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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的独创性与著作权法保护的路径 被引量:68
1
作者 孙山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44-49,共6页
短视频保护中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是短视频的独创性。独创性的高低与有无以及短视频制作者的主体身份,决定了短视频将会受到何种保护。虽然短视频的选择空间小、时间短,但它依旧可能具有独创性,以视听作品的身份获得狭义上著作权的保护... 短视频保护中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是短视频的独创性。独创性的高低与有无以及短视频制作者的主体身份,决定了短视频将会受到何种保护。虽然短视频的选择空间小、时间短,但它依旧可能具有独创性,以视听作品的身份获得狭义上著作权的保护。基于短视频传播的特性和我国对音像制品制作实行严格管理的现状,理论上成立的音像制作者权根本不会出现在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的商业实践中。对于无法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不符合视听作品之独创性要求的短视频,只要其中包含了人的表演,可以通过表演者权主张获得著作权法上的救济。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同时也不包含人的表演的短视频,著作权法不能提供任何保护。以狭义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为基础,短视频的权利人可以在现行法的框架下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对制度作出任何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 独创性 著作权 音像制作者权 表演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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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演者权利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8
2
作者 李永明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45-51,共7页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具有传播者和创作者双重身份 ,其表演不具作品性 ,应属邻接权的客体。表演者主体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表演非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者也应具有表演者身份 ,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与著作权人、音像制品制...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具有传播者和创作者双重身份 ,其表演不具作品性 ,应属邻接权的客体。表演者主体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表演非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者也应具有表演者身份 ,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与著作权人、音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其内容应根据表演者的不同表演形式来确定。表演者的权利与作者的权利存在竞合 ,法律应协调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演者权利 法律地位 法律关系 权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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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偶像“表演”著作权法规制的困境及其破解 被引量:10
3
作者 孙山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74-91,共18页
“云演艺”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与之相伴生的虚拟偶像“表演”的法律规制问题亟需解决。虚拟偶像“表演”的本质是借助虚拟现实技术对作品进行复制、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的利用,虚拟偶像是以可视化方式展现的数据,“表演”过... “云演艺”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与之相伴生的虚拟偶像“表演”的法律规制问题亟需解决。虚拟偶像“表演”的本质是借助虚拟现实技术对作品进行复制、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的利用,虚拟偶像是以可视化方式展现的数据,“表演”过程离不开“中之人”提供数据采集样本和同步数据。虚拟偶像“表演”的规制,应当正视产业实践的商业逻辑。在具体路径上,可以借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保护的理论探索,在著作权法层面进行制度创新,将作为表演工具的虚拟偶像和提供数据采集样本与同步数据的“中之人”视为完成“表演”行为的整体,以“特殊职务表演”来确定权利归属及其限制。“中之人”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人身权利,虚拟偶像运营者享有“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人身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中之人”“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制性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偶像 表演 表演者权 特殊职务表演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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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表演者”概念之厘清——以法学方法论为视角 被引量:8
4
作者 王璐 《电子知识产权》 2021年第9期26-33,共8页
现行《著作权法》关于表演者权的条文在"表演"上缺乏清晰界定,在"何谓表演者"上混同了表演者与表演者权享有者概念,立法的缺失为司法带来困惑和混乱。故而从"表演行为"、"表演客体"、"表... 现行《著作权法》关于表演者权的条文在"表演"上缺乏清晰界定,在"何谓表演者"上混同了表演者与表演者权享有者概念,立法的缺失为司法带来困惑和混乱。故而从"表演行为"、"表演客体"、"表演主体"三个层面递进式地推敲"表演者"概念,针对"表演行为"立法上的空白性、"表演客体"立法上的模糊性、"表演主体"立法上的扩张性,借助法学方法论,以法律解释及法律漏洞理论为视角,界定表演行为为表达以供外在感知的且应当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的行为;厘清"文学艺术作品"表演客体;构建表演者权主体制度对表演主体理性回归,明确"表演者"概念,回应司法争辩,发挥我国著作权法中表演者权效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演者权 表演行为 表演客体 表演主体 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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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表演的认定及其制度完善
5
作者 王菲 《河南科技》 2023年第2期135-138,共4页
