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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环境下“通知—删除”运行生态衍变阐释与重构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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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秀芹 李超光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70-77,共8页
“通知—删除”系为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严格责任之立法构建,然其自被引入后即逐渐脱离其原有立法本意,进而被衍变为权利人恶意打击竞争对手、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工具,而《电子商务法》新增的“反通知+15日静默期”规定无疑更加剧了这... “通知—删除”系为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严格责任之立法构建,然其自被引入后即逐渐脱离其原有立法本意,进而被衍变为权利人恶意打击竞争对手、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工具,而《电子商务法》新增的“反通知+15日静默期”规定无疑更加剧了这一情形。为避免该规则的误用,对其及时修正实有必要。文章在对“通知—删除”规则与DMCA第512条比对并分析衍变缘由后认为,从长远来看需使“通知—删除”规则回归免责条款,短期则需加紧出台《电子商务法司法解释》,对合格“通知”“反通知”形式要件及“恶意”“加倍赔偿”进行必要解释,打破电商营运失序格局;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电商平台亦需有机协作,共同维护电商运营生态良性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 “15日静默期” 衍变 超司法性 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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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中个体维权困境与平台安全保障义务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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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文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39-57,共19页
网络暴力有其不同于传统民事侵权的特点,容易导致被侵权人面临维权困境。其中,网络匿名性既加剧了网络暴力的发生危险,也让受害人陷于难以追责的境地。网络暴力的整体氛围可以令被侵权人的努力沦为一场“打地鼠游戏”:查明的网暴信息刚... 网络暴力有其不同于传统民事侵权的特点,容易导致被侵权人面临维权困境。其中,网络匿名性既加剧了网络暴力的发生危险,也让受害人陷于难以追责的境地。网络暴力的整体氛围可以令被侵权人的努力沦为一场“打地鼠游戏”:查明的网暴信息刚被删除,新的网暴信息便纷纷涌入。被侵权人限于时间、精力和经济负担能力,很难对所有网暴者发起维权行动,最终可能仅就其所遭受损害的一小部分获得救济。基于以上特点,尤其需要强调平台对其所开设虚拟交往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情况下,平台担负的是“依通知而删除”义务,而在那些平台已经注意到特定信息,并能从中判断侵权的存在或者产生合理怀疑的场合,则应当主动采取处置措施或进行核查。其次,根据发生网络暴力的危险性大小,平台负有采取预防性措施以防止网络暴力发生或蔓延的义务。再次,平台还应当负有为网络用户建立自我防护机制的义务,实现用户对专属空间的支配,更大程度减少网络暴力所带来的伤害。平台防范网络暴力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合理注意义务,而非结果意义上的保险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暴力 平台 安全保障义务 通知—删除 预防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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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领域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利益失衡及其矫正--一种回归技术的方案及其制度构建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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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铁光 李志达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14-22,共9页
由于满足"通知"条件的容易性、电商平台采取删除措施的积极性以及删除措施对电商卖家的利益攸关性,电商领域适用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导致严重的利益失衡问题。现有研究所提出的矫正措施与方案均存... 由于满足"通知"条件的容易性、电商平台采取删除措施的积极性以及删除措施对电商卖家的利益攸关性,电商领域适用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导致严重的利益失衡问题。现有研究所提出的矫正措施与方案均存在难以克服的困境。为矫正该种利益失衡,应以"网页冻结"的技术措施为基础,构建具体的制度:"网页冻结"措施具有等同于诉前禁令的准司法性质,权利人必须在电商平台采取"网页冻结"措施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电商卖家在被实施"网页冻结"措施之后,享有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权利;而且权利人不得针对同一侵权行为重复发出要求"网页冻结"的通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 利益失衡 “网页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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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行为保全: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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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国龙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93-100,共8页
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互联网平台的“通知——删除”规极大地放大了这一危害。平台无法准确判断真实权利人,且在无法准确判断时倾向于“删除”,这容易对经营者造成不可逆的侵害。司法实践中已经有部分案例通过“反... 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互联网平台的“通知——删除”规极大地放大了这一危害。平台无法准确判断真实权利人,且在无法准确判断时倾向于“删除”,这容易对经营者造成不可逆的侵害。司法实践中已经有部分案例通过“反向行为保全”矫正这一问题:法院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真实权利人,且能够避免受害人损失的扩大。反向行为保全不仅规制投诉人,也应当规制平台。被申请人只要向平台投诉,就满足行为保全中的“情况紧急”要件,在判断被申请人是否滥用知识产权时可以结合职业性、投诉目的、提交的权利凭证以及是否提起诉讼等因素。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反向行为保全仅仅适用于电子商务,但行政机关同样可能作出错误的决定损害当事人权益,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因此反向行为保全的适用领域并不限于电子商务领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向行为保全 滥用知识产权 通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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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新加坡的“通知-删除”机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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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金海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5-9,共5页
“通知-删除”机制是ISP“避风港”规则中的核心内容。我国与新加坡的“通知-删除”机制均是参考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设立,但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一定差异。通过对中国与新加坡的“通知-删除”机制比较后得出,两国在通知-删除机制的立... “通知-删除”机制是ISP“避风港”规则中的核心内容。我国与新加坡的“通知-删除”机制均是参考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设立,但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一定差异。通过对中国与新加坡的“通知-删除”机制比较后得出,两国在通知-删除机制的立法背景、适用情形、通知合格要求、ISP接收合格通知后的反应、不合格通知的法律效果、权利人的虚假通知责任、ISP的删除责任、权利人的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不同。总体而言,中国与新加坡的“通知-删除”机制各有特色,其中新加坡的“通知-删除”机制整体上更具有明确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加坡 避风港 版权侵权 “通知-删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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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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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祝珺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66-73,共8页
