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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中数字货币的规范体系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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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洁语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133-149,共17页
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数字货币区分为法定数字货币与非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就是目前试点的数字人民币,其性质为以数据为载体的现金。相反,非法定数字货币欠缺法偿性和强制受领力,根据技术的不同,可以分为非基于区块链技术... 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数字货币区分为法定数字货币与非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就是目前试点的数字人民币,其性质为以数据为载体的现金。相反,非法定数字货币欠缺法偿性和强制受领力,根据技术的不同,可以分为非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传统数字货币(Q币为代表)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新型数字货币(比特币为代表)。前者的法律性质为债权,后者的法律性质是绝对性财产权。而在货币规则的适用问题上,数字货币能否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货币物权法规则,取决于是否发生混合。在货币之债规则的适用方面,不论是何种数字货币,在交易中均起到部分货币的作用,数字人民币原则上得适用货币之债的规则;非法定数字货币则必须在个案中考虑类推适用货币之债的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货币 区块链 货币之债 占有即所有 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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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僵局解除权的“限制”与“扩张”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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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俐智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1年第4期71-87,共17页
《民法典》第580条创设了合同僵局解除权,然而,该条的适用范围以及构成要件等在教义学上仍存在若干争议需要予以澄清,其争议本质是合同僵局解除权的"限制"与"扩张"。权利主体的"限制"方面,债权人解除合... 《民法典》第580条创设了合同僵局解除权,然而,该条的适用范围以及构成要件等在教义学上仍存在若干争议需要予以澄清,其争议本质是合同僵局解除权的"限制"与"扩张"。权利主体的"限制"方面,债权人解除合同模式会产生逆向激励,易导致债权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债务人解除合同模式则能激励双方及时行使权利,破解合同僵局,实现效益最大化。构成要件的"限制"方面,合同目的存在"共同的目的"与"债权人的目的"两种解释方案:前者既不符合第580条的体系安排,也不符合合同目的的体系解释;后者则符合第580条的逻辑结构和立法价值。适用范围的"扩张"方面,实证分析表明,金钱债务也存在继续履行排除事由;以租赁合同为例的"成本效益分析"表明,允许金钱债务适用合同僵局解除权规则能够实现双方收益最大化;金钱债务适用合同僵局解除权规则应限于长期性合同剩余履行期限较长且存在替代交易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僵局 解除 合同目的 金钱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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