【目的】分析《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新增设职务表演条款,为职务表演权利归属规则的适用提供解释路径。【方法】借助法学方法论,以法律解释及法律漏洞理论为视角,从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层面递进式地推敲“表演”概念。【结果】职务表... 【目的】分析《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新增设职务表演条款,为职务表演权利归属规则的适用提供解释路径。【方法】借助法学方法论,以法律解释及法律漏洞理论为视角,从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层面递进式地推敲“表演”概念。【结果】职务表演是以与演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自然人为表演主体、表演内容在其职责范围内,依靠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表演。【结论】目前关于演出单位的表演与职务表演衔接适用上存在混乱,相关辅助制度和规则细化的解释缺失,因此有必要将演出单位的类型划分为三类,增设演艺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同时通过权利信息管理保护对外明确演出单位的主体身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表演 表演者 演出单位 表演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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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视阈下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路径探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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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玲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26-137,共12页
在“两创”方针指引下,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重心需要尽快转向私权保护。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为核心概念的私权保护面临多重困境: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术语选择态度不明,特殊版权模式和新型知识产权模式均... 在“两创”方针指引下,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重心需要尽快转向私权保护。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为核心概念的私权保护面临多重困境: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术语选择态度不明,特殊版权模式和新型知识产权模式均存在缺陷,以《征求意见稿》为代表的立法进程严重滞后。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法律保护的多重迷雾中,可尝试探索表演者权保护的新路径。其正当性在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具有“表演天赋”且可被邻接权体系接纳,并产生良性互动,亦是履行WPPT和《北京条约》义务、顺应国际立法趋势的必然要求。具体制度设计上,需注重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表演者权的特殊客体判断,明确多主体表演和视听作品中表演者的权利归属。表演者权保护路径存在局限性,未来应当避免过于激进的立法理念,循序渐进地构建完整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法律保护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表演者权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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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晚”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 被引量:3
7
作者 邓志新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2期47-53,共7页
关于"春晚"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存在分歧,理论界对此也有较大的争议。将"春晚"定性为汇编作品不符合"春晚"的本质属性,也不符合演出行业的行业惯例和公众常识,并不能实现作品著作... 关于"春晚"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存在分歧,理论界对此也有较大的争议。将"春晚"定性为汇编作品不符合"春晚"的本质属性,也不符合演出行业的行业惯例和公众常识,并不能实现作品著作权人和作品传播者利益平衡的目的。现场演出的"春晚"本质上就是一台由众多精选节目组成的综艺演出活动,是多种类型作品之表演的汇集,应该由表演活动的组织者依法享有表演者权,录制后的"春晚"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受邻接权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春晚” 汇编作品 影视作品 表演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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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有表演者权 被引量:2
8
作者 郑颖捷 《科技与法律》 2014年第6期992-1008,共17页
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主体就同一表演活动共同享有的表演者权称为共有表演者权。共有表演者权既可以通过共同的表演活动原始产生,也可以通过转让和继承的方式继受取得。共有表演者权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组织,权利对象为静态的表演... 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主体就同一表演活动共同享有的表演者权称为共有表演者权。共有表演者权既可以通过共同的表演活动原始产生,也可以通过转让和继承的方式继受取得。共有表演者权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组织,权利对象为静态的表演形象和动态的表演活动,权利内容则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二元属性。共有表演者权的权利归属以及许可、转让等行使规则比较复杂,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几乎没有规定,应完善相关立法,以约定优先、鼓励传播的原则确立其行使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邻接权 表演者权 共有 职务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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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仿冒技术下表演者权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被引量:1
9
作者 何炼红 付耀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2年第4期54-64,共11页
深度仿冒技术是把双刃剑,深度仿冒技术运用而生的新型表演形态对传统表演者权的客体、权利内容及责任主体带来了系列挑战。应进一步完善表演者权制度,将数字化虚拟“表演”纳入邻接权客体范畴,重新解读表演者署名权、保护表演形象完整... 深度仿冒技术是把双刃剑,深度仿冒技术运用而生的新型表演形态对传统表演者权的客体、权利内容及责任主体带来了系列挑战。应进一步完善表演者权制度,将数字化虚拟“表演”纳入邻接权客体范畴,重新解读表演者署名权、保护表演形象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深度仿冒内容的正向传播。与此同时,应强调深度仿冒的责任主体为“技术制作者和平台”双主体,明确技术制作者的“声明与标识”义务,强化平台的监管责任和审核义务,以推动标识管理制度落实,实现对深度仿冒表演行为的有效法律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深度仿冒 表演 表演者权 标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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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著作权保护的法理学思考 被引量:8
10
作者 郑家红 谢申文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61-65,共5页
