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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制度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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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45-57,共13页
土地经营权既可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派生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其所反映的是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具有类似效果的形式所体现的农用地利用关系。在承包地“三权分置”所引发的承包地产权结构调整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是相... 土地经营权既可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派生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其所反映的是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具有类似效果的形式所体现的农用地利用关系。在承包地“三权分置”所引发的承包地产权结构调整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权利,各有其主体资格和权利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不发生派生土地经营权的效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利用承包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也不表达为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但不同类型的土地经营权所受保护的程度存在差异,其中经登记者具有类似于物权的效力。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利用权性质,决定了其为不适于出质的财产权利,其上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应属抵押权。为维系不动产(权利)抵押权物权变动规则的一致性,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应采登记生效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承包地“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 登记生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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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规则之构建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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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晓娟 《重庆社会科学》 CSSCI 2019年第9期17-25,共9页
随着“三权分置”政策的推进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的展开,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在法律制度层面的构建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依据民事权利体系的构成,承包土地经营权应当是产生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次级用益物权。在设... 随着“三权分置”政策的推进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的展开,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在法律制度层面的构建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依据民事权利体系的构成,承包土地经营权应当是产生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次级用益物权。在设计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规则时,应当注意到该权利自身的特点,在现有抵押制度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安排。而在设定抵押时,既要遵循一般抵押融资交易的规律又要充分考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特性。在设计抵押权实现规则时,则主要关注权利实现成本,以促进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交易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抵押 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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