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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之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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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春洪 张硕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CAS 2024年第4期9-14,共6页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承载着风险防控的价值理念,在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中被寄予重大期望。该类诉讼的启动以“重大风险”的认定为前提,但由于当前司法实践中“重大风险”的认定呈现出认定范式尚未统一以及司法者能动性不足的实践...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承载着风险防控的价值理念,在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中被寄予重大期望。该类诉讼的启动以“重大风险”的认定为前提,但由于当前司法实践中“重大风险”的认定呈现出认定范式尚未统一以及司法者能动性不足的实践样态,无益于该制度的落地实效。“重大风险”的内涵不明、证明责任的规则阙如及传统司法观念与新制度间的非契合性已然成为该制度的病灶。因而,有必要通过厘清“重大风险”概念内涵、完善实然法上的证明责任制度、弥合传统司法观念与新制度之间罅隙,真正发挥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前端预防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重大风险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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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之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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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锁成 《吕梁学院学报》 2013年第6期58-61,共4页
1997年刑法增设了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本罪的主体为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非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以及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收藏的国有文... 1997年刑法增设了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本罪的主体为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非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以及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收藏的国有文物,尚未被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收藏的国有文物以及非国有单位、个人收藏的文物,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本罪的买受人与受赠人是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将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藏品,向外国人非法出售或私赠的,属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与本罪的法条竞合,应按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出售 赠送文物藏品罪 立法概述 构成特征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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