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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过失犯罪 被引量:1
1
作者 马琳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3期74-77,共4页
共同过失犯罪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被刑法所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过失犯罪的发案率越来越高,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刑法应对其加以规定,这不仅是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完善刑法理... 共同过失犯罪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被刑法所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过失犯罪的发案率越来越高,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刑法应对其加以规定,这不仅是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完善刑法理论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过失 共同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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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犯实行行为的界定 被引量:6
2
作者 韩玉胜 刘崇亮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40-145,共6页
过失犯的客观方面不仅要求结果的客观定型而且要求从实行行为方面来把握,过失行为的本质既是结果的不法,也是行为的不法,肯定过失犯实行行为的存在是建立在二元违法性的行为无价值论基础之上的。过失犯不仅存在于结果犯之中,还存在于行... 过失犯的客观方面不仅要求结果的客观定型而且要求从实行行为方面来把握,过失行为的本质既是结果的不法,也是行为的不法,肯定过失犯实行行为的存在是建立在二元违法性的行为无价值论基础之上的。过失犯不仅存在于结果犯之中,还存在于行为犯之中。注意义务是实行行为的前提,实质危险性行为是本体,行为发生的自然过程是实行的存在时点。在规范评价基础上的客观归责理论对于过失行为和结果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提供了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 行为无价值 注意义务 危险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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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具体适用问题的研究 被引量:3
3
作者 金华捷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第2期44-46,共3页
的罪过是过失,并且过失的内容包括危险状态和轻微的危害结果。可以把危险驾驶罪情节分为有形情节和无形情节,前者包括财物损失数额和人员伤害情况,后者包括影响、具体场合、时间、危险状态等。有形情节不能纳入入罪标准范畴,而无形情节... 的罪过是过失,并且过失的内容包括危险状态和轻微的危害结果。可以把危险驾驶罪情节分为有形情节和无形情节,前者包括财物损失数额和人员伤害情况,后者包括影响、具体场合、时间、危险状态等。有形情节不能纳入入罪标准范畴,而无形情节应当纳入。应当坚持以主观罪过的不同,区分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其主观罪过时,可以采取将行为人的年龄、背景、经历、事后表现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的方式进行推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危险犯 情节犯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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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要件
4
作者 刘晓西 《南昌教育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190-191,196,共3页
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要件,分为客观共同关系说、主观共同关系说。客观共同说缺乏主观归责性,不符合侵权法的"自己负责"原则,不应为共同侵权行为要件说采纳。主观共同关系说应包含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失的情况。
关键词 共同侵权 主观 客观 故意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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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the concept of the negligence abettor
5
作者 Zhang Jiangbo 《International English Education Research》 2015年第3期115-118,共4页
In Germany, Japan and in the Taiwan Region of our country, there is the long-standing debate about the joint negligence crime, and in the mainland of China, there are many scholars having discussed, but because the pr... In Germany, Japan and in the Taiwan Region of our country, there is the long-standing debate about the joint negligence crime, and in the mainland of China, there are many scholars having discussed, but because the provisions on the joint crimes in the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exclude the joint negligence, the relevant discussions are not very sufficient. This paper talks about the views on the relevant issues of the joint negligence crimes, with the provisions on the traffic accident accomplice in the "Explanation of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law in the trial of criminal cases of traffic accidents"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n 2000 as the starting point, in recognition of the negligent offender, the author further analyzes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oncept, in order to more clearly define the instigator of the negligent offender. 展开更多
关键词 Offense of joint negligence the joint negligence crime negligENCE negligent abettor abet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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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避险研究——兼论紧急避险主观要件理论的重构
