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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条款”对于新类型网络服务的适用问题——从“通知删除”到“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被引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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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祥俊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52-66,共15页
"通知删除"规则率先确立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将其扩展为"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 "通知删除"规则率先确立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将其扩展为"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迅速发展,新类型网络服务层出不穷,在适用"通知删除"等规则中不断产生新问题和新争议。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新类型网络服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其中"必要措施"的界定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必要措施"的妥当性取决于与特定网络服务的匹配性,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情形,以利益衡量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具体措施。个案中应当根据新类型网络服务的特性以及产业发展需求等情况,合理权衡特定网络服务与"必要措施"的适应性,妥善确定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新类型网络服务 通知删除规则 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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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版权纠纷解决的制度困境及突破 被引量:44
2
作者 陈绍玲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17-30,共14页
短视频的特点在于其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这导致现有的网络版权保护规则不适于短视频版权纠纷的解决。我国网络产业的现实决定了《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等国外方案在我国没有借鉴的可能性。行业竞争的格局也决定了权利人企业向... 短视频的特点在于其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这导致现有的网络版权保护规则不适于短视频版权纠纷的解决。我国网络产业的现实决定了《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等国外方案在我国没有借鉴的可能性。行业竞争的格局也决定了权利人企业向平台企业授权的方案缺乏可行性。短视频版权纠纷的解决依赖于对"通知—删除"规则的改造。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典型案例的方式明确典型的合理使用情形,并将典型合理使用情形纳入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范围。据此,权利人可以依据"通知—删除"规则通知平台删除不符合合理使用情形的侵权视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短视频 用户生成内容 合理使用 通知—删除 红旗标准 二次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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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及其应对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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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颖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37-43,共7页
近年来,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呈增长之势,其行为样态多,恶意投诉目的各异,但实施路径都是利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中通知+删除规则的抽象性规定。从源头上制止恶意投诉行为,还需立法或司法解释对通知+删除规则做出具体而微的解... 近年来,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呈增长之势,其行为样态多,恶意投诉目的各异,但实施路径都是利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中通知+删除规则的抽象性规定。从源头上制止恶意投诉行为,还需立法或司法解释对通知+删除规则做出具体而微的解释,特别需要对合格的通知、反通知、错误通知担保以及必要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 恶意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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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的检视与完善 被引量:26
4
作者 马更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147-160,共1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确立了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的救济制裁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风险分配不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确立了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的救济制裁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风险分配不均、权利类型不明晰、权利滥用、电子商务平台角色定位不准确等一系列问题。应当统一以侵权法为基础进行规制,妥善分配风险,加重平台经营者相应法律责任;对知识产权权利类型予以细化,并分别制定适用规则;严格规范“通知权”的认定标准和行使方式。同时,应当强化电商平台经营者公共秩序管理权能,重新审视其社会职责以维护营商环境,而不能视之为纯粹的中间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风险失衡 电商平台经营者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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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之检讨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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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文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6期13-20,共8页
“通知-删除”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作为一种责任避风港制度而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必介入实体争议,即便侵权确实存在,亦可在遵守程序性规定的前提下全身而退。“通知-删除”规则是针对网络空间的信息分享平台而设计的,电子商务平台同样... “通知-删除”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作为一种责任避风港制度而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必介入实体争议,即便侵权确实存在,亦可在遵守程序性规定的前提下全身而退。“通知-删除”规则是针对网络空间的信息分享平台而设计的,电子商务平台同样属于信息分享平台,因此,“通知-删除”规则亦有适用余地。从民法体系视角出发,可以认为,所谓“通知-删除”程序实际上是绝对权请求权在网络空间的一种适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通知-删除”规则正是权利人实现预防请求权的合理路径。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愿意介入实体审核,法律不应加重其责任,而应通过过错责任鼓励其发挥积极性,从而减少维权成本和权利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电子商务平台 责任避风港 过错责任 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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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私人执法对版权公共领域的侵蚀及其应对 被引量:15
