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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虚开发票罪中“虚开”行为的规范解释与立法论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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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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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南京师范大学区域法治发展协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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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4期59-74,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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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济犯罪类型化与刑事违法判断相对性研究”(21BFX17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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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了虚开发票罪,但没有对虚开行为作出界定。基于条文之间的位置关系以及前置法对虚开行为的规定,大多数观点认为,《刑法》第205条之一的虚开行为就是第205条第3款所规定的四类虚开行为。但这一观点存在疑问。第205条规制的对象是虚开两类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为保护国家税收重大利益,在必要时进行法律拟制规定具有合理性。但虚开发票罪规制的对象是普通发票,虚开普通发票只能作为后续犯罪的预备行为,对国家税收利益并不具有高度盖然性的侵犯风险,预备行为正犯化的立法应受到更严格的条件限制,司法直接援引第205条第3款法律拟制规定不具备正当性。从规范目的与体系解释出发,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不应当属于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当现有法律体系能够实现对虚开行为的充分评价时,未来的刑法修正案应当删除虚开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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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虚开发票罪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
法律拟制
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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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e of issuing false invoices
having others issue false invoices for oneself
introducing others to issue false invoices
legal fiction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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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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