6
作者 黄旭巍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03年第1期107-115,共9页
对于基于过失行为的紧急避难能否成立的问题,战后在新过失犯理论的影响下引起了日本刑法学界的关注。我国对于此问题缺乏深入的研究,学者们一般持否定态度。笔者从紧急避险制度设立的根本宗旨和体现的人文关怀出发,对通说进行了解构。... 对于基于过失行为的紧急避难能否成立的问题,战后在新过失犯理论的影响下引起了日本刑法学界的关注。我国对于此问题缺乏深入的研究,学者们一般持否定态度。笔者从紧急避险制度设立的根本宗旨和体现的人文关怀出发,对通说进行了解构。本文认为,紧急避险的主观要件仅仅要求具有狭义的避险意思(不包括损害意思与比较意思)和认识到会发生损害的可能性;据此,可以肯定过失避险的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紧急避险 过失 主观要件 避险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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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的形式规范与并存罪过的合法性
7
作者 熊波 《刑法论丛》 2022年第4期196-221,共26页
过失的形式规范来源于《刑法》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过失认定应当是立法规范层面的问题,当前学界既存的明文规定说、文理规定说、特别规定说、补充规定说等理论,均无法彻底涵盖刑法立法界定的过失犯罪.过失形式... 过失的形式规范来源于《刑法》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过失认定应当是立法规范层面的问题,当前学界既存的明文规定说、文理规定说、特别规定说、补充规定说等理论,均无法彻底涵盖刑法立法界定的过失犯罪.过失形式规范应当理解为"本法有区分规定".其中,"本法有区分规定"仅是对罪过形态的区分要求,且其是指同一罪名有区分规定.此外,采取"区分规定"判断罪过形态,还应当以"法益"和"要件"为区分标准.依据该标准的具体理解,并存罪过的确立完全具备《刑法》总则的合法性根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 并存罪过 形式规范 "本法有区分规定" 罪过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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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之定性研究
8
作者 吴亚安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6期35-40,共6页
学界对于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认定争论不休,其根源在于我国《刑法》对于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规定过于粗陋。原因自由行为归责理论之间接正犯说认为,判断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只需认定原因行为的主观状态。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方面应当统一... 学界对于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认定争论不休,其根源在于我国《刑法》对于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规定过于粗陋。原因自由行为归责理论之间接正犯说认为,判断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只需认定原因行为的主观状态。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方面应当统一是过失,即一般醉酒驾驶行为者在饮酒时对于危害后果的意志因素都是持反对态度,而不是不希望也不反对的态度,故而属于过失。因而对醉驾应当继续保持二元化惩罚,未达犯罪标准的行为无须入罪,可采用行政处罚;已达犯罪标准者则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酒驾驶 原因自由行为 故意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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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的规范本质与判断标准 被引量:63
9
作者 陈璇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36-154,共19页
注意义务本质上是能力维持规范,其机能在于将行为人遵守行为规范的能力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之上。因此,注意义务概念以行为人有遵守行为规范之心却无遵守行为规范之力为适用前提。从刑法目的、理论思维以及政策效果等方面综合分析,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本质上是能力维持规范,其机能在于将行为人遵守行为规范的能力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之上。因此,注意义务概念以行为人有遵守行为规范之心却无遵守行为规范之力为适用前提。从刑法目的、理论思维以及政策效果等方面综合分析,注意义务"标准人"的设定,只能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为基础。通过填充规范可以类型性地推断注意义务,也可以划定被容许的风险的边界,但行为人的能力始终是业务过失犯中判断注意义务违反性的"压舱石"。一方面,司法者需要借助个人能力关联性标准对填充规范加以甄别;另一方面,被容许的风险的成立,除了要求行为须符合填充规范,还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现实地处于欠缺结果避免能力的状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犯 注意义务 标准人 被容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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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车辆犯罪的注意义务 被引量:59
10
作者 彭文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86-99,共14页
在自动驾驶车辆情形中,对于制造商、程序员等不跟车的实体和个人而言,其注意义务具有间接性;跟随车辆的辅助操作者,其注意义务则具有不完全性。自动驾驶车辆犯罪要件中的注意义务根据包括三类:一般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有关自动驾驶车辆... 在自动驾驶车辆情形中,对于制造商、程序员等不跟车的实体和个人而言,其注意义务具有间接性;跟随车辆的辅助操作者,其注意义务则具有不完全性。自动驾驶车辆犯罪要件中的注意义务根据包括三类:一般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有关自动驾驶车辆的特别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责任主体的承诺与规范。自动驾驶车辆无法预测、无法解释的危险可以阻却注意义务。自动驾驶车辆采取了特定的预警防范措施等,即使在特定情形下造成事故,也符合危险分配的法理,阻却注意义务。在高冲突环境等特定场景中,应当限制信赖原则适用。自动驾驶车辆通常涉及多个主体,注意义务的竞合较为普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车辆 过失犯罪 注意义务 结果避免义务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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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中预见可能性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58
11
