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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模式比较与中国选择——《民法典》生态损害赔偿条款的解释基础与方向探究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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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巩固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61-176,共16页
生态损害赔偿有私法和公法两种模式。前者通过扩张侵权规则救济生态损害,包括扩张责任规则的“恢复原状”、创设民事权利的“私法环境权”和创建新型制度的“特殊赔偿”。后者通过确立具有损害填补功能的监管责任制度来填补环境损害,包... 生态损害赔偿有私法和公法两种模式。前者通过扩张侵权规则救济生态损害,包括扩张责任规则的“恢复原状”、创设民事权利的“私法环境权”和创建新型制度的“特殊赔偿”。后者通过确立具有损害填补功能的监管责任制度来填补环境损害,包括扩展监管的行政恢复责任制度和作为其辅助的补充性执法机制。私法模式是环境法缺失时的过渡性产物,在环境监管体系普遍建立的背景下仅为公法模式的有限补充。欧陆国家多为公法模式,美国亦然,法国特例缺乏实践检验,须辩证认识。我国存在发展公法模式的良好基础和条件,应充分利用。我国民法典生态损害赔偿条款应以此为背景进行解释,定位于作为公法模式制度基础的公法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损害赔偿 民法典条款 私法模式 公法模式 解释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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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规范构造--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切入点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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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一飞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09-117,共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侵权责任编,与之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杂糅并改造了“赔偿损失”与“恢复原状”两种民事责任形式,实则是一种披着侵权法“外衣”的全新责任方式。根据这一定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不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侵权责任编,与之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杂糅并改造了“赔偿损失”与“恢复原状”两种民事责任形式,实则是一种披着侵权法“外衣”的全新责任方式。根据这一定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不宜直接沿用既有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而是应当由双方公平负担举证责任,并以过错责任原则代替无过错责任原则。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最终落实还有赖于科学鉴定和司法决断,前者重在解决技术性问题,为确定赔偿费用提供理据;后者强调打破对鉴定结论的“迷信”,于司法层面恰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环境侵权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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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破坏责任及其入法路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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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宏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24-36,共13页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一用语可以兼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我国建立、完善环境责任制度铺就了民事基本法的基础。生态破坏责任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因其受害对象...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一用语可以兼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我国建立、完善环境责任制度铺就了民事基本法的基础。生态破坏责任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因其受害对象的特殊性、确定责任的复杂性、承担责任的迫切性与艰巨性,故以公法性质的责任为主要内容。其借助民事责任“外壳”的内容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接纳生态破坏责任所做的制度创新。其全面入法,还需要环境法针对生态破坏确立预防责任、监管责任、社会责任,实现环境法与民法的衔接与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破坏责任 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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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辨析 被引量: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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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忠梅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5-13,共9页
现有法律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尚无明确规定,需要通过试点加以实践探索,更需要从理论上界定各种关系。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民法上的"具体损害",是一种需要从"质"与"量"两个方面加以判断的"... 现有法律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尚无明确规定,需要通过试点加以实践探索,更需要从理论上界定各种关系。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民法上的"具体损害",是一种需要从"质"与"量"两个方面加以判断的"总体利益损害";生态环境损害构成的"侵害"与"法益"两个规范要素组合具有明显的二元性,不能完全纳入《侵权责任法》范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危险或风险防御责任,既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也不同于恢复原状,应在法律上创制专门环境侵害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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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归责宜采过错责任原则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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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晋海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89-96,共8页
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其特定的价值蕴涵,它的产生使侵权责任法的哲学基础由矫正正义转向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并存。与环境侵权制度相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法益、环境保护方式、调整范围、请求权基础、权利主体及原被告强弱地位等方... 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其特定的价值蕴涵,它的产生使侵权责任法的哲学基础由矫正正义转向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并存。与环境侵权制度相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法益、环境保护方式、调整范围、请求权基础、权利主体及原被告强弱地位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特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公法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不符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与价值取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采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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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的法理分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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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志祥 陈如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AS 2019年第2期19-22,30,共5页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当纳入法治化轨道。生态环境损害涉及到的是公法问题,却由政府作为代表生态环境的民事权利人通过私法途径请求损害赔偿,存在着理论困境。因此,需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进行界定,探讨生...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当纳入法治化轨道。生态环境损害涉及到的是公法问题,却由政府作为代表生态环境的民事权利人通过私法途径请求损害赔偿,存在着理论困境。因此,需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进行界定,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明确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法理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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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多重责任之比例审查探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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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娜 吴满昌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110-115,共6页
