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属地原则和效果原则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应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保证域外效力制度的运行,在维护个人数据安全和促进数据贸易之间寻求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保护法 域外立法管辖权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效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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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拿大与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案例之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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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胜珍 萧翠莹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38-54,共17页
鉴于计算机与网络的普及与运用,大量"个人资料"愈发容易为公、私部门所搜集及使用;信息技术的发展,致使大量数据得于传输瞬间内跨国境流通,更加剧个人隐私遭受侵害的危险。"立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修正通过《计算... 鉴于计算机与网络的普及与运用,大量"个人资料"愈发容易为公、私部门所搜集及使用;信息技术的发展,致使大量数据得于传输瞬间内跨国境流通,更加剧个人隐私遭受侵害的危险。"立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修正通过《计算机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更名为《个人资料保护法》,并于2010年5月26日公布,进一步扩大适用主体之范围,增加搜集、处理或利用个资之义务,并提高罚则。《个人资料保护法》的通过与施行,代表政府对个人资料及隐私权的尊重,该法在个资保护方面虽更加周全,但社会大众对该法所规定之"个人资料"及其保护范围之界定,未能充分理解。藉由参酌美国、加拿大之个资案例分析,提供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及实务上更臻完善之新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资料保护法 个人信息 隐私权 信息自由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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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重构——初探欧美改革法案中的场景与风险理念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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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为 《网络信息法学研究》 2017年第1期248-286,393-394,共40页
大数据分析的普遍应用给公民隐私带来严峻威胁,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架构日益捉襟见肘,既无法为公民隐私提供实质性保障,又成为制约数据价值开发的重要掣肘。各国纷纷重审既有法律制度以顺应时代发展需求,尤以... 大数据分析的普遍应用给公民隐私带来严峻威胁,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架构日益捉襟见肘,既无法为公民隐私提供实质性保障,又成为制约数据价值开发的重要掣肘。各国纷纷重审既有法律制度以顺应时代发展需求,尤以美国《消费者隐私权利法案(草案)》及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最为典型。欧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改革虽路径各异,然其最大亮点在于均不同程度地吸纳了国际主流的场景与风险导向的新理念。新理念以隐私风险作为衡量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指标,根据具体场景中的风险评估采取差异化保障措施,变信息处理前的静态合规遵循为信息使用中的动态风险控制,在提升个人信息保护实效性的同时大幅减轻企业负担,助力数据开发与数据保护的双赢。本文以传统知情同意架构的困境为主线,剖析欧美改革法案对其的应对与不足,进而提出以基于场景的风险管理理念重构个人信息保护新路径的初步探索,最后对我国立法及实践提出建议,俾供政府决策、企业实务及学术学说参考批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场景与风险评估 合理使用 消费者隐私权利法案 数据保护通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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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保护法》之数据可携权:新加坡经验与中国法的应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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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喆 杨嘉宁 《东南亚纵横》 2022年第6期101-112,共12页
将数据可携权纳入个人数据保护法律体系的做法在发达国家日益普遍。新加坡作为数据强国对此已有较为充分的实践,特别是在系统化立法、专门机构设置、列举式阐释关键条文、分类管理各数据主体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形成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行... 将数据可携权纳入个人数据保护法律体系的做法在发达国家日益普遍。新加坡作为数据强国对此已有较为充分的实践,特别是在系统化立法、专门机构设置、列举式阐释关键条文、分类管理各数据主体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形成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行为范式规则集合体。相比之下,中国对该议题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尚缺乏成熟经验。基于此,文章首先详细阐述了新加坡数据可携权的权属定性、权利构成及特征,从学理层面深度剖析新兴权利的缘起与结构;然后从新加坡应用效果出发,明确其存在的正当性并探讨潜在的风险;最后立足中国实践,分析数据可携权的立法现状,并对重点条款比较分析,提出协调法益、细化保护数据可携权利对象、分类数据可携权适用场景等三条制度设置建议,力图找寻个人数据保护、数据流通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可携权 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 数据流通 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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