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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概念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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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洪强 陈向军 雷桂森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第5期69-71,共3页
精神损害是随着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确立而为人所常提及的概念 ,各国立法和判例对此称呼不一。损害的客体是什么 ,与财产损害有何区别 ,其具体内涵如何 ,本身有何特点 ,作者在梳理不同观点的基础上 ,就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精神损害是随着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确立而为人所常提及的概念 ,各国立法和判例对此称呼不一。损害的客体是什么 ,与财产损害有何区别 ,其具体内涵如何 ,本身有何特点 ,作者在梳理不同观点的基础上 ,就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认为精神损害不只是侵权行为下才会发生 ,于合同不履行时也照样可能存在 ,宜将精神损害区分为“事实上精神损害”和“法律上精神损害” ,以更好地理解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 ,并根据现实的需要完善这方面的立法。最后得出结论 ,“精神损害是一切非财产利益上的不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神痛苦 非财产利益 损害客体 事实上精神损害 法律上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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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教义学阐释:以司法解释为中心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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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圣欣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64-74,共11页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提高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其中如何理解《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之定罪数额较大提升的现象,关乎到贪污贿赂犯罪"犯罪圈"的限缩问题...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提高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其中如何理解《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之定罪数额较大提升的现象,关乎到贪污贿赂犯罪"犯罪圈"的限缩问题,《解释》对定罪量刑数额的总体规定关乎到刑罚资源的配置问题,以及对定罪量刑数额规定之应然道理的体现,首先应加以阐释;由于基于对非财产性利益收受或享用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仍然具备法益侵害的本质特点,应当将非财产性利益规定为受贿罪受贿行为之对象;《解释》第13条对受贿犯罪主观违法要素"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性地规定了四种情形,其中第3和4情形系刑法的拟制性规定,对该种拟制性规定的正确理解和其本身的合理性应当进一步探讨;对于贪污数额不满足"数额较大"且同时不具备《解释》第2条第二款所列"较重情节"的行为,从刑法分则的逻辑上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和诈骗罪,这里涉及到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释 数额 非财产性利益 主观违法要素 盗窃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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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立法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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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於贤淑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2期94-99,共6页
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将其立法是大势所趋。刑事立法应细化贿赂犯罪的罪名,降低受贿罪之立案标准,建立多元量刑模式,并完善相关立法以打击因贿赂而诱发的其他犯罪。司法操作中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认定标准应综合考量,证... 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将其立法是大势所趋。刑事立法应细化贿赂犯罪的罪名,降低受贿罪之立案标准,建立多元量刑模式,并完善相关立法以打击因贿赂而诱发的其他犯罪。司法操作中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认定标准应综合考量,证据规则适用贿赂推定,量刑标准要重点考虑对公权力的侵害程度及社会后果,既得利益之处理适用罚金刑和资格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贿赂犯罪 非财产性利益 立法设计 司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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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贿赂犯罪行为对象之外延界定——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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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卫民 刘沛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8年第5期101-107,共7页
贿赂犯罪是腐败犯罪的基本类型。于犯罪构成的视角考量,关于贿赂物本质的认识和外延的厘定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贿赂犯罪意义重大,而中外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林林总总的标准。在世界一体化格局和国际刑事司法协作不断深化的背景... 贿赂犯罪是腐败犯罪的基本类型。于犯罪构成的视角考量,关于贿赂物本质的认识和外延的厘定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贿赂犯罪意义重大,而中外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林林总总的标准。在世界一体化格局和国际刑事司法协作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价值指向,将财物、财产性利益及可折算成货币价值的非财产性利益界定为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是较为合理的,能够适应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开展的客观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腐败 贿赂犯罪 贿赂物 财产性利益 非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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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贿赂犯罪中财物的扩大解释——以刑法教义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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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燕 《嘉兴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123-127,共5页
在刑法教义学的框架下,深入分析受贿罪的本质法益,提出将贿赂犯罪的对象扩大至部分非财产性利益。根据性质不同将非财产性利益分为:商品型非财产性利益、非商品型非财产性利益。非商品型非财产性利益根据利益与货币的关系分为:肯定获利... 在刑法教义学的框架下,深入分析受贿罪的本质法益,提出将贿赂犯罪的对象扩大至部分非财产性利益。根据性质不同将非财产性利益分为:商品型非财产性利益、非商品型非财产性利益。非商品型非财产性利益根据利益与货币的关系分为:肯定获利型、可能获利型和非直接获利型。将除了非直接获利型的其他非财产性利益都纳入财物的范围,符合严厉打击贿赂犯罪的政策要求,也可避免司法实践的混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教义学 受贿罪 财物 非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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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利益贿赂的犯罪化和追诉标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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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帆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年第5期37-41,共5页
“非财产利益贿赂”侵犯了贿赂罪的客体,并且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犯罪化的程度,应以贿赂犯罪论处。“非财产利益贿赂”的追诉标准是行为人谋取或为他人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的,应予追诉。
关键词 非财产利益贿赂 犯罪化 追诉标准 贿赂罪 中国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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