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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订背景下垄断协议定义的确定--兼谈欧盟竞争法之垄断协议合意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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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晴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8期23-34,94,共13页
对协议“合意”内涵的确定是确定垄断协议定义的重点与难点。与合意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单方行为,因此,要确定垄断协议合意内涵的宽窄就必须确定合意行为与单方行为的界限,而在垄断协议类型中,对纵向垄断协议的研究是区分合意行为与单方... 对协议“合意”内涵的确定是确定垄断协议定义的重点与难点。与合意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单方行为,因此,要确定垄断协议合意内涵的宽窄就必须确定合意行为与单方行为的界限,而在垄断协议类型中,对纵向垄断协议的研究是区分合意行为与单方行为的关键。欧盟竞争法下,纵向垄断协议的合意内涵自2000年Bayer案到2003年Volkswagen案再到2009年GlaxoSmithKline案经历了由限缩到适当回调的过程,其中Bayer案的意义体现为两点:一是由传统的“持续商业关系”理论向“默示同意”理论转变;二是体现了合意的功能性,即倘若合意不成立,则协议不具违法性,故无须论证其是否具有限制竞争效果。因此本文从同时包含协议、决定与协同行为的垄断协议合意概念着手,并结合纵向垄断协议的内涵发展讨论合意内涵。在文末提出关于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定义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默示同意 持续商业关系 单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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