6
作者 焦和平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87-200,共14页
利用“通知—移除”规则以网络服务商代替公权力机构居中处理侵权纠纷被视为版权领域的私人执法。随着算法技术的应用,版权领域的私人执法模式从人工操作转向全程算法化,表现为查找侵权行为算法化、发送侵权通知算法化、处置侵权信息算... 利用“通知—移除”规则以网络服务商代替公权力机构居中处理侵权纠纷被视为版权领域的私人执法。随着算法技术的应用,版权领域的私人执法模式从人工操作转向全程算法化,表现为查找侵权行为算法化、发送侵权通知算法化、处置侵权信息算法化、预防侵权发生算法化。私人执法算法化在极大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也造成了对版权公共领域的侵蚀,主要表现为压缩“个人使用”空间、剥夺“适当引用”机会、阻碍“科学研究”开展、架空用户“反通知”权利等。造成上述负面后果的根源在于侵权认定的复杂性与算法技术的局限性以及利益驱动下算法执法机制被滥用。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来应对算法的私人执法对版权公共领域的侵蚀,即将版权公共领域考量植入算法设计中、在特殊情形下以人工审查辅助算法执法、完善过滤机制下的用户申诉程序、针对恶意通知行为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移除”规则 私人执法 算法化 版权 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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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警告的规制 被引量:14
7
作者 董笃笃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71-77,共7页
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知识产权权利警告主要表现为"通知—删除规则"中的通知。"通知—删除规则"有助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避免平台经营者陷入过重的法律争议之中;但也可能被滥用,权利人可借助权利警告对市场竞争造成损... 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知识产权权利警告主要表现为"通知—删除规则"中的通知。"通知—删除规则"有助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避免平台经营者陷入过重的法律争议之中;但也可能被滥用,权利人可借助权利警告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为遏制这种滥用,"通知—删除规则"自身的完善很难提供更具包容性的方案,应综合考察侵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对权利警告本身予以规制。若权利警告对竞争者的经营活动造成直接损害,便构成违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平台经营者 权利警告 直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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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中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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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扬 陈曦程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37-47,共11页
美国版权法第512条首创的是针对网络接入、系统缓存、信息存储空间、信息定位工具等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仅不完整地移植和借鉴了美国版权法第512条首创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中的通... 美国版权法第512条首创的是针对网络接入、系统缓存、信息存储空间、信息定位工具等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仅不完整地移植和借鉴了美国版权法第512条首创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中的通知与删除规则,从而导致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之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失衡。《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恢复了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的本来面目,纠正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缺陷,并且创造性地将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扩大适用于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除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则以及有关通知和反通知的法定要件,应当优先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之外,其他种类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则,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与删除规则 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 责任限制 必要措施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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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经贸协议》“通知—删除”规则与中国网络版权立法回应 被引量:12
9
作者 陈喆 解丽敏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1年第3期105-112,共8页
《中美经贸协议》“通知—删除”规则对网络版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具体包括突出侵权阻断的时效性要求、对“恶意”提交通知和反通知课以赔偿义务、调整错误通知的归责原则,并将恢复上架等待期设置为二十个工作日等。《中美经贸协议》中... 《中美经贸协议》“通知—删除”规则对网络版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具体包括突出侵权阻断的时效性要求、对“恶意”提交通知和反通知课以赔偿义务、调整错误通知的归责原则,并将恢复上架等待期设置为二十个工作日等。《中美经贸协议》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对中国网络版权立法完善形成一定挑战,其转化实施面临着合格通知的标准过于笼统、对“恶意”提交通知和反通知的惩罚措施缺失、“善意”的判断标准模糊、上架等待期的设置缺位等问题。但从长期来看,《中美经贸协议》“通知—删除”规则的内化过程有助于促进该规则的有效运行,推动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变革,由此,建议应进一步细化有效、合格通知的条件,引入“恶意”错误通知和反通知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晰“善意”的判断标准,并对“声明未侵权即恢复上架”的规则进行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美经贸协议》 “通知—删除”规则 网络版权保护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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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上“通知-移除”规则的移植问题 被引量:9
10
作者 王烈琦 唐艳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44-50,共7页