作者 劳东燕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304-326,共23页
当前我国通行的以结果的具体预见可能性为中心的过失犯理论,是按故意犯的模式来理解过失犯的产物。过失犯在归责类型上区别于故意犯,二者的归责结构存在重大差异。以故意与故意犯为模板理解过失与过失犯的构造,在体系逻辑上存在缺陷。... 当前我国通行的以结果的具体预见可能性为中心的过失犯理论,是按故意犯的模式来理解过失犯的产物。过失犯在归责类型上区别于故意犯,二者的归责结构存在重大差异。以故意与故意犯为模板理解过失与过失犯的构造,在体系逻辑上存在缺陷。以预见可能性为重心的归责机制违反以管辖思想为基础的归责原理,它无法有效回应风险社会对刑法归责的功能期待。过失犯的归责结构有必要实现两大转变:从主观归责为重心到客观归责为重心;从结果本位到行为本位。在过失犯的构造中,预见可能性因素应定位于行为归责环节;预见的内容仅限于行为的注意义务违反性及行为所蕴含的不容许风险;在判断能否预见时,需要采取立足于行为时的相对具体化的一般人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见可能性 过失犯 客观归责 主观归责 预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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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犯之存在性与可存在性思考 被引量:40
12
作者 储槐植 蒋建峰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121-128,共8页
决定某类过错行为 ,包括过失危险行为在内可以犯罪化的基础不是主观过错 ,而是危险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过失危险犯只能存在于危害公共安全法益的犯罪中 ,由于公共安全法益本身的特殊性 ,这类法益价值的外延已经突破其本身的价... 决定某类过错行为 ,包括过失危险行为在内可以犯罪化的基础不是主观过错 ,而是危险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过失危险犯只能存在于危害公共安全法益的犯罪中 ,由于公共安全法益本身的特殊性 ,这类法益价值的外延已经突破其本身的价值而及于它的安全性 ,即威胁它的安全就是侵犯它的价值 ,而使过失危险行为具有直接侵犯公共安全法益价值的本质 ,进而具备犯罪化的报应基础。设立过失危险犯与刑法谦抑原则不冲突 ,反而有利于刑法诱导和刑法忠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危险犯 公共安全 法益 犯罪化 故意犯罪 犯罪构成 可存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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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传统刑法立法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42
13
作者 利子平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26-32,共7页
面对风险社会带来的挑战,刑法立法应及时予以调整,以有效弥补现行刑法在应对特定领域内犯罪中的立法不足。在诸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环境犯罪中,应转变现行刑法立法结果本位的立场,适度增加过失危险犯的规定;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应适当扩... 面对风险社会带来的挑战,刑法立法应及时予以调整,以有效弥补现行刑法在应对特定领域内犯罪中的立法不足。在诸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环境犯罪中,应转变现行刑法立法结果本位的立场,适度增加过失危险犯的规定;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应适当扩大归责的范围,将监督过失责任、提供危险决策者的责任等纳入刑法的视野;在立法模式上,应采取多元的刑法立法模式,妥善处理好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刑法立法 过失危险犯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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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与交通过失犯的成立 被引量:39
14
作者 刘艳红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33-148,共16页
交通过失犯的本质应是结果回避义务,判断该义务之有无应以预见因果关系为内容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为前提;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判断此种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理论,只有当行为人违反了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而致损害法益结果发生时才能成立交通过失... 交通过失犯的本质应是结果回避义务,判断该义务之有无应以预见因果关系为内容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为前提;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判断此种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理论,只有当行为人违反了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而致损害法益结果发生时才能成立交通过失犯。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以作为刑法规范下位规则的交通法规为基础的可普遍适用于交通过失犯的判断标准,它属于交通过失犯中的违法要素,使用它无须通过客观归责理论。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能合理限定交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有效克服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以交通事故责任书直接作为刑法上交通过失犯成立依据的不妥做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过失犯 结果回避义务 注意规范保护目的 结果预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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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则及其在过失犯罪中的运用 被引量:22
15
作者 游伟 谢锡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5期56-65,共10页
信赖原则在过失犯罪理论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它是传统过失犯理论适应发展变化了的现实生活需要的必然结果。信赖原则对过失犯罪的认定、对过失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信赖原则 被容许的危险 注意义务 过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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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与欺诈的制度竞合——以欺诈的“故意”要件为中心 被引量:36
16
作者 刘勇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55-70,共16页
