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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基于61份判决书的分析与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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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立立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34-39,共6页
司法实践界和理论界对普通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性质的厘定可归纳为三种学说,即法定义务说、约定义务说和忠实义务说。我国现行法律对普通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尚无明文规定。忠实义务说并不禁止双方当事人签订在职竞业限制协议,以... 司法实践界和理论界对普通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性质的厘定可归纳为三种学说,即法定义务说、约定义务说和忠实义务说。我国现行法律对普通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尚无明文规定。忠实义务说并不禁止双方当事人签订在职竞业限制协议,以忠实义务界定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更为合理。忠实义务理论下,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事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在职竞业限制协议有效,且在职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也有效;普通劳动者负在职竞业限制义务,但不应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的拘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普通劳动者 在职竞业限制义务 义务性质 协议效力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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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道性善”的方法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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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述胜 李晓美 《教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61-67,共7页
对于孟子性善论之内涵,释之者众说纷纭。歧解迭出的根本原因,在于诠释者无视其方法论前提,只是根据孟子的某些个别言论推衍发挥。孟子“道性善”的方法论前提是谈论人性,就是在谈论人生的正常状态;人生有何种自然(人性),则必有实现其自... 对于孟子性善论之内涵,释之者众说纷纭。歧解迭出的根本原因,在于诠释者无视其方法论前提,只是根据孟子的某些个别言论推衍发挥。孟子“道性善”的方法论前提是谈论人性,就是在谈论人生的正常状态;人生有何种自然(人性),则必有实现其自然之当然(道德价值)。故人性与道德是内在于人生的,二者异名而同实,同归于人生之正常状态,亦即同归于人生之善。把人生之非正常状态也视为人性,实际上是以非人为人,违背了思维的基本逻辑。把人性区分为自然人性与道德人性,则割裂了自然与当然的一体性联系,使人性与道德成为相互外在甚至对立之物。认为“性”与“善”不能直接相连,是把人生之善这一内在而绝对之本身价值,误认为外在而相对之工具价值的结果。以“目的—手段”来说明人性与道德的关系,则是误用工具价值分析框架的产物。孟子“性善”论告诉我们,人性乃人生的正常状态,道德乃人生正常状态之实现,人性既是人生之事实,也是对人生进行价值判断的根本尺度,人性之善乃内在的善、绝对的善,是一切道德规范得以确立的基础。性善论是合理的人性论,是孟子对于人类思想的重要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孟子的性善论 “事实—价值” “自然—当然” “内在价值—外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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