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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视域下的文明行为地方立法现代化研究——以39个设区的市文明行为促进型立法为样本 被引量:9
1
作者 王晓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9年第4期16-23,共8页
十八大以来,党的相关文件一再强调“探索制定公民文明行为促进方面法律制度”。目前,全国已经有39个设区的市出台了文明行为促进型地方立法,上述地方性法规,直接根植于各地丰富多样的治理实践,带有先行先试的显著特点。但也存在立法定... 十八大以来,党的相关文件一再强调“探索制定公民文明行为促进方面法律制度”。目前,全国已经有39个设区的市出台了文明行为促进型地方立法,上述地方性法规,直接根植于各地丰富多样的治理实践,带有先行先试的显著特点。但也存在立法定位与促进型立法偏离、立法体例偏重管理型模式,以及促进型规范不够突出等问题。因此,基于促进型立法的应然特征,文明行为地方立法应在立法定位、体例模式、调整范畴等方面进行法技术构造设计,以更好地提高地方政府文明行为立法治理的能力,并提升地方文明行为立法治理的成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治理 地方立法 文明行为 促进型 法技术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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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再认识 被引量:4
2
作者 韩立收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1期5-8,共4页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法学研究中的基础性问题。目前法学教科书中流行的三要素说或二要素说,远未能达到使人满意的程度,对该问题重新加以认识是非常必要的。从法律主体的角度讲,法律规范包括立法者、用法者和司法者三个主体,相应地包括三种...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法学研究中的基础性问题。目前法学教科书中流行的三要素说或二要素说,远未能达到使人满意的程度,对该问题重新加以认识是非常必要的。从法律主体的角度讲,法律规范包括立法者、用法者和司法者三个主体,相应地包括三种行为模式、三重行为规范。每一法律规范都是用法者规范,立法者规范和司法者规范的三重叠加复合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规范结构 法学研究 法律主体 立法者 用法者 司法者 行为模式 法理学 司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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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研究 被引量:3
3
作者 李林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8年第4期76-82,共7页
从立法的角度上看,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兜底条款。然而在现实中,该罪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逃避刑事惩罚的避风港,同时也可能使刑罚施及无辜。解决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这些症结还是要从持有行为的分类上入手,以此为基础构造解决此问... 从立法的角度上看,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兜底条款。然而在现实中,该罪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逃避刑事惩罚的避风港,同时也可能使刑罚施及无辜。解决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这些症结还是要从持有行为的分类上入手,以此为基础构造解决此问题的方案。非法持有毒品罪应被视为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对其持有相关情况应负如实的说明义务,如果其说明的内容被证实,则说明行为人已履行说明义务;如果没有被证实,则说明行为人没有如实履行义务,从而构成不作为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持有 立法意图 司法困境 行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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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化理论根据的抉择与范围界限 被引量:2
4
作者 姚万勤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24-131,共8页
在社会转型期的当下,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疑难问题层出不穷,执意追求刑法体系的"外在善"难免会使立法活动频繁。特别是中国1997年新刑法出台以来,在近20年时间通过了一部单行刑法以及9部刑法修正案对其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在... 在社会转型期的当下,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疑难问题层出不穷,执意追求刑法体系的"外在善"难免会使立法活动频繁。特别是中国1997年新刑法出台以来,在近20年时间通过了一部单行刑法以及9部刑法修正案对其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在刑事立法中贯彻"法益侵害"这一基本立法原则,对基于特定时期立法技术的不完善而形成的不合时宜的立法规定应及时予以非犯罪化,如此将有利于中国刑事立法技术的提升与刑法结构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化 法益侵害 超前立法 无害行为 无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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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标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被引量:2
5
作者 郭文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7年第3期87-89,共3页
作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其所负载的价值涵摄全部私法法域。诚信原则浸染在《商标法》中,存在着深刻的理论根据。诚实信用由道德转化为法律,其基本途径是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的:一是制定成具有弹性力的原则性规定;一是... 作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其所负载的价值涵摄全部私法法域。诚信原则浸染在《商标法》中,存在着深刻的理论根据。诚实信用由道德转化为法律,其基本途径是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的:一是制定成具有弹性力的原则性规定;一是将其作为基本原则蕴涵在法律规范中,制定成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规范。通过后一种方式,《商标法》将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其法律规范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 扩张 立法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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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立法与人类行为
