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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质——从规范涵义与目的出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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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双剑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第5期92-99,112,共9页
理论上,对交通肇事“逃逸”应作何理解的观点各不相同。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交通肇事“逃逸”,关键在于把握其本质,而探寻其本质需从规范涵义与目的出发。通过文义解释的优先地位得出,交通肇事“逃逸”的规范涵义是指发生交通事故之后... 理论上,对交通肇事“逃逸”应作何理解的观点各不相同。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交通肇事“逃逸”,关键在于把握其本质,而探寻其本质需从规范涵义与目的出发。通过文义解释的优先地位得出,交通肇事“逃逸”的规范涵义是指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从现场逃跑的行为。通过目的解释的限制作用得出,其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公共交通安全。因此“逃逸”的本质就是会导致公共交通安全危险上升的逃跑行为。在此基础上引出两个观点:交通肇事罪存在自首的空间;肇事逃逸与逃逸致人死亡中的“逃逸”应作统一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 逃逸 规范涵义 规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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