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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契约故意免责条款之故意对象研究——基于比较法的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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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岳卫 周馨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27-133,140,共8页
我国《保险法》及各保险条款均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免于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两者均未明确故意的对象究竟是指损害的结果还是引起损害的原因行为。依照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一方的解释,即... 我国《保险法》及各保险条款均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免于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两者均未明确故意的对象究竟是指损害的结果还是引起损害的原因行为。依照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一方的解释,即采损害结果故意说,这也是当今各国判例的倾向。然而,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时,作为例外,应当适用故意免责条款,否则将助长不法行为的发生,违背保险制度应有宗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契约 故意免责 故意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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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标的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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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林广 赖黎 《科技创业月刊》 2006年第7期140-141,共2页
不论在实务还是理论上,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促进了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但是在界定责任保险的标的范围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从违约责任的内涵、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以及《保险法》的规定这三个方面论述了应将违约责任纳入责任保... 不论在实务还是理论上,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促进了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但是在界定责任保险的标的范围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从违约责任的内涵、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以及《保险法》的规定这三个方面论述了应将违约责任纳入责任保险的标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保险 违约责任 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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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合同客体多元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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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见生 《科技和产业》 2009年第3期92-94,共3页
学术界对"保险合同客体"有不同的认识。保险标的或保险利益都不是"保险合同客体"的全部,单一的保险标的无法承载"保险合同客体"的全部内涵。"保险利益论"又无法完整地解释"保险利益"... 学术界对"保险合同客体"有不同的认识。保险标的或保险利益都不是"保险合同客体"的全部,单一的保险标的无法承载"保险合同客体"的全部内涵。"保险利益论"又无法完整地解释"保险利益"缺失情况下的保险合同客体的问题,既难以表现保险合同(及其客体)与保险利益并不相互依存的特点,也无法显示保险合同客体与特定风险的联系。保险合同客体的多元性特点才是问题的关键解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客体 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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