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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元宇宙时代下人工智能法律风险与犯罪论体系探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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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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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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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23-34,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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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元宇宙是由电子计算机、虚拟现实和量子技术等制成,介由高度发达的脑机接口技术,提供完全潜行环境的平行世界。在元宇宙环境中,管理员和强人工智能的共同犯罪即将成为一种新的犯罪趋势,为了解决犯罪主体的不适应性,有必要对我国通说温和的三阶层犯罪要件构成说再探讨。对于构成要件符合性,其实质就是管理员与人工智能监管程序类型化的违法性行为。为了解决元宇宙中精神损害所指向的实行行为无法被违法性所涵摄的问题,违法性的实质应当从泷川幸辰和前田雅英的实质利益损害的观点转向麦耶所主张的伦理规范违反说,而伦理违反性也应当理解为违法性更深层次的概念。因此从伦理规范违反说的角度应当对人工智能监管程序的程序犯意、危害行为、行为结果认定其违法性,并从危害行为、行为结果的角度认定系统管理员行为的违法性,但共同犯罪的认定范围仍限定于双方共同的行为部分。对于违法阻却事由,通过对元宇宙系统资源的财产属性的探讨,可明确用户的自力救济行为的相应刑法学属性。而对于责任要素,其自身情感和价值判断的脆弱性决定了刑罚所想表达的痛苦并不能如愿传达给强人工智能,因此对于强人工智能而言,有责性的本质应当转化为对侵害法益、伦理行为的预告性制裁。若具有相对意志自由的人工智能监管程序在对刑法所保护的权益进行充分衡量后仍实施不法行为,则应认定其犯罪故意,确定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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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元宇宙
人工智能
犯罪论体系
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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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etavers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riminological system
legal doctrinal expl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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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TP18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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