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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知识产权非实施行为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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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体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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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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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47-55,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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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知识产权非实施行为研究(16XJC820004)”阶段性成果
2017年度西南政法大学专项资助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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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知识产权非实施行为,是指权利控制者并不实际实施其知识产权,只注重实现知识产权本身的货币价值,即从被控侵权者处获得高额的许可使用费或和解金,而不是阻止侵权行为对其市场利益的影响。知识产权非实施行为作为一种以金钱利益为导向的新型商业模式,是极端“功利主义”价值理念的产物,旨在从知识产权中获得更大比例经济租金的寻租行为。此外,知识产权制度在权利设计上依循的是有形财产的一般思路,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私人财产权,理应与其他传统财产类型一样,无论动机如何,财产所有者都具有使用或不使用的特权。然而,从知识信息的特性及知识产权的终极目的考量,知识产权人不仅没有“不使用”的权利,相反,“使用”更应该是一种义务。因此,为有效应对知识产权非实施行为,我国首先应矫正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根基,以“经济社会规划论”为正当性基础,真正兼顾权利人、使用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促进知识产权商业化激励,强化知识产权的使用义务。除此之外,我国还应在行政上加强国家知识产权防御性保护能力建设、增强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并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标准,在司法上遏制恶性诉讼、确立双向律师费转付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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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识产权非实施行为
经济社会规划论
使用义务
恶意诉讼
非实施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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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on-practicing behavior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economic-social planning theory
obligation to use
malicious lawsuit
non-practicing 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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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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