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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和衔接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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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姬亚平 支菡箴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30-40,共11页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制度依据,这两大制度体系共同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但二者也有着各自的话语体系,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规范效力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协调之处,双方体系的...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制度依据,这两大制度体系共同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但二者也有着各自的话语体系,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规范效力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协调之处,双方体系的独立性也带来了一些时间上的空当与规范上的不衔接,所以,推进二者的协调和衔接,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课题。实现二者的协调和衔接,首先要明确遵循两项基本原则,即国家法律至上,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在此基础上,加强党内法规的自体协调性、注入合法性审查,注重二者的动态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内法规 国家法律 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 依规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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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地区水生态补偿的法制协调机制——以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为中心的思考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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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键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43-50,共8页
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以受益者负担为原则,是流域下游水生态受益地区向流域上游水生态保护建设地区实施补偿的一种活动。它旨在通过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协调地区之间的生态保护和利益冲突,最终实现保护生态的共同目的。作为... 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以受益者负担为原则,是流域下游水生态受益地区向流域上游水生态保护建设地区实施补偿的一种活动。它旨在通过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协调地区之间的生态保护和利益冲突,最终实现保护生态的共同目的。作为跨域治理的具体形态,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主要有支配性治理和区域合作治理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基于执行落差和实施范围的限制,支配性治理模式并不高效;由于利益的高度分化,区域合作治理模式同样面临诸多现实困难。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融合了区域合作的自愿要素和来自中央政府的执行强制要素,展示了一种新的有效的跨地区水生态补偿法制协调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补偿 区域合作 财政转移支付 法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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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监管规范体系化之疏失与完善 被引量:14
3
作者 刘超 吕稣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10-122,131,共14页
生态环境监管职能分散交叉、多头管理的体制性障碍是我国生态环境监管效能不高的重要成因,这一体制性障碍可以进一步归因于构成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法律规范的体系化疏失:一方面,生态环境监管主体职责边界模糊的缺陷与相关法律表述模糊... 生态环境监管职能分散交叉、多头管理的体制性障碍是我国生态环境监管效能不高的重要成因,这一体制性障碍可以进一步归因于构成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法律规范的体系化疏失:一方面,生态环境监管主体职责边界模糊的缺陷与相关法律表述模糊不清、表达不规范紧密相关;另一方面,在生态环境领域以要素为依据的分散式立法体系化程度不高的语境下,监管体制法律规范之间多有冲突、协调性不足,难以协同服务于监管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完善我国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可以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包括从形式层面完善法律条款的立法表述以及从内容层面实现法律制度体系化这两个维度展开,促进立法内部不同监管主体之间沟通协调机制的形成,实现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系统化、综合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监管 体系化 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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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教育立法研究之与现有法律体系的冲突与协调 被引量:12
4
作者 兰岚 《现代远距离教育》 CSSCI 2017年第5期66-74,共9页
