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作为反垄断救济措施的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
被引量:7
- 1
-
-
作者
时建中
吴宗泽
-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出处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108-125,共18页
-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8AFX019)。
-
文摘
作为反垄断救济措施的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是解决当前数字平台封禁行为的重要方式,既能维持现有符合市场特征的市场结构,又能将数字平台内部的网络效应外部化,允许市场竞争者公平共享网络效应产生的效率。通过降低市场进入壁垒恢复市场的有效竞争,避免用户、数据等价值要素聚集于少数数字平台。不论是作为反垄断事前监管措施,还是作为反垄断事后救济措施,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都有较好的适用基础和空间。结合我国目前肯定性调整方法规定不足的现实情况,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可能适用的情形也比较清晰,主要是针对数字平台既有反竞争性的互操作安排。实施时应当明确以基线标准作为实施的限度,严格秉持依法、审慎、积极和协同的理念。以公平原则、比例原则为义务设计的基本原则,对互操作义务的范围、标准以及监管等各方面内容予以科学设定。
-
关键词
互联互通
反垄断法
互操作义务
数字平台
反垄断救济措施
-
Keywords
interconnectivity
anti-monopoly law
interoperability obligation
digital platform
anti-monopoly remedy
-
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
-
题名数字平台管制:公共性理论的反思与经济管制的适用
被引量:19
- 2
-
-
作者
李剑
-
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22-41,共20页
-
文摘
以公共承运人、新公用事业为代表的公共性理论希望改变反垄断法实施不力的局面,通过赋予特殊义务来强化对数字平台市场力量的约束。公共性理论历史悠久,但基本概念模糊不清,难以明确管制范围;所主张的非歧视、普遍服务等管制义务,在没有结构性剥离、价格管制、准入限制等措施的配合下,难以独立实现;基于平台服务的性质来实施管制,还会造成过度的市场干预。以自然垄断理论为内核的经济管制不仅定义清晰,而且将管制范围限定在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平台,更适合数字平台快速发展的特点。实现数字平台的经济管制,需要借鉴传统经济管制中成熟的管制理论和实践经验,尤其要对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平台功能进行结构性剥离,并对剥离后的自然垄断平台附加互操作义务。
-
关键词
数字平台
公共承运人
新公用事业
经济管制
互操作义务
-
Keywords
digital platform
common carriers
new public utilities
economic regulation
interoperable obligations
-
分类号
D912.2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4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