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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证据的属性及其刑事司法判断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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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德宏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207-217,共11页
我国监察证据与纪检检查证据具有同源性。由于我国现行纪检监察体制采取调查人员复合身份制,监察调查与纪律调查一并进行。在纪检监察调查后,根据调查所得证据,对被调查对象的行为进行法律判断,分别给予被调查对象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 我国监察证据与纪检检查证据具有同源性。由于我国现行纪检监察体制采取调查人员复合身份制,监察调查与纪律调查一并进行。在纪检监察调查后,根据调查所得证据,对被调查对象的行为进行法律判断,分别给予被调查对象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对于可能涉嫌犯罪的,将全案证据材料和被调查对象按照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移送至检察机关。监察证据既是纪检检查调查形成的证据,也是一般违法行为和涉嫌犯罪行为的监察调查形成的证据。一项证据,可以作为纪检处分证据,也可作为一般违法政务处分证据,还可成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因而,监察证据具有政党纪律属性、类国家行为属性和诉讼属性。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终结后认定被调查对象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决定将被调查对象和纪检监察调查收集的可以作为证明犯罪事实成立、适用刑罚处罚的证据材料移送至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作出不起诉或提起公诉的程序决定。在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监察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检察机关对移送的纪检监察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在应然性视角,监察证据的刑事司法审查判断法律根据不是监察法和其他监察法律规范,而应当遵循刑事证据审查程序,以刑事证据规则为司法判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则,不应降低刑事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坚持审判中心主义理念和诉讼模式思维,以法庭正当程序调查的证据作为裁判根据。法庭对某项证据的合法性判断,不因该项证据已经作为党纪政务处分依据而放弃刑事判断标准。被告人受到纪律处分和政务处分的事实,对刑事审判没有预决效力。对全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进行判断时,法庭应当充分考量监察证据特殊的属性,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同时,把握规范选择和价值选择的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证据 监察证据属性 刑事证据 司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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