源于终身教育对公民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强大作用,法制化的推进手段成为重要选择,终身教育立法在我国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国家终身教育立法如果制定,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又将增加一部国家教育立法。各项法律法规纵横交错,终身教育法不可避免... 源于终身教育对公民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强大作用,法制化的推进手段成为重要选择,终身教育立法在我国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国家终身教育立法如果制定,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又将增加一部国家教育立法。各项法律法规纵横交错,终身教育法不可避免地会与现有的法律体系产生冲突,法律协调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宪法和教育法是国家终身教育立法的上位法,其关于终身教育发展的原则和精神在终身教育立法中必须予以遵守和贯彻。其它教育类法律是终身教育法的同位法,在各自范围内实行,奉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冲突处理原则。地方终身教育条例是国家终身教育立法的下位法,不得与国家立法相抵触。其他相关立法也需进行调整与完善,以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与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终身教育立法 法律体系 法律冲突 法律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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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师同堂理论解构——以法学教育与定分止争内在逻辑为中心 被引量:13
5
作者 朱伯玉 徐德臣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90-97,共8页
法学教育在传统上倾向于将理论与实务、实体与程序"分而治之",这不符合法学教育的基本规律。本质上看,法律知识的获得非常类似于定分止争过程之内在逻辑,这种逻辑要求定分止争所涉及的各种要素必须在恰当的时机同时嵌入教学... 法学教育在传统上倾向于将理论与实务、实体与程序"分而治之",这不符合法学教育的基本规律。本质上看,法律知识的获得非常类似于定分止争过程之内在逻辑,这种逻辑要求定分止争所涉及的各种要素必须在恰当的时机同时嵌入教学过程。由于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存在的定位模糊、方式僵化、学生与司法实践对接缓慢等痼疾,近年来法学教育开始了双师同堂的实践探索。双师同堂不仅是教学主体的量增,更意味着理论与实务同堂、实体与程序同堂以及法律与生活同堂。双师同堂包含着深刻的理论意涵,应成为常态教学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学教育 教学模式 协同教学 定分止争 双师同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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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自主与环境善治:环境税法实施中的法域协调 被引量:13
6
作者 侯卓 黄家强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25-33,共9页
生态文明建设表现为环境善治的塑造过程,离不开政策理性设计和环境合作共治的善政引导。环境税是国家创新环境政策和重构环境伙伴关系的制度产物,其实效效果取决于税制的科学设计、税权的自主实施和税政的环境优化。我国环境税法设计以... 生态文明建设表现为环境善治的塑造过程,离不开政策理性设计和环境合作共治的善政引导。环境税是国家创新环境政策和重构环境伙伴关系的制度产物,其实效效果取决于税制的科学设计、税权的自主实施和税政的环境优化。我国环境税法设计以践行税收法定和地方自主双重原则为出发点,赋予了地方较大的征管自主权和完全的收益自主权,但在后续实施阶段,存在着如何将地方的财政自主权力与环境善治目标严密契合的问题。以地方的现实运作来看,一方面地方在具体税额确定、环保标准设定以及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增加等方面享有自主决定权,但该项权力行使要么处于静默状态,要么潜藏隐性风险。如在具体税额确定问题上,一些地方根据本地实际要么对特定污染物加以从重征收,要么实行区域内分类、分档征收,要么采取渐进性加重征收的模式,难以规避地方之间的邻避政策效应。另一方面,环境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但大部分省级政府仍保留一定的环境税收入,呈现出倾斜共享、平均分配以及纯地方所有三种收入划分模式,而且现有的环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模式也存在一定弊端。本文认为,良好的环境税制度应秉承"环境善治"而非"财政增收"的立税初心,遵从环境税的税收机理和税权效能。高效的环境税实施机制应协调好"规制自主"与"财政自主"的功能向度,处理好"地方自主"与"中央集权"的关系,促成自主权能充分的地方与监管协调有力的中央的合作治理。优质的环境税外联环境应明确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促成整体税制的生态化转型,在法域范围内实现财税体制与生态体制二元改革的协同化和整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税法 财政自主 环境善治 法域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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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金融稳定法》的思考与完善建议 被引量:6
7
作者 刘少军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76-91,共16页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后,各主要国家普遍开始重视金融稳定问题,相继颁布了相关的金融稳定法规。我国也于2022年提出了《金融稳定法(草案)》,从整体上构建了预防、化解、处置金融危机的基本体系。金融稳定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仅需要自身...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后,各主要国家普遍开始重视金融稳定问题,相继颁布了相关的金融稳定法规。我国也于2022年提出了《金融稳定法(草案)》,从整体上构建了预防、化解、处置金融危机的基本体系。金融稳定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仅需要自身有完善的体系,更需要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内容上的协调,并在此基础上不断进行完善。这些需要协调和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金融稳定的基本原则、同其他金融法规的协调、同民商法规的协调、同司法规范的协调,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的完善。未来应进一步完善各金融稳定主体的独立职责、配合职责,应进一步补充民商事协商、救济、司法介入程序,裁判机关应该成为金融稳定的联合处置机关;同时,应该对金融稳定的目标与原则、全面稳定监管、稳定协调机制、金融稳定责任等内容在法治化思想指导下作进一步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稳定 基本原则 相关法律 法律协调 司法协调 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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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制研究的参照系 被引量:11
8
作者 叶必丰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25-32,共8页
