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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养式矫治到修复式教育:未成年人矫治教育的理念更新与范式转换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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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川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31-139,共9页
最新立法中专门矫治教育替代收容教养制度不仅体现出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制度转型,其背后更体现出从教养式矫治向修复式教育的理念更新与范式转换。受特殊预防论决定,未尊重未成年人特殊性的教养式矫治理念长期占据主导造成未成年人矫治... 最新立法中专门矫治教育替代收容教养制度不仅体现出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制度转型,其背后更体现出从教养式矫治向修复式教育的理念更新与范式转换。受特殊预防论决定,未尊重未成年人特殊性的教养式矫治理念长期占据主导造成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实践出现社会排斥、公众信任危机、社会撕裂风险等问题,本质上体现出未成年人保护视野和修复式教育逻辑的缺位,因此,在最新刑法修正背景下,应向修复式教育进行逻辑和范式转换。修复式教育在发生学意义上由修复社会的司法理论与教育修复的未成年人保护需求决定,并受恢复性司法和受害人保护的理论基础交叉影响。未成年人修复式教育依据修复层次分为规范修复、受害修复和矫治对象修复三大机制,为保障其实现应建立受害方全流程参与的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养式矫治 修复式教育 未成年人矫治教育 受害方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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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杀人犯罪被害人与刑事司法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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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雅奇 黄现师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2期94-104,共11页
杀人犯罪被害人是指因杀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直接侵害的自然人。杀人犯罪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其途径主要有量刑参与和刑事和解。此外,在被害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其也以独特的方式参与到刑事司法程序之中。
关键词 杀人犯罪被害人 刑事司法 量刑参与 刑事和解 被害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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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害人参与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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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永强 《嘉兴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136-142,共7页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来,公安司法机关和被追诉人获得了更多的程序参与权,可以对相关的诉讼程序施加重要影响。与此同时,没有明确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诉讼权利,相关规定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基于正当程序原则、查明案...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来,公安司法机关和被追诉人获得了更多的程序参与权,可以对相关的诉讼程序施加重要影响。与此同时,没有明确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诉讼权利,相关规定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基于正当程序原则、查明案件事实需要、保证认罪真实性、监督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实现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因素的考量,应当赋予被害人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明确其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确保其可以有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具体权利上来看,包括知情权、发表意见权、认罪真实性监督权、获得帮助权以及救济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被害人参与 相对独立地位 知情权 发表意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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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私法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冲突与共存——以英国被害人参与权为样本的研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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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卫东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61-67,共7页
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为主要价值目标,但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当事人权利自治的私法理念,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被害人权利运动以来,私法理念在各国刑事诉讼中的影响逐步... 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为主要价值目标,但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当事人权利自治的私法理念,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被害人权利运动以来,私法理念在各国刑事诉讼中的影响逐步扩大。英国刑事程序中的被害人参与权的确立和推广过程能很好地说明私法理念与公法理念在刑事诉讼中产生的冲突,英国法目前采取的态度是以公法理念为主导,两种理念在刑事诉讼中并存。世界其他国家的情形也是一样,公法理念占主导地位,私法理念的影响尚微,但有扩张的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法理念 私法理念 被害人参与权 受害影响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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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权之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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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楠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2期50-53,共4页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问题。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成为实现国家刑事诉讼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权利的重视应当予以肯定,但是在...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问题。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成为实现国家刑事诉讼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权利的重视应当予以肯定,但是在保护被害人程序性权利方面,与西方一些较为成熟的经验相比仍有一些不足之处,应当进一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参与权 人权保障 被害人影响陈述 刑罚执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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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型他者危险化”中刑事归责的反思与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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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舒登维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31-40,共10页
对于“合意型他者危险化”案件的处理,目前学界主要存在无罪论与有罪论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支持无罪论的两种学说,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及被害人同意理论,虽能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的思路,但实际上均未能很好地说明被害人参与危险的... 对于“合意型他者危险化”案件的处理,目前学界主要存在无罪论与有罪论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支持无罪论的两种学说,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及被害人同意理论,虽能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的思路,但实际上均未能很好地说明被害人参与危险的行为何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不法。有罪论的观点主要基于共犯理论来阐明行为人构成犯罪,但将被害人与行为人类比为共犯实则并不妥当,且此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于被害人参与行为的考量。妥善解决此类案件,需转变传统归责思维,有效把握此类案件的独特之处。一方面,危险的创设及事件发生的行为支配决定了对于法益侵害结果原则上应由行为人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即不应否定行为人行为的不法性。另一方面,被害人基于自由意思参与到行为人所创设的危险之中,虽然危险行为符合被害人的自我决定,但由于实害结果的发生并不符合被害人的自我决定,便不能以符合被害人的自我决定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不法性,而只能成为减轻行为人不法的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接受 被害人参与 刑事归责 被害人自我决定 被害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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