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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边界——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实质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22
1
作者 江耀炜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52-161,共10页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性条件,对其性质和地位的正确把握,是确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边界的重要依据。在本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仅仅是为提示违法性而存在,而不是构成要件要素。本...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性条件,对其性质和地位的正确把握,是确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边界的重要依据。在本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仅仅是为提示违法性而存在,而不是构成要件要素。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个人生活的安宁,而不是所谓的信息自决权。在本罪司法认定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两个层面的价值和意义:一方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后,通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提示违法性功能,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即法律上的根据;另一方面,在行为人的责任评价阶段,通过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实质解释评价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有无、错误的可避免性,进而作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可归责的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危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信息自决权 安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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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的基本目标与归责机制 被引量:60
2
作者 劳东燕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3-17,共15页
为避免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的目标设定上出现认知偏差,有必要结合外部观察视角,考察网络社会的到来究竟产生何种客观需求,从而对法律系统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期待。网络与数字技术的发展,摧毁了先前私域与公域之间的物理性边界,... 为避免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的目标设定上出现认知偏差,有必要结合外部观察视角,考察网络社会的到来究竟产生何种客观需求,从而对法律系统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期待。网络与数字技术的发展,摧毁了先前私域与公域之间的物理性边界,由此面临如何重建二者之间界线的时代命题。匿名性是作为公域与私域之间的新的分界线而存在,保护个体的匿名性因而在政治与社会秩序层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的基本目标,宜界定为通过保障个体的匿名性存在而确保私域与公域之间的界分。为实现前述目标,法律中既有的风险分配与归责机制需作相应调整。为解决风险分配中的结构性不公平,在归责机制的构建上应当遵循三个基本理念,并实现三大转变;以此对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其在取得重要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值得反思之处。与此相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需要立足于个人的匿名性存在来解读,其内容具有一体两面性:在个体权利层面,是要保障具体个人的与匿名性存在相关的权益;在社会权利层面,旨在确保匿名性所代表的将私域与公域相区分的政治社会秩序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匿名性 私域自主 归责机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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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体系构建 被引量:36
3
作者 敬力嘉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52-167,共16页
作为企业管理工具,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也存在被滥用的体系性风险。在分配个人信息处理风险时,应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合理限制公民个人、企业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自由,并以此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法理依据。企业在设计个人信... 作为企业管理工具,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也存在被滥用的体系性风险。在分配个人信息处理风险时,应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合理限制公民个人、企业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自由,并以此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法理依据。企业在设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计划时,应遵循目的正当原则、区分原则、均衡原则与信赖原则。对企业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时,应贯彻三阶审查法,即递进式审查合规计划的一般特征、具体要素及其功能、企业成员的具体行为。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的底线,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划定。以企业的个人信息处理是否合规,以及企业领导人、合规负责人是否履行监管义务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不法的评价标准,可有效保障本罪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之底线的功能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企业合规 合规审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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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自决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边界--以已公开个人信息为中心的分析 被引量:22
4
作者 刘双阳 《人权》 CSSCI 2021年第5期148-162,共15页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以未获得信息主体"二次授权"同意为由,对擅自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一律入罪规制,该做法有过度犯罪化之虞。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兼具信息自决与信息利用两个面向,同时承载着信息主体的...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以未获得信息主体"二次授权"同意为由,对擅自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一律入罪规制,该做法有过度犯罪化之虞。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兼具信息自决与信息利用两个面向,同时承载着信息主体的安全保护诉求与信息处理者的价值利用诉求,两者之间难免发生利益冲突。以个人信息自决权为保护法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以追求利益平衡之价值取向重构规制逻辑,引入《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所设计的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合理处理规则"来构建本土化的利益平衡机制。在具体场景中应围绕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三个层面,以符合个人信息公开的目的、没有改变个人信息被公开时确定的用途、未侵害信息主体的重大利益来形塑合理处理的认定标准,从而划定刑法对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信息自决 信息利用 合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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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外围”立法与解释进路 被引量:20
5
作者 陈文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36-43,共8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没有将"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核心行为纳入犯罪圈,而是通过刑法对非法获取和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这种立法模式称为"外围规制",它旨在实现刑事立法的妥当性与效率。"外围规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没有将"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核心行为纳入犯罪圈,而是通过刑法对非法获取和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这种立法模式称为"外围规制",它旨在实现刑事立法的妥当性与效率。"外围规制"是一种立法技术,这种立法模式避免了对"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行为定型化的弊端,而是通过截断信息的传递减少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符合司法功利主义和司法便利主义的要求。但是,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应当以"非法利用"为解释的核心与落脚点,将"非法"理解为"以非法利用的目的",从而将合法取得非法利用信息的行为纳入到本罪的调整范围中。另外,应当采用吸收犯的原理妥善地处理本罪与其他罪名的罪数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外围规制 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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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刑法规制论 被引量:13
