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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作为元宪法的社会契约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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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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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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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57-175,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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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制宪权不是无限的,而是必须建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并受其约束。社会契约不是宪法本身,而是作为宪法基础及其存在前提的"元宪法"。这部"元宪法"是人民之间达成的基本契约。它在授权制宪立国的同时,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目的和功能、国家不得侵犯的基本权利以及国家权力结构与运行程序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部正当制定的宪法建立在"元宪法"基础上,直接吸收了社会契约的基本原则与内涵。这样,宪法本身也就产生了一个等级规范结构,至少分为普通条款和一般修宪程序所不能修改的"契约条款",进而产生了修宪合宪性及其司法审查等问题。要有效防止制宪权的滥用,不妨借鉴南非的制宪经验,先通过临时宪法规定各方均自愿接受的契约原则,在此基础上再制定永久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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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契约
元宪法
宪法
制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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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ocial contract
meta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
constituent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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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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