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法制问题研究的科学性,取决于研究方法即参照系选择的科学性。我国已有研究的参照系,主要有国际私法和欧盟方案以及美国州际法治协调方案。但是,从参照系功能与所需要解决任务的一致性、参照系环境的相同性和所坚持... 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法制问题研究的科学性,取决于研究方法即参照系选择的科学性。我国已有研究的参照系,主要有国际私法和欧盟方案以及美国州际法治协调方案。但是,从参照系功能与所需要解决任务的一致性、参照系环境的相同性和所坚持理念的先进性来说,我们应当选择美国的州际法治协调为研究参照系。这一参照系以尊重现行宪政框架,通过法解释挖掘法律资源为核心,是我们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法制问题的首选方案。在法解释得以充分展开,成文法资源得以穷尽挖掘的基础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需求仍得不到满足的,我们完全可以像西班牙那样制定统一的成文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经济一体化 法制协调 美国州际法治协调 参照系 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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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法制协调新模式 被引量:10
9
作者 王春业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 2007年第6期81-86,共6页
随着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协调区域内各行政区划利益冲突和各自为政问题已显得十分重要。重新调整行政区划的想法不切实际,定期协商机制及成立共同协调机构的协调方式效果不佳,必须用法制手段来协调。而在法制协调手段中,区域... 随着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协调区域内各行政区划利益冲突和各自为政问题已显得十分重要。重新调整行政区划的想法不切实际,定期协商机制及成立共同协调机构的协调方式效果不佳,必须用法制手段来协调。而在法制协调手段中,区域行政立法的形式是最佳选择。要通过完善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方式,明确区域行政立法是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的另一种合法形式,明确区域行政立法的主体、可协作的权限和范围,规定行政立法具体程序,解决其法律渊源和位阶问题,理顺立法审查监督机制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三角经济一体化 法制协调手段 区域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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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几点创新 被引量:10
10
作者 徐孟洲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26-31,共6页
中国经济法是改革开放中崛起的新兴法律部门。中国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与创新表现为:经济法理论对公法与私法两分法局限的突破;经济法理论对传统部门法调整对象理论的更新;经济法理论对法律调整机制及其功能的拓展;经济法学... 中国经济法是改革开放中崛起的新兴法律部门。中国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与创新表现为:经济法理论对公法与私法两分法局限的突破;经济法理论对传统部门法调整对象理论的更新;经济法理论对法律调整机制及其功能的拓展;经济法学提出社会本位观丰富了法的理念,是对个体本位理论的超越。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创新既需要坚持思想的大胆解放,又必须应对社会经济发展变革的现实,还应当经受社会生活与法律实践的检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法 公法与私法 调整对象 法律功能 社会本位 平衡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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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框架内澳门与珠海法律衔接与协同立法 被引量:10
11
作者 陈欣新 《港澳研究》 2020年第1期88-92,M0005,共6页
以澳门和内地的客观现实差异,实现完全的法律统一,是不可能的,也不符合“一国两制”精神。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澳门和广东之间特别是澳门与珠海之间通过协同立法的方式实现立法协调和法律衔接创造了条件。澳门和珠海之间协同立法旨... 以澳门和内地的客观现实差异,实现完全的法律统一,是不可能的,也不符合“一国两制”精神。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澳门和广东之间特别是澳门与珠海之间通过协同立法的方式实现立法协调和法律衔接创造了条件。澳门和珠海之间协同立法旨在充分利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权和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针对“一国两制”条件下澳门和内地互涉事务纷繁复杂、缺乏经验和范例、不确定的因素在所难免的实际情况,先就互涉领域或需要法律规则衔接的领域的立法事宜取得共识,再通过各自的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法律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冲突及其不利后果,因此,协同立法本质上是新型“法制协调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同立法 法制协调 规则衔接 粤港澳大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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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问题研究 被引量:6
12
作者 蔺耀昌 才凤敏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10-12,共3页
法律冲突是法治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法学学科的划分以及各法学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 ,不同学科所关注的法律冲突的类别有所不同 ,所以不同学者对于法律冲突给出了不同的定义。然而 ,作为法理学基本问题和基本的法学术语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是法治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法学学科的划分以及各法学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 ,不同学科所关注的法律冲突的类别有所不同 ,所以不同学者对于法律冲突给出了不同的定义。然而 ,作为法理学基本问题和基本的法学术语 ,法律冲突就其本质而言 ,不应当因学科的不同划分而不同。它应当有一个基本的内涵和外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制 统一 冲突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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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困境与发展 被引量:7
