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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判断标准的类型化建构--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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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祺炜 《行政与法》 2020年第6期81-90,共10页
行政诉讼系客观诉讼、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撤销判决具有对世效力等有别于民事诉讼的独特面向,决定了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不能照搬民事诉讼之理论。结合行政诉讼的独特性质及制度土壤,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应以诉讼标的为核心要素... 行政诉讼系客观诉讼、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撤销判决具有对世效力等有别于民事诉讼的独特面向,决定了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不能照搬民事诉讼之理论。结合行政诉讼的独特性质及制度土壤,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应以诉讼标的为核心要素,当事人、诉讼请求属于辅助要素,在诉讼标的相同之情形下,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同亦可能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撤销之诉、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各自的诉讼标的及既判力范围,对重复起诉适用类型化判断标准,有助于实现权利有效保护与司法资源有限配置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 重复起诉 诉讼标的 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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