体育竞赛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来保护,因为其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同时用著作权予以保护还严重违背体育竞技的基本精神。但"表演者权"制度可以用来保护竞技者,这既符合著作权的基本法理,又与体育比赛的竞技... 体育竞赛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来保护,因为其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同时用著作权予以保护还严重违背体育竞技的基本精神。但"表演者权"制度可以用来保护竞技者,这既符合著作权的基本法理,又与体育比赛的竞技精神不谋而合,同时还有利于解释"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权来源,因此该做法可谓"一石多鸟",殊值我国立法和司法理论加以借鉴和运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比赛 著作权保护之批判 表演者权保护的证立 权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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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 被引量:8
11
作者 郑智武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79-86,共8页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是表演者权但有其特殊性。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显示出群体性、空间性、一定的传承性。理论界对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类型的界定存在诸多争议,其中"群体说"体现了民间表演艺术的民...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是表演者权但有其特殊性。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显示出群体性、空间性、一定的传承性。理论界对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类型的界定存在诸多争议,其中"群体说"体现了民间表演艺术的民间根基、权利主体法定性、创作主体群体性。考量国际立法原则、行为要素、物理要素,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包括国家、民族、种群、种族、传承人、表演者特定群体。外国立法及国际公约有相应规定,我国无明文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表演艺术 表演者集体权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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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浅析
12
作者 王永建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05年第6期100-102,共3页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诸多问题。解决的途径可从代位权成立要件、债权人代位权客体、债权人代位权使及效果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 代位权客体 代位权行使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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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艺术表演者合作权之立法保护
13
作者 郑智武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79-83,95,共5页
民间表演艺术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民间艺术表演者合作权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在民间艺术表演者合作权的特定权利体系、保护期限方面,世界各国立法的价值取向并不一致。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创新我国民间艺术表演者合作权制度,是增强... 民间表演艺术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民间艺术表演者合作权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在民间艺术表演者合作权的特定权利体系、保护期限方面,世界各国立法的价值取向并不一致。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创新我国民间艺术表演者合作权制度,是增强我国国际文化话语权的重要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艺术 表演者合作权 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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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权利转让条款——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视听表演权利转让的修订 被引量:6
14
作者 马利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94-103,共10页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权利转让条款是该国际条约制定与实施的成败关键。在法理层面,该权利转让条款在主体、客体以及转让方式上具有理论创新,值得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借鉴。我国《著作权法》两次修订草案虽以该国际条款为鉴,...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权利转让条款是该国际条约制定与实施的成败关键。在法理层面,该权利转让条款在主体、客体以及转让方式上具有理论创新,值得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借鉴。我国《著作权法》两次修订草案虽以该国际条款为鉴,但仍有值得商榷之处,应根据法理和我国国情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表演者权 视听表演者权的转让 《著作权法》征 求意见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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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音像表演条约》及其对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影响 被引量:7
15
作者 胡开忠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80-85,共6页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现有的表演者权制度不能适应保护表演者利益的需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拟定了《音像表演条约》对现有制度进行了改革,扩大了表演者的权利。我国著作权制度与该条约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不能充分保护表演者的利益,有必...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现有的表演者权制度不能适应保护表演者利益的需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拟定了《音像表演条约》对现有制度进行了改革,扩大了表演者的权利。我国著作权制度与该条约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不能充分保护表演者的利益,有必要对表演者的定义、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权利的让与等问题进行修订,以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演者 表演者权 音像表演条约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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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然”与“实然”视角下体育竞赛表演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被引量:7