民事责任、行政义务、私权力控制的杂糅以及对商业利益的追逐,共同决定了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决策与行动。现实中,存在“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和商标侵权中难以适用、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与能力不匹配、义务面纱下的平台权力行... 民事责任、行政义务、私权力控制的杂糅以及对商业利益的追逐,共同决定了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决策与行动。现实中,存在“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和商标侵权中难以适用、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与能力不匹配、义务面纱下的平台权力行使缺乏监督与制约等问题。应该从明确界定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权力,完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通知、移除规则,建立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衔接机制,以及将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等方面促进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知识产权 “通知—删除”规则 第三方义务 私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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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避风港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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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灿平 宋一平 《天津法学》 2019年第3期12-19,共8页
避风港规则是近些年我国通过法律移植产生的规范网络侵权行为的一项规则,但其中的'知道标准'、注意义务以及'通知—删除'制度等尚存在一定的问题或缺陷。借鉴分析美国相关标准后,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方面,应当将'... 避风港规则是近些年我国通过法律移植产生的规范网络侵权行为的一项规则,但其中的'知道标准'、注意义务以及'通知—删除'制度等尚存在一定的问题或缺陷。借鉴分析美国相关标准后,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方面,应当将'事先注意义务'规定为'明确标示'+'标准技术措施',对于'事后注意义务'应明确规定;在司法和辅助制度方面,应及时查封重复侵权账号,适当降低版权费,在ISP与著作权人之间建立平衡利益机制,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职业道德的约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风港规则 知道标准 注意义务 “通知—删除”规则 DM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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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保险衡平机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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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北征 《中国应用法学》 2020年第6期44-58,共15页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恶意投诉行为多发,缘于《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设计中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规则中的程序性权利遭遇滥用,加之电子商务行业具有特定的促销期间,使恶意投诉行为更具靶向性。平台内经营者救济机制时...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恶意投诉行为多发,缘于《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设计中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规则中的程序性权利遭遇滥用,加之电子商务行业具有特定的促销期间,使恶意投诉行为更具靶向性。平台内经营者救济机制时效性弱、维权成本高、举证责任大、维权意愿低,进一步助长恶意投诉势头。恶意投诉行为的“成本—收益”二元结构,既包括发起“通知(投诉)”低廉的经济成本,也包括触发必要措施的效果收益。保险衡平机制可通过责任保险的形式提高错误投诉成本,缓和必要措施的实施,有效瓦解恶意投诉的行为动机与期待效果,满足恶意投诉问题的治理需求。在现有“通知—删除”规则框架下,建立对通知内容的分流机制,引入必要措施保险和反必要措施保险,通过实时冻结被通知商品销售款、优化保险服务等辅助措施增强程序衔接,从而抑制恶意投诉人的主观动机,加速权利人维权进程,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外部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投诉 电子商务平台 知识产权 “通知—删除”规则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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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环境下避风港原则之适用性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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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安娜 吴柯苇 《科技与法律》 2018年第5期82-88,共7页
云计算是一种将硬件、平台、软件等计算资源封装成服务并通过网络提供给客户使用的商业模式,其"一切皆服务"的特征给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带来了挑战。云服务提供商的rISP/ICP角色的混合性和ISP身份类别的多重性,使得实践中对其... 云计算是一种将硬件、平台、软件等计算资源封装成服务并通过网络提供给客户使用的商业模式,其"一切皆服务"的特征给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带来了挑战。云服务提供商的rISP/ICP角色的混合性和ISP身份类别的多重性,使得实践中对其法律身份的甄别存在困难。在具体规则的适用上,云服务商的主观过错认定需要回归民法范畴,并采用"因素主义";"通知—删除"规则在云计算环境下的内涵也应当有所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云计算 避风港原则 主观过错 “通知一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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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竞争法规制 被引量:4
10
作者 林韶 《电子知识产权》 2023年第9期44-57,共14页
近年来,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在打击和遏制电商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滋生了投诉者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恶意投诉行为。恶意投诉行为的认定标准应立足民法原理,包... 近年来,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在打击和遏制电商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滋生了投诉者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恶意投诉行为。恶意投诉行为的认定标准应立足民法原理,包括客观层面上的错误通知、主观层面上的恶意状态、结果层面上的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四个方面。“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运作“失灵”的原因在于“通知-删除”规则触发与解除机制所不同的程序设定使得投诉行为主体间的利益失衡,继而反向提振了恶意投诉的增长势头。恶意投诉对反法保护法益具有直接的侵害性,妨碍了被投诉主体的营业活动,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和言论自由,损害了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竞争秩序,应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条款的扩张性法律解释来完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竞争法规制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恶意投诉 “通知-删除”规则 商业诋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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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过滤技术探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以《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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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菲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46-53,共8页