13
作者 王雪 尹玥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89-99,共11页
地理标志凝聚了独特的自然人文特征,承载着极大的经济价值,已经成为我国"十四五"规划打造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抓手。目前在国际上对地理标志呈现出不同的保护模式。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也逐步形成了地理... 地理标志凝聚了独特的自然人文特征,承载着极大的经济价值,已经成为我国"十四五"规划打造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抓手。目前在国际上对地理标志呈现出不同的保护模式。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也逐步形成了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三种保护模式并列的局面。但三种模式在实践中存在保护重叠、标准不一等困境,制约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在《民法典》将地理标志独立规定为知识产权客体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再分设不同产品的具体保护制度,同时辅以不同行业实施标准,以实现地理标志保护的系统性、专业性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理标志 法律保护 协调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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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探讨 被引量:7
14
作者 蔡立新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期49-53,共5页
我国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由于现行会计法规体系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缺少部门和职业间的协调,存在着一定程度不协调、不完善现象,主要表现为法规冲突、会计法规中定义不准确、民事赔偿制度缺失等问题,... 我国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由于现行会计法规体系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缺少部门和职业间的协调,存在着一定程度不协调、不完善现象,主要表现为法规冲突、会计法规中定义不准确、民事赔偿制度缺失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会计法律规范应有的作用。因此,建议建立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制度,同时注意法律规范的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会计信息 法律规范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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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优惠与最惠国待遇关系的冲突与法律协调——兼论我国之应对措施 被引量:5
15
作者 沈木珠 《国际贸易问题》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99-103,共5页
区域贸易合作与多边贸易体制虽具有互补性,但彼此不能相互替代;区域贸易优惠与多边最惠国待遇实质上存在冲突,但它作为一项特殊例外存续于世贸组织体制之内。世贸组织规则确立了区域贸易优惠的合法性,从而为区域贸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 区域贸易合作与多边贸易体制虽具有互补性,但彼此不能相互替代;区域贸易优惠与多边最惠国待遇实质上存在冲突,但它作为一项特殊例外存续于世贸组织体制之内。世贸组织规则确立了区域贸易优惠的合法性,从而为区域贸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分析区域贸易合作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区域贸易优惠与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的冲突,以及世贸组织规则对两者间关系的协调,有助于了解区域一体化发展进程,及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贸易 最惠国待遇 优惠 多边贸易体制 世贸组织规则 合作 区域一体化 法律协调 冲突 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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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在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法律地位之冲突及协调 被引量:3
16
作者 王宝治 潘中喜 《河北法学》 2003年第5期70-73,共4页
关于非法人组织(即公民、法人以外的第三民事主体)之法律地位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存在着诸 多冲突与矛盾。造成冲突与矛盾的原因之一,就是由于我们在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理论 认识上存在着不一致。要消除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就必... 关于非法人组织(即公民、法人以外的第三民事主体)之法律地位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存在着诸 多冲突与矛盾。造成冲突与矛盾的原因之一,就是由于我们在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理论 认识上存在着不一致。要消除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就必须统一理论界的认识:一方面应赋予 某些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另一方面,有必要对可以成为民事主体的非法 人组织的资格条件从构成要件方面加以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人组织 民事实体法 程序法 法律地位 民事主体资格 诉讼主体资格 构成要件 诉讼当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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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非政府组织自治与政府规制的法律协调 被引量:7
17
作者 范海玉 宋望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44-147,共4页
