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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专利实用性审查标准的构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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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明江 《中州大学学报》 2020年第6期53-62,67,共11页
与美国专利法和欧洲专利公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中的专利实用性审查标准相比,我国专利法上的实用性审查标准显得较高。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专利实用性审查标准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与美国专利法和欧洲专利公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中的专利实用性审查标准相比,我国专利法上的实用性审查标准显得较高。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专利实用性审查标准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以及完全无视实用性与充分公开之间的内在联系。构建一个宽严相济的专利实用性审查标准势在必行,可行的措施包括:取消“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要求;澄清实用性与充分公开之间的适用关系;引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用途披露一般规定;坚持高度盖然性的实用性证明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宽严相济 专利实用性 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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