由于欺诈构成中的主观故意要件与缔约过失中的过失要件的对立,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与欺诈制度对于"缔约时隐匿信息或告知虚假信息"的情形作出了矛盾评价,形成了典型的制度竞合。德国债法改革前后针对类似的制度竞合所展开... 由于欺诈构成中的主观故意要件与缔约过失中的过失要件的对立,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与欺诈制度对于"缔约时隐匿信息或告知虚假信息"的情形作出了矛盾评价,形成了典型的制度竞合。德国债法改革前后针对类似的制度竞合所展开的解释与立法均没有彻底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欺诈中的"故意"要件是刑法中"行为无价值论"在民法中的体现,并且其与"违法性"要件的界限暧昧不清,导致了欺诈制度偏重于保护欺诈人的行动自由,而非表意人的决定自由。考虑到缔约过失与欺诈的体系价值,并不能简单地通过制度的删减来消除两者之间的制度竞合。正视故意要件的历史意义,承认"过失的欺诈",方能在现有民法体系内保持逻辑的顺畅。"过失的欺诈"不仅在解释论上是可行的,也能通过信息提供义务来确实地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 制度竞合 过失的欺诈 信息提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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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的客观化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命运 被引量:33
17
作者 劳东燕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50-58,共9页
当代刑法对风险控制与危害预防的强调,使得罪责概念的内容经历了重大的变化。随着对行为人的控制能力的强调,以选择自由为基础的传统规范责任论被废弃。期待可能性被从责任论中剥离出来,其重要性也日益呈下降的趋势。期待可能性理论在... 当代刑法对风险控制与危害预防的强调,使得罪责概念的内容经历了重大的变化。随着对行为人的控制能力的强调,以选择自由为基础的传统规范责任论被废弃。期待可能性被从责任论中剥离出来,其重要性也日益呈下降的趋势。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当代所遭遇的命运,折射出刑法任务观的重新定位对刑法体系中具体制度与理论的重大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主义 期待可能性 过失犯 选择自由 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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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中被害人自陷风险的体系性位置——以德国刑法判例为线索的考察 被引量:30
18
作者 江溯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3年第1期115-142,共28页
德国刑法判例上过失犯中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探讨可谓源远流长,它肇始于德意志帝国法院的梅梅尔河案,而确立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海洛因注射器案,在此过程中,逐步发展成为德国刑法上一个独立的问题领域。关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的体系... 德国刑法判例上过失犯中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探讨可谓源远流长,它肇始于德意志帝国法院的梅梅尔河案,而确立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海洛因注射器案,在此过程中,逐步发展成为德国刑法上一个独立的问题领域。关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的体系性地位,德国刑法判例经历了以下的立场变迁过程:从昙花一现的罪责层面的注意义务排除,到违法性层面的被害人同意,再到构成要件层面(参与他人自我危害的自我负责不可罚).最后形成分别在构成要件层面(自我负责的自我危害)与违法性层面(同意他人危害化)处理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格局,从而确立了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体系性地位:被害人自陷风险是一个不法层面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罪责层面的问题。虽然如此,德国判例上区分被害人自陷风险两种类型的做法既不具有正当性的根据,也缺乏适当的区分标准。对于这两种类型的被害人自陷风险,应当给予相同的规范评价,即应当承认两者均具有排除行为人之不法的效力,并且在这一前提下探讨这种排除不法的正当化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犯 自陷风险 注意义务 同意 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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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假定发生与过失犯——履行注意义务损害仍可能发生时的归责 被引量:24
19
作者 周光权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57-65,共9页
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 ,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但是 ,就当时的情况而言 ,即使其认真履行注意义务 ,结果也可能难以避免的 ,能否追究行为人的过失责任 ,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在结果假定会发生的场合 ,根据条件说 ,而不需要借助... 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 ,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但是 ,就当时的情况而言 ,即使其认真履行注意义务 ,结果也可能难以避免的 ,能否追究行为人的过失责任 ,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在结果假定会发生的场合 ,根据条件说 ,而不需要借助于客观归责理论 ,就能够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过失构成要件中的结果避免可能性是否具备 ,根据不同的立场 ,结论会不同 ;在因果关系能够肯定 ,结果避免可能性难以确定的情况下 ,虽然行为违反注意义务 ,但如果没有明显增加法益危险 ,应当排除行为人的过失责任 ,以无罪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意义务 损害 过失犯 过失责任 因果关系 行为人 归责理论 构成要件 可能性 违反 应当 追究 法益 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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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与罪责:基于网络技术的几点适应性考量 被引量:20
20
作者 刘守芬 方泉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79-88,共10页
基于网络技术给人类经验已经或将要带来的深刻变化,本文对于犯罪论体系中的行为理论、过失责任理论以及责任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若干适应性考量。强调网络虚拟行为的"社会重要性";认为应当通过增加结果避免义务对网络技术下... 基于网络技术给人类经验已经或将要带来的深刻变化,本文对于犯罪论体系中的行为理论、过失责任理论以及责任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若干适应性考量。强调网络虚拟行为的"社会重要性";认为应当通过增加结果避免义务对网络技术下过失责任适当扩张;并以著名的雅虎案为例,论述了网络技术下期待可能性之为技术可能性的主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技术 犯罪论 行为理论 过失责任理论 适应性 网络虚拟行为 技术可能性 网络犯罪 社会行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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