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5年在我国的试点实施,当事人因同一环境损害行为承担多重责任所引发的不同责任间的折抵问题日渐突出。为防止责任累积导致过度惩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与补救目的没有合理关联的民事责任视为刑事惩罚,从而... 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5年在我国的试点实施,当事人因同一环境损害行为承担多重责任所引发的不同责任间的折抵问题日渐突出。为防止责任累积导致过度惩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与补救目的没有合理关联的民事责任视为刑事惩罚,从而受到双重危险条款的禁止,随后放弃了民事、刑事的性质区分,转为对多重责任进行比例审查。在我国,刑事、行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虽在性质、功能上有异,但因存在重复计算环境修复费用的风险,使累积起来的总和责任有可能过度。为此,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补充性,政府在后续索赔中只能就不足额的部分主张环境修复费用。同时,有必要在构建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环境责任制度的背景下,进一步理顺三种责任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执法领域中多重责任的比例性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重责任 比例审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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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内部逻辑与外部衔接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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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峨春 吕靖文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49-56,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外源性责任纳入《民法典》,在补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同时冲击着民法体系的自洽性。在《民法典》内部,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应在尊重民法逻辑的基础上体现生态规律,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外源性责任纳入《民法典》,在补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同时冲击着民法体系的自洽性。在《民法典》内部,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应在尊重民法逻辑的基础上体现生态规律,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环境侵权责任;同时,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形式的适用优先于金钱赔偿。民法体系的功能有限,《民法典》应与《环境保护法》一起,协调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且由《环境保护法》起主导作用。这两部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全面规定,在理顺相关请求权主体顺位关系的基础上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未违反国家规定却造成环境损害的情况进行合理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侵权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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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中“技改抵扣”的法理及适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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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乔刚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63-172,共10页
"技改抵扣"具有相当程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对其法律性质不能笼统界定而应拆分理解,"技改"是一种创新性的判决替代执行或履行方式,"抵扣"是一种责任在执行阶段替代履行后的正常抵扣,具有奖励性质。其适用... "技改抵扣"具有相当程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对其法律性质不能笼统界定而应拆分理解,"技改"是一种创新性的判决替代执行或履行方式,"抵扣"是一种责任在执行阶段替代履行后的正常抵扣,具有奖励性质。其适用于主体是非生物意义上自然人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技改抵扣数额最多不应超过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的50%,且以技改投入的成本金额为限。在适用条件上,抵扣的"技改项目"应当具备取得环境整治实效、关联性和严于国家或地方有关达标排放标准三要素。"技改抵扣"由生态环境损害者主动申请,法院决定是否适用,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案件审理期间和判决生效后均可开始实施,但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前已经开始实施的"技改项目"不可"抵扣",法院应当确立合理的"技改项目"完成期限,最长不应超过原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履行时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 技改抵扣 法律性质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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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的生态规范及其与环境法的协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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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灿发 张天泽 《经贸法律评论》 2022年第3期70-83,共14页
公法机制与私法机制的平衡与协调,是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民法典》的生态规范即以绿色原则为指导的环境法规范的入典是其一大特色,它为民事主体参与各类民事法律关系涂上了一层“经济人理性”色彩。该法典以《宪法》上的环境... 公法机制与私法机制的平衡与协调,是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民法典》的生态规范即以绿色原则为指导的环境法规范的入典是其一大特色,它为民事主体参与各类民事法律关系涂上了一层“经济人理性”色彩。该法典以《宪法》上的环境条款为依据设置相关环境条款,具有规范性内涵和独特的功能,即在构筑以《民法典》为中心的民法规范体系时,通过专章和相关条款的方式规定了对环境权益的保护。《民法典》倡导民事主体树立生态环境理念,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在物权、合同、侵权责任方面具有体系规范功能。在环境法治建设中应充分发挥民法典的私法规制优势,实现民法典生态化下与环境法规范的有效衔接与充分的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生态规范 绿色原则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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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适用之解释论——以《民法典》第1234条、1235条为中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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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京涛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1期71-80,共10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规定,落实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公私法协同共治。依据《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是针对公益损害的新型责任,本质属于公法义务的私法操作,包含生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规定,落实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公私法协同共治。依据《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是针对公益损害的新型责任,本质属于公法义务的私法操作,包含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责任两种方式。在责任构成要件上,需要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合理解释,进而在因果关系证明中由双方公平分担举证责任、降低证明标准。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应贯彻生态环境修复优先的原则,规范“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判断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修复的主体、方式、目标,而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责任主要适用于受损生态环境不具有修复可行性和侵权人承担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之后不能覆盖的损失和费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构成要件 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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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核污水排海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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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宏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116-119,124,共5页
针对日本政府公布核污染水排海决定,相关利益国家、国际组织应予高度重视,督促日本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做到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相关利益国家进行磋商,防止造成无法逆转的海洋生态损害。对此,我国应当重视监测日本福岛核污染水... 针对日本政府公布核污染水排海决定,相关利益国家、国际组织应予高度重视,督促日本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做到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相关利益国家进行磋商,防止造成无法逆转的海洋生态损害。对此,我国应当重视监测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渗漏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推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国际法层面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核污水 海洋生态损害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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