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回应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民众利益表达团体,正在发展成为促动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力量。囿于社会基础、关系定位和管理体制等多种因素制约,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发展实情并不尽如人意。着眼于非政府组织自治与政府规制... 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回应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民众利益表达团体,正在发展成为促动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力量。囿于社会基础、关系定位和管理体制等多种因素制约,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发展实情并不尽如人意。着眼于非政府组织自治与政府规制的协调与互动,中国必须着力于理顺关系、搭建平台和防控风险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以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政府组织 自治 政府规制 法律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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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知识产权法治协同保护机制研究 被引量:7
18
作者 曹琴仙 付华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87-99,共13页
知识产权合作保护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组成部分,构建法治协同机制是实现该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当前,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面临缺乏区域联动统一的法治体系,区域合作协调机制的法律保障不到位,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发展... 知识产权合作保护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组成部分,构建法治协同机制是实现该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当前,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面临缺乏区域联动统一的法治体系,区域合作协调机制的法律保障不到位,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发展不均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因此需要完善法治体系建设,加强法治理念协同,促进法治机制创新性改革,拓宽法治人才协同保障,从法治、理念、机制、人才四个维度构建京津冀知识产权法治协同保护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京津冀 知识产权 法治协同 合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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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修正到修订:我国《体育法》修改的模式选择 被引量:6
19
作者 卫学芝 汪全胜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136-144,共9页
我国《体育法》自1995年制定实施后,至今修改过2次,总共涉及5个条款。从法律修改模式来看,我国《体育法》的2次修改是法律修正模式的适用,采用的是包裹立法模式,但它不能对《体育法》进行全方位的修改,而我国经过20多年的发展,客观情势... 我国《体育法》自1995年制定实施后,至今修改过2次,总共涉及5个条款。从法律修改模式来看,我国《体育法》的2次修改是法律修正模式的适用,采用的是包裹立法模式,但它不能对《体育法》进行全方位的修改,而我国经过20多年的发展,客观情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体育观念、行为模式等都需要作出全面的修改,故修正模式不适合《体育法》全面修改的要求。基于文献资料、规范研究以及逻辑分析方法,对我国现行关于《体育法》修改的成果进行梳理与分析。研究认为:我国《体育法》需要在立法理念、结构框架以及立法技术方面进行全面修改,而这种全面修改的模式就是法律的修订模式,我国《体育法》的修改要从修正模式转向修订模式。鉴于此,研究提出:对现行《体育法》进行修订,必须要做好《体育法》修改的前期准备工作,如整理、研究国外的《体育法》;做好《体育法》修改的专题研究;加强体育法修改的协调与论证工作等。通过此研究,为我国立法机关慎待《体育法》的修改模式有参考意义,提出的观点为我国《体育法》完善提供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修改 修正模式 修订模式 包裹立法 全面修改 法律协调 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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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管理法”核心内容的基本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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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少军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75-84,共10页
按照我国本轮修改金融法的最初设想:将《证券法》完善成为“资本市场法”,《商业银行法》修改为“银行业法”,形成货币市场法,以此构建我国金融法的核心业务体系。与之相对应,将原金融监管机关进行合并,以解决监管全面覆盖和金融控股公... 按照我国本轮修改金融法的最初设想:将《证券法》完善成为“资本市场法”,《商业银行法》修改为“银行业法”,形成货币市场法,以此构建我国金融法的核心业务体系。与之相对应,将原金融监管机关进行合并,以解决监管全面覆盖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由于前期条件不够成熟,相关法律修改仍然保留了原有名称,只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完善。为此,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全部金融监督管理。从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来看,未来中国证监会在金融监管上应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保持协调或者合并。因此,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成为“金融监督管理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作为一次系统性的全面修改,应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范畴界定、目标原则、机关设置、监管职责、实施措施、监管协作、法律协调等进行统一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监管 监管机关 监管职责 法律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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