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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损害商誉罪的再审视——以鸿茅药酒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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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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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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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46-4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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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对个人名誉的保护包括捏造事实的诽谤罪和价值贬损的侮辱罪,而对损害商誉罪的保护仅限于捏造事实,不禁止价值贬损。个人的名誉来源多元而脆弱,而商品是服务于人的,没有那么高位阶的尊严,并且消费者有权对商品进行价值评判。损害商誉罪的主体不应包括体现社会监督的非竞争主体,因为损害商誉罪在立法演进过程中不曾包括非竞争主体,而且损害商誉罪作为法定犯,以违反一定的法律为前置性条件,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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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损害商誉罪
捏造事实
价值贬损
非竞争主体
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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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crime of infringing on another′s commercial reputation
fabricating facts
value derogation
non-competition subject
the principle of necessity of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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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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