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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能力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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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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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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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28-133,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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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作者主持的2012年度河南省软科学规划项目"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的法制保障"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24004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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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伴随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日益滋长之势,如何确立和适用证据来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已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需要直面的难题。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方面,我国应该效仿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在原有诉讼法体系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现有的证据制度,从动态与静态两个方面对法官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加以区分。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奉行"非歧视性"原则,在遵循现阶段"自由心证"主义、力求"客观事实"的基础上,适当地引用英美法系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来限制法官"自由心证"的程度,为法官的具体裁判行为提供一种可"授权性"的法律依据,从而在遵循法定诉讼程序过程中,推断出符合法定证明标准的事实,作为法官裁判的基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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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著作权
电子证据
证据能力
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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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et work copy right
electric evidence
ability of proof
admis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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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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