在互联网技术突变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领域所移植的他国制度存在在我国后续融入以及发展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上"通知-移除"规则移植借鉴于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在适用的过程中却产生了不同于美国的问题。在美国,权利... 在互联网技术突变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领域所移植的他国制度存在在我国后续融入以及发展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上"通知-移除"规则移植借鉴于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在适用的过程中却产生了不同于美国的问题。在美国,权利人利用该规则打击侵权过度以致滥用,而我国的问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配合不足以致打击侵权不利。对制度来源国司法实践新发展的盲目引进可能与我国既有的法律制度冲突,并且不能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真正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观察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真正问题,有效整合包括本土的司法经验和学术积累在内的多种学术资源,进行有效的知识产出,发展相关制度,使移植来的制度更好地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与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移除”规则 法律移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反通知 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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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专利权审查义务——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第1、2款 被引量:7
11
作者 黄薇君 李晓秋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95-102,共8页
201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式公开,其中第63条,尤其是第1款和第2款引起广泛关注,在这之前,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专利权审查义务的疑问似乎从中已经得到答案,可以说这是专利法发展进程中不小的进步。遗憾... 201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式公开,其中第63条,尤其是第1款和第2款引起广泛关注,在这之前,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专利权审查义务的疑问似乎从中已经得到答案,可以说这是专利法发展进程中不小的进步。遗憾的是,该条款直接模仿《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之规定,使其还不能完全适应专利权保护的特殊环境,当中仍有大量细节值得推敲。条文里,"网络服务提供者"到底指的是什么,"专利权审查义务"局限性是什么,确立的"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权侵权投诉中又该如何使用,都直接关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及如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审慎思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专利权审查义务 专利法修订草案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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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措施的嬗变:隐忧与应对 被引量:6
12
作者 余俊缘 《电子知识产权》 2021年第3期63-73,共11页
必要措施是"通知-删除"规则实现制度价值的关键环节,其在"通知-删除"规则的发展过程中发生了明显变化:措施种类从简单删除升级为综合性必要措施,同时通过司法审判逐步增加了对必要措施的及时性和合理性要求。这些... 必要措施是"通知-删除"规则实现制度价值的关键环节,其在"通知-删除"规则的发展过程中发生了明显变化:措施种类从简单删除升级为综合性必要措施,同时通过司法审判逐步增加了对必要措施的及时性和合理性要求。这些变化使必要措施更加完善,但也由此带来措施种类恣意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加重及自治空间不明确等隐忧。面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必要措施的价值定位,根据比例原则分层级制定必要措施的实施意见,同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预留自治空间,充分发挥其自治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必要措施 “通知-删除”规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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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功能主义进路下互联网平台民事责任的规则调适
13
作者 何舒岑 许中缘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93-99,共7页
当前互联网平台责任民法规制的规范主义路径在消费者或用户利益保护上存在欠缺。功能主义进路下平台责任规范路径的制度供给更充足,更能贴合“智慧信息社会”的发展现状,也更有助于全面保障平台消费者、用户及相关主体权益。当前平台民... 当前互联网平台责任民法规制的规范主义路径在消费者或用户利益保护上存在欠缺。功能主义进路下平台责任规范路径的制度供给更充足,更能贴合“智慧信息社会”的发展现状,也更有助于全面保障平台消费者、用户及相关主体权益。当前平台民事责任法律架构并未在实践中得到良好的适用反馈,尤其是平台用工、安全保障和内容规制领域,主要原因在于功能主义进路下平台民事责任释意模式和体系化研究存在欠缺。功能主义规制路径是当前平台民事责任规范领域更优的理论选择与实践模式。理想的功能主义进路的嵌入,应充分考虑不同主体定位与法律关系的差异性,并加强对责任范围的实质性审查和对具体规制内容的目的性判断,以衡量相关主体合理的具体责任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功能主义 智慧社会 平台责任 用户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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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
14
作者 沈森宏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33-147,共15页
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致人损害的情形下,过错是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合理地认定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是有效平衡预防风险与鼓励创新双重价值目标的关键。服务提供者过错的本质是其违反了交往安全义务或注意义务。在认定标准上... 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致人损害的情形下,过错是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合理地认定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是有效平衡预防风险与鼓励创新双重价值目标的关键。服务提供者过错的本质是其违反了交往安全义务或注意义务。在认定标准上,应采取动态的“合理人”标准,结合技术水平、服务类型与侵权内容等维度,分析特定情境下合理的、谨慎的服务提供者应尽的注意义务。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语料处理义务、对齐微调义务、内容审查义务、内容标识义务和用户管理义务,若服务提供者未能合理地履行这些义务,则应认定为具有过错,需对生成内容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应类推适用“通知规则”,这不仅有利于实现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还可以减轻权利人证明服务提供者过错的举证负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过错 注意义务 通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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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时代网络服务商“通知移除”义务的重构 被引量:2
15
作者 曾荇 张磊 《商学研究》 2022年第6期75-83,共9页
信息时代所伴随的恶意投诉、算法错误通知、重复化侵权等诸多网络治理困境已益愈发凸显。但对网络服务商通知移除义务的“积极责任构成”倾向,使其异化为了通知后机械移除的“管道作用”,且反通知的“合理期限”等待,更令网络侵权所带... 信息时代所伴随的恶意投诉、算法错误通知、重复化侵权等诸多网络治理困境已益愈发凸显。但对网络服务商通知移除义务的“积极责任构成”倾向,使其异化为了通知后机械移除的“管道作用”,且反通知的“合理期限”等待,更令网络侵权所带来的不利只能诉诸于事后追责的适当平衡,此所蕴含的网络用户对法治指涉单项性的质疑,催生出了“反向行为保全”等权宜措施。算法时代下,网络治理的现代化路径在于弱化通知移除规则的过错表征效力,通过理性第三人的假设模型,重构网络服务商与算力发展相适应的义务内容,以此建构内容识别过滤、持续性屏蔽等事中容错机制,以期遏制之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移除规则 过错原则 算法 自动化通知 恶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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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过滤义务合理性研究 被引量:1
16
作者 许敬伟 《河南科技》 2022年第18期134-138,共5页
