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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水下文化遗产管辖机制构建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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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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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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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23年第1期51-74,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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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水下文化遗产蕴含多元价值,日益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国家应加强对这些活动的规制。当一些水下文化遗产位于领海之外时,国家管辖域外遗产活动,可能造成管辖权的扩张。依据习惯国际法,水下文化遗产管辖机制分为两种基本模式:沿海国依据属地原则管辖领域内的遗产活动;船旗国依据属人原则管辖本国船舶的域外遗产活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了水下文化遗产管辖机制的基础框架,但缺乏具体的管辖规则,对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水下文化遗产管辖规定尚属空白。《2001年公约》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构建了以协商合作为核心的水下文化遗产管辖机制,并细化了相关管辖规则。我国在构建水下文化遗产管辖机制时,应遵循水下文化遗产管辖的国际法规范,改进国内法的相关规则,充分发挥司法管辖的作用;同时,应从立法、司法、执法层面完善遗产治理体系,将遗产保护与国际合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遗产领域的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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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下文化遗产
管辖权扩张
域外管辖
海洋法公约
2001年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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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underwater culture heritage
jurisdiction creeping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2001 Co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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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3.5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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