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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中定限额赔偿立法例之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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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明恩 《现代法治研究》 2019年第2期31-40,共10页
民事损害赔偿法的基本作用之一为全部赔偿原则,意即是以回复或填补被害人所受之损害为基础,但观台湾地区有关特别性且个别性之侵权行为责任规范,却有因特殊责任原因事由,对被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设有赔偿最高限额和定额赔偿之例外规定... 民事损害赔偿法的基本作用之一为全部赔偿原则,意即是以回复或填补被害人所受之损害为基础,但观台湾地区有关特别性且个别性之侵权行为责任规范,却有因特殊责任原因事由,对被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设有赔偿最高限额和定额赔偿之例外规定。定限额赔偿之规范,使得损害赔偿法中填补被害人所生损害之固有原则为之崩解,或有论者表示设定最高限额和定额赔偿规范之目的,系因危险或无过失置入之故,然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为侵权行为责任法中之双轨制度,无过失责任亦为真正责任,故损害赔偿之方法自当采取全部赔偿原则。定限额赔偿与无过失责任之本质无关,毋宁是立法者因风险控制所为之政策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部赔偿原则 最高限额赔偿 定额赔偿 无过失责任 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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