6
作者 鲁照旺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2年第3期63-68,共6页
人类社会的制度可分为强制性制度与非强制性制度。强制性制度是有意识创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虽然强制性制度的建立依赖于政府 ,但更多的是 ,政府仅能编纂原先已经存在的“法律”。试图用强制性制度来取代人类社会所固有的惯... 人类社会的制度可分为强制性制度与非强制性制度。强制性制度是有意识创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虽然强制性制度的建立依赖于政府 ,但更多的是 ,政府仅能编纂原先已经存在的“法律”。试图用强制性制度来取代人类社会所固有的惯例就会出现问题。许多国家试图通过立法来实施一些与原有的社会观念和人们的固有特性不一致的社会变革 ,但往住并不成功。在很多情况下 ,法与经济的力量相比 ,不是变得强大了 ,而是变弱了。人们并不会简单地服从强制性制度的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度 立法 法律效力 人类行为 强制性制度 创造强制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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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 被引量:1
7
作者 习剑平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4期48-56,共9页
世界范围内,行政立法责任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立法责任之豁免有其条件与限度。目前在我国,行政立法责任缺乏成文法的明确界定,相关研究也较为滞后,为使权责一致,实现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等目标,应当建立起行政立法责任制度。行政立法... 世界范围内,行政立法责任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立法责任之豁免有其条件与限度。目前在我国,行政立法责任缺乏成文法的明确界定,相关研究也较为滞后,为使权责一致,实现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等目标,应当建立起行政立法责任制度。行政立法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责任主体、违法行为及主观过错,核心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不是其构成要件。行政立法的责任主体包括行政立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后者的责任又可分为领导责任与一般公职人员的责任。行政立法中的违法行为包括权限违法、程序违法及立法不作为等。由于行政立法的民主性相对不足,加之部门利益法制化及“规制俘获”等现象的客观存在,使行政立法主体的主观过错具有理论可能性与客观存在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立法 责任构成 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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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行为的刑事立法研究 被引量:1
8
作者 许坤霖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6期102-106,共5页
醉酒驾驶在造成多次重大人员伤亡之后,在媒体的广泛关注之下,在司法的困惑抉择之中,在人们的强烈期盼之际,终于进入立法者的视野之内被纳入刑事立法的程序之列。在醉酒驾驶成为全球性的社会法律现象而被作为刑法规制对象的历史背景下,... 醉酒驾驶在造成多次重大人员伤亡之后,在媒体的广泛关注之下,在司法的困惑抉择之中,在人们的强烈期盼之际,终于进入立法者的视野之内被纳入刑事立法的程序之列。在醉酒驾驶成为全球性的社会法律现象而被作为刑法规制对象的历史背景下,我国对醉酒驾驶的立法现状存在怎样的缺陷,又该何去何从,是每个法律人应当关心关注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酒驾驶 刑事立法 行为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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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与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障
9
作者 乌兰那日苏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9-14,共6页
民族语言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本质上是其主体固有的人权。让民族语言权照进现实,除了立法保障以外更为重要的是依靠行政权在语言生活中的规范行使。然而,使得行政主体在行政法治框架内对语言领域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需要对其从组织规则... 民族语言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本质上是其主体固有的人权。让民族语言权照进现实,除了立法保障以外更为重要的是依靠行政权在语言生活中的规范行使。然而,使得行政主体在行政法治框架内对语言领域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需要对其从组织规则和行为规制两方面给予完善和推进,包括助推守法理念形成,依法行政,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关系法治化,民族公务员队伍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法治 民族语言权 立法保障 执法保障 行政主体 组织规则 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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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综述
10
作者 顾金龙 赵映平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32-34,10,共4页
围绕目前社会关注的我国反垄断立法问题,在考察、介绍国内外反垄断立法情况,特别是我国现有涉及反垄断的法律法规的同时,着重对我国目前在反垄断模式、对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规制以及反垄断机构的设置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主要观点进行... 围绕目前社会关注的我国反垄断立法问题,在考察、介绍国内外反垄断立法情况,特别是我国现有涉及反垄断的法律法规的同时,着重对我国目前在反垄断模式、对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规制以及反垄断机构的设置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主要观点进行了综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立法 垄断行为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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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思考
11
作者 盛大铨 《南京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4期10-13,共4页
