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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法律责任设置的问题与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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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全胜
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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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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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11-19,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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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地方立法的精细化研究”(项目编号:17BFX162)
201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高风险体育旅游项目的立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YJC89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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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通过现有法律文本的结构分析,旨在考察现行法律文本中关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法律责任设置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完善我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法律责任的思路与措施。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法律规范,法律责任条款及内容不可或缺,否则这种法律规制失去了意义也没有可操作性及普遍约束力。考察现有法律文本,研究认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相对一般体育项目而言,是指具有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活动。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法律责任设置的完善是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法律规制内容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国关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法律责任的设置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如法律责任主体规定不统一;法律责任的义务性条款不全面、不清晰;法律责任条款与义务性条款不对称;法律责任的类型、形式设置比较混乱等,我国应在以下方面完善,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主体以及监管主体;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法律责任设定的法理依据是对高危险性体育相关主体的义务的规定即法律文本中设定的义务性条款;法律责任的类型及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等等。通过完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法律责任的制度设计,维护高风险体育法律法规的统一与协调,保障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立法的可操作性,以实现我国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效规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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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法律责任
义务性条款
法律文本
责任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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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high-risk sports
legal liability
obligatory clauses
legal texts
type of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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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80-053
[文化科学—运动人体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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