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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名债权质权中的理论问题——兼评《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应规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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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锋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80-88,共9页
指名债权质权如果未通知第三债务人且未得到第三债务人的承诺,对第三债务人不生效力。指名债权质权的成立不应当以债权证书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债权证书是否移转占有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质权实行过程中,如果出质债权和主债权清... 指名债权质权如果未通知第三债务人且未得到第三债务人的承诺,对第三债务人不生效力。指名债权质权的成立不应当以债权证书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债权证书是否移转占有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质权实行过程中,如果出质债权和主债权清偿期均届满,质权人享有对出质债权的直接收取权。银行核押在性质上属于第三债务人对存单质押不保留异议的承诺。将来的《物权法》即使不为指名债权质权设立详细的规则,也应当为指名债权质权的存在预留适当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质通知 债权证书 直接收取权 对自己债权的设质 核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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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的司法大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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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倩 《市场周刊》 2023年第1期168-171,183,共5页
我国《民法典》未规定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的效力,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往往将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及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知悉质押事实作为争议焦点。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不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要件,也不是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方... 我国《民法典》未规定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的效力,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往往将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及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知悉质押事实作为争议焦点。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不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要件,也不是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方法。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的效力在于限制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清偿行为,即应收账款质押自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时,对应收账款债务人发生约束力,其不能擅自向出质人履行清偿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收账款质押通知 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质押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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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之立法分析——以银行抵押权的实现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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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红梅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22-25,共4页
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已经在中国房地产实务中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司法界对其法律效力的定位还存在争议。基于以银行抵押权为中心的效力弊端,有必要通过完善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提高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层级、增强抵押权预告登记的... 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已经在中国房地产实务中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司法界对其法律效力的定位还存在争议。基于以银行抵押权为中心的效力弊端,有必要通过完善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提高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层级、增强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完善公开审查制度等制度性安排,以有效协调各方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购商品房 抵押权预告登记 抵押权 优先受偿权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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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制度之质疑——兼谈我国的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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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伟 《太原大学学报》 2015年第2期29-32,共4页
为了当事人融取资金的需要,我国《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在建建筑物的抵押登记制度。在建建筑物在法律属性上不是特定物,不符合物权法对物的要求。预售商品房在本质上也属于在建建筑物,我国《物权法》针对预售... 为了当事人融取资金的需要,我国《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在建建筑物的抵押登记制度。在建建筑物在法律属性上不是特定物,不符合物权法对物的要求。预售商品房在本质上也属于在建建筑物,我国《物权法》针对预售商品房以及其他不动产,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而这显然与在建建筑物的抵押登记制度相矛盾。为了解决上述物权法法理的缺陷,构建统一的物权法法律体系,有两种可能的解决之道:第一种是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取资金,同时,为了担保债务人到期履行债务,购买人可以对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的债权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债权质权;第二种是在建建筑物构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要成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物权客体或处分客体。第二种解决之道因其全面性和可适用性,应该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在建建筑物 预售商品房 抵押 预告登记 债权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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