:依托我国现行法律 ,对悬赏广告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悬赏广告中的遗失物或遗忘物 ,悬赏广告的法律纠纷进行分析、探讨 ,提出应尽快立法规范悬赏广告 ,在目前形势下解决悬赏广告纠纷 ,应本着诚信、公平原则 ,承认悬赏广告的单独行为性质 。
关键词 悬赏广告 立法 法律地位 法律性质 民法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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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明视野下立法对文化的“规训”
12
作者 韩忠伟 段海龙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第1期1-5,共5页
法治文明秩序的理论促使人们对法治对于文化的效用提出了追问。福柯所揭示的规训(权力)对于分析立法对文化的作用机理提供了方法论上的启迪。在主体、基础、范围、方式上,立法对文化"规训"是通过对社会和国家的行为在利益关... 法治文明秩序的理论促使人们对法治对于文化的效用提出了追问。福柯所揭示的规训(权力)对于分析立法对文化的作用机理提供了方法论上的启迪。在主体、基础、范围、方式上,立法对文化"规训"是通过对社会和国家的行为在利益关系上的调整方式,进而反作用于其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并由此作用于其所具有的文化基因和文化生态,从而牵引相应的文化上的继受、生产或再生产,实现对于其中主体的思想文化意识的内在"规训"。立法的文化规训与道德教化、社会归化和宗教感化等是不可分割的,澄清立法的文化规训,有助于在文化立法中更加牢固地将文化权利(人权)置于优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调整 文化规训 行为范式 文化整合 文化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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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法通则》建构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根据
13
作者 黄钰容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8年第30期94-96,共3页
单行的商法规范一直是我国商事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而具有商事基本法地位的通则规范还尚未制定。制定《商法通则》不仅是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商事法律规范自身体系化,理性化的需要。法律的形式理性... 单行的商法规范一直是我国商事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而具有商事基本法地位的通则规范还尚未制定。制定《商法通则》不仅是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商事法律规范自身体系化,理性化的需要。法律的形式理性和商事法律的内在逻辑是《商法通则》建构的理论基础,现代商行为的产生和商事法律的空白为《商法通则》的建构提供了现实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法通则》 形式理性 立法空白 现代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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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地方人大立法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制度路径初探 被引量:10
14
作者 莫纪宏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23-130,共8页
将民事法律制度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二重能力说引进行使公权力的立法领域,对我国现行立法制度中的立法权作立法权与立法权利能力的两个层次的立法权限分类,并在立法权、立法权利能力与立法行为能力之间建立比较紧密的规范与行为... 将民事法律制度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二重能力说引进行使公权力的立法领域,对我国现行立法制度中的立法权作立法权与立法权利能力的两个层次的立法权限分类,并在立法权、立法权利能力与立法行为能力之间建立比较紧密的规范与行为之间的逻辑联系。加强地方立法权利能力建设要从扩大地方立法的授权出发,通过授权来扩大地方立法权利的能力,使得地方立法更好地适应立法需求。与此同时,培育与立法权利能力相适应的立法行为能力。这就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地方人大的立法能力,对地方立法能力做二元化的区分,即把属于立法权利能力的问题从立法行为能力中分离出来,根据地方人大各自的立法依据不同,对地方人大立法能力提出不同层次的法治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人大 地方立法 宪法 立法法 立法能力 立法权利能力 立法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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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立法中的观念转换与制度支撑 被引量:4
15
作者 王欣新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1期71-81,共11页
我国当前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关键问题之一,是需要大力转换传统个人破产观中的错误文化与观念,缓解、消除各方对个人破产法尤其是债务免责制度的误解,使个人破产立法得以顺利启动。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对传统的个人破产观作出客观、全面... 我国当前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关键问题之一,是需要大力转换传统个人破产观中的错误文化与观念,缓解、消除各方对个人破产法尤其是债务免责制度的误解,使个人破产立法得以顺利启动。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对传统的个人破产观作出客观、全面、正确的评价,“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既要承认其合理之处,也要指明其错误之处,并以债务免责的具体制度释明破除对个人破产法的误解与顾虑。我国将建立的个人债务免责制度,不是对所有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不加区分地一概免责,也不是对债务人所有的债务全部免责,更不是在破产程序结束或结束后满一定期间对债务自动免责。免责要有法院的审查和裁定许可,要设定一段监督债务人行为、持续清偿债务的良好行为考察期。同时对债权人的权益通过设置对债务免责的异议权、撤销权等制度予以充分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破产立法 债务免责制度 许可免责 不免责债务人 不免责债务 良好行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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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合伙立法路径探究 被引量:2
16