网络服务技术的发展,凸显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注意义务的局限:现有通知删除规则面临失灵风险,红旗规则未纳入版权过滤义务,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目前,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过滤义务的技术条件、立法经验、行业实践和司法实践等现实基... 网络服务技术的发展,凸显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注意义务的局限:现有通知删除规则面临失灵风险,红旗规则未纳入版权过滤义务,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目前,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过滤义务的技术条件、立法经验、行业实践和司法实践等现实基础已经具备,版权司法应当从过滤主体、过滤时间、过滤对象三个方面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过滤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 红旗规则 版权过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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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网络平台版权侵权责任问题分析
17
作者 倩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3年第5期125-132,共8页
“通知-删除”规则在新技术条件下已被证实难以平衡版权各方主体利益,异化为平台逃避版权保护责任的工具。而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第17条确立的版权内容过滤制度,以技术为依托,为合理配置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提供了... “通知-删除”规则在新技术条件下已被证实难以平衡版权各方主体利益,异化为平台逃避版权保护责任的工具。而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第17条确立的版权内容过滤制度,以技术为依托,为合理配置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提供了一个新方向,其对于加强平台与权利人合作、平衡二者利益关系具有重要性。我国作为互联网大国,应立足现状,理性借鉴欧盟先进立法经验,从利益平衡角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配置模式。首先,应明确平台是否承担以及承担何种程度的过滤义务取决于其信息管理控制能力与过滤技术水平的高低;其次,应建立平台与权利人之间的过滤技术成本合理共担机制,防止权利滥用;最后,应设立错误过滤的救济机制,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平衡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 版权内容过滤义务 版权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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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知-删除”规则对云服务器提供商的豁免--兼议“转权利人通知” 被引量:8
18
作者 姚震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61-70,共10页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通知-删除”规则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搜索、链接服务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中的免责条件。《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条款将这一规则改造为归责条件,《民法典》延续并细化了该条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通知-删除”规则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搜索、链接服务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中的免责条件。《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条款将这一规则改造为归责条件,《民法典》延续并细化了该条款。云服务器提供商为云计算和用户接入互联网提供基础设施,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存在本质区别,云服务器提供商不应适用《条例》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同时,云服务器提供商不能采取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效的“必要措施”,也不应承担“转权利人通知”义务,不应适用网络侵权责任条款中的“通知-删除”规则。云服务器提供商不仅应完全豁免“通知-删除”规则,更应豁免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云服务器提供商 豁免 民法典 转权利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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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 被引量:1
19
作者 朱晓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28-144,共17页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网络侵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侵权形势日趋复杂,亟须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以应对频发的错误通知。对比分析不同法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差异,尊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进行审...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网络侵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侵权形势日趋复杂,亟须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以应对频发的错误通知。对比分析不同法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差异,尊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进行审查的事实,从法解释论视角,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我国法语境下的“通知-删除”规则应为归责规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是其注意义务的组成部分。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审查义务的内容应当同步考量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负担,以“盖然性优势”为标准对通知的不同要素进行审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的一般性内容。针对不同类型权利的权属证据和侵权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逻辑和判断标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 审查义务 侵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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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知—删除”规则的重构——从版权到其他领域的思考 被引量:5
20
作者 秦洋 盛星宇 《网络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145-160,共16页
发端于网络著作权领域的'通知—删除'规则,建立在数字复制传播的匿名性、快速性以及界权成本相对较低的基础之上.'通知—删除'规则本身属于诉前措施,未经司法程序对行为进行认定而采取相关措施,本身就需要慎重,而'... 发端于网络著作权领域的'通知—删除'规则,建立在数字复制传播的匿名性、快速性以及界权成本相对较低的基础之上.'通知—删除'规则本身属于诉前措施,未经司法程序对行为进行认定而采取相关措施,本身就需要慎重,而'通知—删除'规则通过反通知、错误删除的责任承担制度来进行调整,以避免出现规则滥用的现象.商标、专利领域并不具有数字复制领域的特征,而且在商标、专利领域'通知—删除'规则并未建立反通知制度、错误删除的责任承担制度等来进行权利义务平衡,导致规则滥用现象明显.以商品实物为载体的商标、专利领域通过一般规则完全能够解决侵权问题.退一步而言,如果在商标、专利领域建立'通知—删除'规则,需要通过形式要求、反通知、担保等制度构建来平衡各方权利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权利滥用 反通知 错误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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