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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下《合同法》第51条的存废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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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桂珍 宁若花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14-124,共11页
目前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为了回避是否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理论的争议,取消了《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此举将产生破坏各方利益平衡,两种无权处分效力不一,需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运用类推、推断等方法先行解释法律而解释结果可能不... 目前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为了回避是否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理论的争议,取消了《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此举将产生破坏各方利益平衡,两种无权处分效力不一,需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运用类推、推断等方法先行解释法律而解释结果可能不一致等弊端。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不等于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在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二审稿)第387条的基础上,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保留《合同法》第51条,将其中的“处分”解释为单方法律行为,可以避免上述弊端并保持司法实践的连贯性。基于民法体系的协调性要求,应将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由债权形式主义改为“折衷主义”;把保留的《合同法》第51条的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的总则部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 物权行为独立性 物权行为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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