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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害商誉罪的再审视——以鸿茅药酒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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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权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46-48,共3页
刑法对个人名誉的保护包括捏造事实的诽谤罪和价值贬损的侮辱罪,而对损害商誉罪的保护仅限于捏造事实,不禁止价值贬损。个人的名誉来源多元而脆弱,而商品是服务于人的,没有那么高位阶的尊严,并且消费者有权对商品进行价值评判。损害商... 刑法对个人名誉的保护包括捏造事实的诽谤罪和价值贬损的侮辱罪,而对损害商誉罪的保护仅限于捏造事实,不禁止价值贬损。个人的名誉来源多元而脆弱,而商品是服务于人的,没有那么高位阶的尊严,并且消费者有权对商品进行价值评判。损害商誉罪的主体不应包括体现社会监督的非竞争主体,因为损害商誉罪在立法演进过程中不曾包括非竞争主体,而且损害商誉罪作为法定犯,以违反一定的法律为前置性条件,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害商誉罪 捏造事实 价值贬损 非竞争主体 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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