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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否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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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冬梅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7-148,共12页
《民法总则》(草案)第108条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虽然该规定最终未获通过,但却引发了学界和业界的热议,数据可否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的讨论方兴未艾。根据“信息链”理论,事实、数据、信息、知识和情报之间是呈现一种... 《民法总则》(草案)第108条将“数据信息”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虽然该规定最终未获通过,但却引发了学界和业界的热议,数据可否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的讨论方兴未艾。根据“信息链”理论,事实、数据、信息、知识和情报之间是呈现一种由下至上逐步提炼加工的链式关系,数据与信息、知识、情报之间依次包含。但数据并不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特征,若将“数据”整体直接纳入知识产权客体的范畴,会冲击已有的权能和体系,影响知识产权客体家族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应对数据进行分类保护,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基础之上,增设数据产权保护模式,数据主体就个人原始数据享有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企业就其加工处理取得的衍生数据享有数据财产权,企业这种财产权利取得的门槛低于知识产权取得,不必要求独创性、创造性或显著性等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特征,宜采取弱保护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知识产权客体 原型范畴理论 家族相似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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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智力财产属性辨析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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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博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38-150,共13页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客体属性决定了其在现有民事权利体系中能否找到相应位置,进而决定法律规范的制度选择。按照类推解释的基本规则,首先需寻找与人工智能生成物最为接近的民事权利客体类型,其次明确知识产权客体的概念内涵及判定规则,最...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客体属性决定了其在现有民事权利体系中能否找到相应位置,进而决定法律规范的制度选择。按照类推解释的基本规则,首先需寻找与人工智能生成物最为接近的民事权利客体类型,其次明确知识产权客体的概念内涵及判定规则,最终确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客体属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财产,对智力财产的判定应当从其产生过程进行考量,调整的过程论作为甄别智力财产的标准已在实定法和判例中得到确认。从产生过程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现阶段只是数据算法的结论,其本质是计算与模仿,不是智力劳动,不具有智力财产的属性,无法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应当归属于公有领域,冒名发表等问题可通过法律解释在现有规范体系内加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权利客体 智力财产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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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构造的法理困境与出路——以权利对象特定原则为线索的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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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强 《政法学刊》 2010年第3期65-69,共5页
从理论上说,知识产权的对象可以凭借其自身具有的一定程度的创造性或区别性,来实现其独立化及与其他知识产权对象的区分,但问题是创造性和区别性等概念本身也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划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知... 从理论上说,知识产权的对象可以凭借其自身具有的一定程度的创造性或区别性,来实现其独立化及与其他知识产权对象的区分,但问题是创造性和区别性等概念本身也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划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知识产权权利界限的模糊性,但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立法者有必要基于政策上的考量,践行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尽可能地缓和知识的公共性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之间的紧张和对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对象 知识产权构造 排他性 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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