随着科学技术革新,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的制度存在滞后问题,服务商不加区分均仅有较低的一般注意义务,权利人与服务商对作品收益存在分配不均的困境。欧盟版权法改革后对服务商提出的过滤义务制度,可以作为我国突破困境的参考。... 随着科学技术革新,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的制度存在滞后问题,服务商不加区分均仅有较低的一般注意义务,权利人与服务商对作品收益存在分配不均的困境。欧盟版权法改革后对服务商提出的过滤义务制度,可以作为我国突破困境的参考。探究注意义务本质,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认定,更多体现为是否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和较高注意义务;其中过滤义务即为较高注意义务范畴,而区别于审查义务。我国存在引入过滤义务的制度基础与实务需求,部分网络服务商已具备技术实力,具有可行性。我国应有条件地借鉴对过滤义务的制度,通过限制适用主体、建立参照作品库、设置纠错机制等手段结合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版权法 过滤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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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侵权投诉中合格通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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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金海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4期64-72,共9页
作为“通知—删除”机制中的关键要素,侵权投诉通知在网络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民法典》第1195条对网络侵权中通知的要求仍较为原则性,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侵权投诉通知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我国网络版权侵权语境下,对合格通... 作为“通知—删除”机制中的关键要素,侵权投诉通知在网络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民法典》第1195条对网络侵权中通知的要求仍较为原则性,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侵权投诉通知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我国网络版权侵权语境下,对合格通知的判断标准有待进一步细化。此外,对通知合格性的判断还应当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规定,并立足于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利益平衡。在具体个案审理过程中,应当从通知主体适格性、通知形式适格性及通知内容适格性等方面出发进行综合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版权 侵权投诉 “通知—删除”机制 合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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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子商务平台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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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春凤 《中国商论》 2022年第7期49-51,共3页
电商平台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现象日益增多,由于电商平台不同于现实中的有形商铺,权利人维权成本太高,在避风港的规则下,权利人权益得以有效保护,然而,“通知—删除”规则被肆意滥用,与反通知规则存在利益失衡,电商平台在权利人和平台内... 电商平台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现象日益增多,由于电商平台不同于现实中的有形商铺,权利人维权成本太高,在避风港的规则下,权利人权益得以有效保护,然而,“通知—删除”规则被肆意滥用,与反通知规则存在利益失衡,电商平台在权利人和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成为重要的桥梁,但其承担的注意义务过于狭小,造成电商平台营商环境日益恶化。有必要对权利人错误通知明确相应法律责任的范围,以减少权利人对“通知—删除”规则的滥用,通过完善反通知规则的法律体系,维护平台内经营者的抗辩和救济权利,明确电商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优化电商平台营商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商平台 避风港规则 “通知—删除”规则 反通知规则 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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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过滤义务的审视——基于现行制度文本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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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锦川 《中国版权》 2024年第2期63-72,共10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排除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动监控义务。根据《民法典》的“通知删除规则”,“通知删除”义务是一项事后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是事后责任。“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排除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动监控义务。根据《民法典》的“通知删除规则”,“通知删除”义务是一项事后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是事后责任。“通知删除规则”是包含了一系列规范或者程序的制度体系,将过滤当作必要措施将会破坏这一机制的平衡。识别和过滤技术要发挥作用,需要作品数据库支持;过滤技术无法做出法律评判;网络超越了国界,网络服务提供者难以履行监控义务、对网络上的信息进行过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过错 通知删除规则 版权过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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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侵权与内容分享平台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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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峰 胡馨月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82-87,共6页
著作权保护是短视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短视频产业发展过程中各方主体实现共赢的前提。对此,应当充分认识到“通知-删除规则”的滞后性,重新审视“红旗规则”优先适用的必要性。为了在合理范围内提高短视频内容分享平台的... 著作权保护是短视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短视频产业发展过程中各方主体实现共赢的前提。对此,应当充分认识到“通知-删除规则”的滞后性,重新审视“红旗规则”优先适用的必要性。为了在合理范围内提高短视频内容分享平台的注意义务,平台应自觉加强技术措施的审查和监管,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司法裁判在确定平台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时,应当综合权衡平台是否有类似推荐等相关行为、视频是否属于预警作品、是否处于热播期等因素,从而更好地引导平台做好事前防范和事后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侵权 通知-删除规则 红旗规则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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