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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简分流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转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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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晓芮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29-36,共8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十几年的发展期间,成为繁简分流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出现了纠纷总量和类型固定带来的分流纠纷总量逐渐减少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机制发展的稳定;二是社会转型带来的纠纷主体需...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十几年的发展期间,成为繁简分流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出现了纠纷总量和类型固定带来的分流纠纷总量逐渐减少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机制发展的稳定;二是社会转型带来的纠纷主体需求多样。从2018年《新加坡调解公约》中规定的商事调解协议可以被法院执行的条文,可以窥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转型的趋势,随之而来的2020年1月15日,最高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提出优化司法资源目标以及当前纠纷主体对于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专业化的需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抓住当前的转型方向,以实现纠纷主体需求为目标,促进诉讼外繁简分流的高效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繁简分流 在线纠纷解决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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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和解作为意定纠纷解决机制——以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为背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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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洪亮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30-40,共11页
《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和解仅有原则性规定,制度性的规定大都被遮蔽在调解制度之中,有必要从调解制度中分离出诉讼和解制度。诉讼和解与实体法和解相对,而诉讼和解又可以分为法庭上和解与法庭外和解。在形式上,诉讼和解不需要法院依据... 《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和解仅有原则性规定,制度性的规定大都被遮蔽在调解制度之中,有必要从调解制度中分离出诉讼和解制度。诉讼和解与实体法和解相对,而诉讼和解又可以分为法庭上和解与法庭外和解。在形式上,诉讼和解不需要法院依据和解内容做成调解书,如果是当事人在法庭上达成的和解协议,法院记录在案即可。执行和解合同制度包含了终止程序的内容与实体法和解协议内容,应采分离说,分别处理二者的效力。在实体法上,和解协议改变了实体法的法律状况;在程序法上,诉讼和解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相应地也排除了诉讼系属,诉讼和解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但没有既判力。在诉讼和解无效、被撤销乃至被解除的情况下,原则上应恢复到原有程序,由原审法院继续进行诉讼和解无效等确认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和解 诉讼和解 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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