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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与诠释的互动:回顾《著作权法》三十年的新视角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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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8-20,共13页
《著作权法》颁布三十年来,由于立法修订的迟缓,大量新问题的解决只能依靠司法的诠释。立法文本与司法诠释之间的互动模式,既反映出立法语言对司法的影响,也反映出解释方法对统一裁判的重要性。立法应当关注司法的诠释经验,司法诠释须... 《著作权法》颁布三十年来,由于立法修订的迟缓,大量新问题的解决只能依靠司法的诠释。立法文本与司法诠释之间的互动模式,既反映出立法语言对司法的影响,也反映出解释方法对统一裁判的重要性。立法应当关注司法的诠释经验,司法诠释须保持立法与司法的界分,并以规范目的和立法表述作为统一裁判的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立法文本 司法诠释 法律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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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解释方法论——《民法典》第142条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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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苗佳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58-66,共9页
《民法典》第142条确立了意思表示解释的基本原则,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关于意思表示解释民事立法的空白。在司法实践中除该条规定的方法以外,还应存在其他解释方法。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仅仅适用某一种解释方法,便足以解释当事人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42条确立了意思表示解释的基本原则,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关于意思表示解释民事立法的空白。在司法实践中除该条规定的方法以外,还应存在其他解释方法。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仅仅适用某一种解释方法,便足以解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情况实属不多见。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解释当事人意思表示时,经常需将各种解释方法组合适用,以求真正探得当事人之真实意思。多数情形下,需综合适用多种解释方法,往往是这多种解释方法产生“化学效应”以起作用,因此更难以确定何种解释方法应为首选,最终应以解决实际问题作为选择解释方法的导向。人民法院在解释当事人意思表示时,不得违背当事人之明显欲求,在解释双方或多方之意思表示时,法官不可以自己的评价标准取代契约当事人的价值决定,不应超越司法中立和意思自治的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 解释方法论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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