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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日本商业数据分类保护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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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惠彬
于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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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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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日本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42-54,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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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我国海外利益保护体系构建研究”(22JZD015)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重点项目“从WTO到CPTPP:中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战略研究”(22SKGH007)
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数字经济时代算法推荐技术的风险识别与规范进路”(KJQN202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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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商业数据作为企业用于营利目的所收集的信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表现出多源异构性的特征。2018年,日本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新增了“限定提供数据”这一条款,与该法的商业秘密条款共同构成了商业数据的分类保护模式。然而,这种模式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如限定提供数据与商业秘密的概念存在重叠,形成了保护上的漏洞;行为规制立法模式缺乏统一、完整的权利体系,无法为企业提供稳定、明确的行为预测。因此,日本在2023年6月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该模式存在的问题。从该模式的优点和不足出发,可以得出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不论是赋权型保护还是行为规制型保护,数据的“秘密程度”可以成为区分数据类型的重要依据。此外,在推动数据共享和利用时,应当谨慎界定数据的权益范围。在优先采用行为规制保护模式的情况下,仍应加强在数据赋权方面的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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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业数据
限定提供数据
商业秘密
数据分类
数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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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usiness data
limit the availability of data
trade secrets
data classification
data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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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133.13
[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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