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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被引量: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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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屈茂辉 《北方法学》 2007年第1期22-34,共13页
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注意义务都是过失判定的基准。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包括制定... 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注意义务都是过失判定的基准。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包括制定法、技术规范、习惯和常理、合同或委托、在先行为。在注意义务的体系中,特别要重视以内容为标准的体系构成,还要理清作为注意义务与不作为注意义务,更要突出高度注意义务的地位。在注意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其解决规则为依据注意义务的优先性。注意义务有着程度的差异,应当构建“注意程度标准人”以替代“合理人”。我国侵权行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意义务 过失侵权 注意程度标准人 侵权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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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子公司非自愿债权人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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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子婧 《河南工学院学报》 CAS 2021年第1期64-70,共7页
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保护并促进了投资和创业,但却阻碍了对子公司非自愿债权人的充分救济,造成了经济效益与矫正正义之间的张力。对此,最简单的补救路径是废除或限制股东有限责任,但这一路径会极大地阻碍投资和创业,甚至危及现... 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保护并促进了投资和创业,但却阻碍了对子公司非自愿债权人的充分救济,造成了经济效益与矫正正义之间的张力。对此,最简单的补救路径是废除或限制股东有限责任,但这一路径会极大地阻碍投资和创业,甚至危及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传统的救济路径是法人格否认,但否认人格要求的门槛过高,不利于子公司非自愿债权人得到充分救济。域外法律实践近年来日益流行的路径是追究母公司直接责任,但这一路径在矫正正义和经济效益两方面得分都不高。更为合理的救济路径是集团责任路径。只要符合集团公司的定义,无论是否存在人格混同,也无论母公司自身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母公司或集团公司都应当对子公司非自愿债权人负责。这一路径既能更好地满足矫正正义,也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子公司 集团公司 非自愿债权人 法人格否认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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