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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涉生成式人工智能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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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余越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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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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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7-57,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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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20&ZD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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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类型可分为非法控制市场信息和非法控制市场两类。现行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前置法缺少技术性规范与周延性规范。现行《刑法》无法追究涉生成式人工智能证券、期货犯罪中研发者、生产者的过失责任,也无法规制“滥用技术优势”非法控制市场的行为。立法者应当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前置法规定,量化智能化程度认定标准,禁止证券、期货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非法分析数据行为并限制其应用范围。应当建立以非法分析数据罪、操纵数据罪、数据安全责任事故罪为核心的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失范行为刑法规制体系。以数据安全责任事故罪追究研发者、生产者的过失责任。应当增加“滥用技术优势”作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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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证券期货犯罪
操纵市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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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rimes
market manipulation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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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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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操纵市场犯罪的识别路径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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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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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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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43-157,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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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推进“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操纵市场犯罪的同时,应警惕过度威慑的风险,其不利于我国摆脱金融抑制的长期掣肘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型。实证研究表明,我国操纵市场犯罪呈现“案少刑重”特征,并存在犯罪样态、主观要素与整体评价要素的司法认定困境。其中,“案少刑重”特征与司法机关的重罪化立场密切相关,而重罪化立场则源于对操纵市场犯罪的认识谬误并与刑事裁判的认定困境相互勾稽。就此,应在厘清操纵市场犯罪法益本质的基础上提供有效的裁判认定工具,以此缓解刑事裁判的认定困境,并纠正重罪化立场的威慑偏差。就法益本质而言,应提倡以金融欺诈理论为共识基础来识别操纵市场犯罪行为,而有效的裁判认定工具则包括主观要素的推定规则与犯罪类型化的分析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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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操纵市场
犯罪预防
实证研究
金融欺诈
刑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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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arket manipulation
crime prevention
empirical study
financial fraud
criminal presum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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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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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操纵证券市场罪之主观要件及司法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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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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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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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54-5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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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为了更好地区分合法投资行为与违法操纵行为,本罪中应增加"引诱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目的要件,同时,为解决司法认定的难题,应充分发挥司法推定在认定主观方面的作用,但不宜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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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操纵证券市场罪
犯罪目的
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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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ecurities market manipulation crime
criminal purpose
the reverse of burden 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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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2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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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操纵证券市场罪兜底条款之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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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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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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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5期55-5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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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变得越来越复杂且难以认定。比较和分析各国相关立法与我国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操纵行为,可见我国"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方式的犯罪,现阶段主要包括蛊惑交易、虚假申报、特定时段交易、抢帽子交易和违反诚信的安定操作等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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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操纵证券市场罪
蛊惑交易
虚假申报
特定时段交易
抢帽子交易
违反诚信的安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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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ecurities market manipulation crime
bewitched trading
false declaration
transaction during specif-ic time
scalping
stabi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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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287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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