作者 杨月斌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2期144-147,共4页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有限合伙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最佳组织形式,其独特价值日益凸现,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其都有成文立法规定。然而,目前在我国尚无专门法律的引导、规制和保障。为此,遵循民商立法理论,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有限合伙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最佳组织形式,其独特价值日益凸现,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其都有成文立法规定。然而,目前在我国尚无专门法律的引导、规制和保障。为此,遵循民商立法理论,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实状况,确立有限合伙立法思路,探索有限合伙立法途径,从而构建有限合伙立法路径,创制利于创业投资的良好法制环境,健全和完善我国民商事主体法律制度,有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合伙 主体立法模式 行为立法模式 配套立法 单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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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的目标与路径 被引量:6
17
作者 刘风景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4期61-68,共8页
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促进型立法的《条例》,明显不同于管理型立法和惩罚型立法,它不规定或少规定制裁,而是以鼓励、奖励、支... 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促进型立法的《条例》,明显不同于管理型立法和惩罚型立法,它不规定或少规定制裁,而是以鼓励、奖励、支持、促进为主要的调整手段。对照促进型立法的特征,《条例》存在着“管理”色彩过浓,调整范围过宽,重复规定过多,道德要求过高以及软法比例过大等问题。其他地方的相关立法以及将来北京市《条例》的修改完善,应当突出“促进”特色,聚焦关键问题,减少重复规定,坚守底线标准,降低软法比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文明行为促进立法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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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算法立法的理论逻辑及其规范构造
18
作者 刘洋 宋振武 《天津法学》 2024年第2期43-52,共10页
为进一步规制因人工智能算法技术推广引发的系列法律问题,当前亟须对算法技术进行体系性立法。在法理构造层面,应当将算法立法的属性归纳为社会规制,将算法立法的对象认定为算法应用行为,并将单独立法模式作为算法立法的基本模式。在立... 为进一步规制因人工智能算法技术推广引发的系列法律问题,当前亟须对算法技术进行体系性立法。在法理构造层面,应当将算法立法的属性归纳为社会规制,将算法立法的对象认定为算法应用行为,并将单独立法模式作为算法立法的基本模式。在立法逻辑层面,应当秉持“算法立法的主体逻辑、算法立法的风险预防逻辑、算法立法的场景化逻辑”的原则,对人工智能算法立法进行方向上的把握。具体到规范展开层面,应从“明确算法透明度及可解释性标准、建立从审查算法技术到严控算法应用的全流程合规机制、完善算法应用者的责任界定与问责机制”三个维度予以细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算法立法 算法应用行为 场景化逻辑 全流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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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几个问题的思考——兼论经合组织《竞争法的基本框架》的可借鉴之处 被引量:3
19
作者 张瑞萍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4期54-59,共6页
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维持一个自由与公平的竞争环境 ;反垄断法应以垄断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作为规制对象 ;为使反垄断法得以有效地实施 ,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在组织上应独立于政府其他部门 ,并同时享有一定的竞争政策的参与制定权 ,以便于... 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维持一个自由与公平的竞争环境 ;反垄断法应以垄断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作为规制对象 ;为使反垄断法得以有效地实施 ,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在组织上应独立于政府其他部门 ,并同时享有一定的竞争政策的参与制定权 ,以便于控制行政垄断行为。在具体条款的规定上 ,反垄断法应保持足够的弹性 ,采用定性的方式来规定那些须由法官具体认定的问题比采用列举的方式更能发挥反垄断法的效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立法 价值选择 垄断行为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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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立法推进德治:强制抑或自律——以地方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为例
20
作者 郭忠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8-101,共14页
在文明急剧变迁时期,道德规范也不得不随之而发生急剧变化。在社会生活变迁之际,由于文化的惯性和保守性带来的“文化滞后”现象,有必要由政府推进道德建设。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乡村生活转变为城市生活,农耕文明过渡到工业文明,一些旧... 在文明急剧变迁时期,道德规范也不得不随之而发生急剧变化。在社会生活变迁之际,由于文化的惯性和保守性带来的“文化滞后”现象,有必要由政府推进道德建设。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乡村生活转变为城市生活,农耕文明过渡到工业文明,一些旧习俗旧道德不适应新的社会生活需要,而新的习俗和道德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这种变化中,传统德治的调控效果在减弱,道德领域的运动式治理开始兴起。由于运动式治理的可持续性和规范性较弱,通过立法推进德治在道德指引、长效机制、外在约束、引导道德发展等方面显现出诸多治理优势。不过,通过立法强行推进道德建设,既存在不能增进道德意识和培育非规范性道德等局限,又存在立法上强制界限不明、多元道德观念引发冲突、法律实施的成本制约等难题。在推进强制道德建设存在局限和难题但又不能放任不管时,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第三条发展道路,即通过以教育为主的温和立法来促进德治,其表现形式是指明目标,铺设道路,政府推动,方式灵活。“文明行为促进法”的定位应当超越强制和自律的两难境地,通过淡化强制、加强治理,以教育为导向、以实现自律为目的来促进社会文明行为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治 立法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精神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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