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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宁疗护患者知情同意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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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利君 《医学与哲学》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4期21-25,共5页
安宁疗护试点所强调的患者“充分知情、自愿选择”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体现。患者与家属权利冲突持续存在,知情同意权行使还有医疗伦理及技术上的困难。患者知情同意具有明显人格属性,保护的是患者身体利益,属身体权。安宁疗护应遵循“... 安宁疗护试点所强调的患者“充分知情、自愿选择”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体现。患者与家属权利冲突持续存在,知情同意权行使还有医疗伦理及技术上的困难。患者知情同意具有明显人格属性,保护的是患者身体利益,属身体权。安宁疗护应遵循“告知后同意”规则。医务人员告知应以患者知情为优先,采具体病患标准说,并以“预期生存期6个月以内”为进入安宁疗护标准。当患者决定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益性为原则;法定情形下让位于近亲属决定权;患者通过预先医疗指示行使决定权的,被委任的家属依据委托规则行使代理决定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宁疗护 患者 知情同意权 告知说明义务 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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