16
作者 马小华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28-32,51,共6页
体育竞赛表演的法律保护一直是倍受争议的问题。在"实然"视角下,国际条约及有关法规没有把体育竞赛表演纳入表演的法律保护中,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也没有把体育竞赛表演纳入表演法律保护中。在"应然"视角下,从... 体育竞赛表演的法律保护一直是倍受争议的问题。在"实然"视角下,国际条约及有关法规没有把体育竞赛表演纳入表演的法律保护中,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也没有把体育竞赛表演纳入表演法律保护中。在"应然"视角下,从洛克的劳动理论、人格财产论、经济激励理论及社会现实需要的角度论述了体育竞赛表演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体育舞蹈、武术、花样游泳、花样滑冰、艺术体操、健美操等体育项目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学 “实然” “应然” 体育竞赛表演权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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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表演者权的扩张--基于虚拟数字人的分析
17
作者 赵宇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38-48,共11页
表演者权随着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的发展不断演进,而虚拟数字人的崛起给表演者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虚拟表演是数字时代表演数字化的全新形式,也是作为“演员”的虚拟数字人通过自己的动作、姿势、表情、声音等呈现作品的方式,能... 表演者权随着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的发展不断演进,而虚拟数字人的崛起给表演者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虚拟表演是数字时代表演数字化的全新形式,也是作为“演员”的虚拟数字人通过自己的动作、姿势、表情、声音等呈现作品的方式,能够纳入表演者权制度框架中。虚拟数字人则是技术和身体融合后愈发具有人格化特征的新型主体,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承认虚拟数字人作为表演者的独立地位,保留其精神权利,并通过职务表演确定经济权利的归属与行使,以推动法律对技术与现实进行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数字人 表演 虚拟表演 表演者权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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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分类下游戏玩家操作画面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被引量:1
18
作者 李胜利 解明辉 《北京文化创意》 2023年第3期91-96,共6页
游戏兼具艺术性和功能性,综合考虑开发者的预设内容和玩家的操作介入,可以将其视为实用艺术作品。基于游戏的交互性和虚拟现实的最终目标,利用计算机代码“控制变量式运行”的方法,以游戏的功能性强弱为标准,将游戏分为绝对自由游戏、... 游戏兼具艺术性和功能性,综合考虑开发者的预设内容和玩家的操作介入,可以将其视为实用艺术作品。基于游戏的交互性和虚拟现实的最终目标,利用计算机代码“控制变量式运行”的方法,以游戏的功能性强弱为标准,将游戏分为绝对自由游戏、相对自由游戏和不自由游戏。在相对自由游戏中,根据游戏功能性的强弱,玩家操作画面可能会构成视听作品或演绎作品;在不自由游戏中,玩家的操作画面可以获得著作权的邻接权——表演者权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用艺术作品 视听作品 演绎作品 表演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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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技术对表演者权保护的冲击与法律上的回应 被引量:1
19
作者 张利国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20-34,共15页
音频视频录制和传播技术的发明与应用推动了表演者权的产生和发展,表演者权的内容也在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扩展。近年来智能化数字录制和传播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表演者难以有效控制其表演节目的传播和利用,因而著作权法赋予表演者的权... 音频视频录制和传播技术的发明与应用推动了表演者权的产生和发展,表演者权的内容也在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扩展。近年来智能化数字录制和传播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表演者难以有效控制其表演节目的传播和利用,因而著作权法赋予表演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行使,表演者在表演节目的利益分享中处于边缘化的地位,对表演者权的保护构成了严重的冲击。回应当前数字技术冲击的关键是强化表演者对其权利的管理和控制能力。为此,应当在法律上加强表演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以强化表演者权保护的基础,发展表演者权集体管理机制以解决缔约成本过高导致的许可失败问题,加强表演者权利管理数字化建设以解决权利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只有利用技术和法律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对表演者权进行管理、许可和保护,才能有效保障著作权法赋予表演者的各项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表演者权 邻接权 罗马公约 北京条约 集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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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增设表演者权兜底条款的合理性 被引量:4
20
作者 丛立先 李泳霖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2年第5期10-17,共8页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表演者权的保护模式虽不尽相同,但总体上都呈现出强保护趋势,并且无论是版权模式还是邻接权模式都能在总体上实现表演者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状态。但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表演者权的保护力度总体上被弱化,...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表演者权的保护模式虽不尽相同,但总体上都呈现出强保护趋势,并且无论是版权模式还是邻接权模式都能在总体上实现表演者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状态。但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表演者权的保护力度总体上被弱化,一方面职务表演的设立导致表演者权在很大程度上受限于演出单位,另一方面合理使用规则的修改导致表演者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面临不确定性。这违背了表演者权的立法初衷,损害了表演者的利益。为了提高我国表演者权保护的国际化水平并适应著作权与邻接权二分的立法模式,增设表演者权兜底条款具有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演者权 兜底条款 合理使用 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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