6
作者 刘宪权 宋子莹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4期64-73,共10页
囿于行为评价的缺失与法院对于相似罪名的不当适用,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的行为未被纳入现行刑法规制的范围。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比于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其侵害具有直接性与精确性等特点... 囿于行为评价的缺失与法院对于相似罪名的不当适用,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的行为未被纳入现行刑法规制的范围。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比于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其侵害具有直接性与精确性等特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更有利于实现前置法与刑法的法秩序统一。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的行为可以按照《刑法》第253条第3款加以处罚;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的行为,可通过类比非法提供个人信息行为,调整《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2款的规定予以规制,以保证刑法内部立法逻辑之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使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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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中信息分级保护的结构重塑 被引量:12
7
作者 黄陈辰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95-103,共9页
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保护必要性与紧迫性程度的不同将个人信息划分为三个层级并设置高低有别的入罪门槛,形成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分级保护模式。这种模式最能直接反映行为的危害性程度与刑法对不同类型信息的保护力度,但其亦存在第一层级要素... 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保护必要性与紧迫性程度的不同将个人信息划分为三个层级并设置高低有别的入罪门槛,形成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分级保护模式。这种模式最能直接反映行为的危害性程度与刑法对不同类型信息的保护力度,但其亦存在第一层级要素范围过窄、第二层级认定标准单一、第三层级行为类型欠缺的弊端。因此应对现行分级保护体系予以调整与完善。具体而言,应在第一层级中增加“生物识别信息”及“与性相关的信息”;将第二层级的认定标准延展至“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并且增加列举个人联系方式、个人经历信息、网络关联信息等常见的信息类型;为《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设置“5万条以上”的信息数量标准,使其被纳入分级保护体系并作为第四层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情节严重 分级保护 生物识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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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脸识别刑法规制的限度与适用——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导案例为切入 被引量:11
8
作者 罗翔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7-30,共14页
如果国家无意用刑法手段规制公权力组织滥用人脸识别的现象,那么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出发,对于个人滥用人脸识别的行为就必须慎用刑事制裁措施。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主要强调的是刑法的补充性,它必须受制于刑法的独立性。侵犯公民个... 如果国家无意用刑法手段规制公权力组织滥用人脸识别的现象,那么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出发,对于个人滥用人脸识别的行为就必须慎用刑事制裁措施。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主要强调的是刑法的补充性,它必须受制于刑法的独立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通过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来捍卫信息所承载的人身、财产权利。它是一种具体危险犯,只有对人脸等个人信息的侵犯足以危及人身、财产权利,才可以发动刑罚权。单独的人脸信息如果没有姓名等其他信息,很难对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实质损害。在涉及人脸识别的相关犯罪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财产犯罪都不能进行数罪并罚。通过人脸识别骗取财物,机器不能被骗的理论应当被扬弃。法治必须对数据利维坦保持足够的警惕,对人脸识别的规制主要依赖于其他法律体系的治理,刑法应该保持必要的谦抑与节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脸识别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的独立性与补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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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保护路径研究——以个人健康信息为例 被引量:11
9
作者 龚珊珊 李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6期64-71,共8页
刑法应当对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部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与对隐私权的概念理解存在偏差有关,对此需要明确隐私权“保密”的界限,划定刑法保护的限度,使刑法走出对个人信息隐私权“限制转移”的规制逻辑,克服传统时代“... 刑法应当对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部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与对隐私权的概念理解存在偏差有关,对此需要明确隐私权“保密”的界限,划定刑法保护的限度,使刑法走出对个人信息隐私权“限制转移”的规制逻辑,克服传统时代“源头治理”方式的滞后性。从隐私权的重塑角度入手,确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为隐私权,法益属性为个人法益,刑法应将保护重点着眼于对个人信息控制权能的保护,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刑法对滥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具体规制方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范围需要扩展至使用阶段,对合法获取、非法滥用行为的责任情节裁量应当比照该罪第1款的规定处罚以及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对滥用行为入罪进行严格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个人法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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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个人信息”的限定 被引量:10
10
作者 王哲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年第3期79-89,共11页
刑法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扩大化规定具有刑法解释扩张化的倾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核心法益是个人信息人格权中的信息自决权,个人信息自决权包括个人信息公开的自决权以及个人信息使用范围自决权,不具有可识别性个人... 刑法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扩大化规定具有刑法解释扩张化的倾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核心法益是个人信息人格权中的信息自决权,个人信息自决权包括个人信息公开的自决权以及个人信息使用范围自决权,不具有可识别性个人信息不在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法益保护范围之内。司法解释对不具有可识别性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目的主要是对抽象的公共利益的保护。司法解释将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个人信息的范围既容易导致刑法的立场不明确,不利于保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也不具有必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 核心法益 信息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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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应对 被引量:11
11
作者 黄陈辰 《政法学刊》 2022年第1期58-66,共9页
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且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无法有效防范,因而具有刑事规制的必要性。但当前我国刑法并未直接规制该行为,而是采取“被动性附随打击”进路,以期通过惩处关联犯罪而取得打击非法利用行为的附属... 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且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无法有效防范,因而具有刑事规制的必要性。但当前我国刑法并未直接规制该行为,而是采取“被动性附随打击”进路,以期通过惩处关联犯罪而取得打击非法利用行为的附属效果。这种进路具有未单独评价非法利用行为、过度依赖关联犯罪、部分情况下导致罪刑失衡的固有缺陷,因而需要进行路径转换。考虑到为法官提供明确的裁判依据、有利于法秩序的统一,且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主动性独立规制”进路是合理的路径选择,即将非法利用行为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体而言,将非法利用行为合并归入《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同时适用该款法定刑;在具体适用中引入“情境脉络”模式并弱化“知情同意”规则;结合非法利用行为的特殊性更新“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依据想象竞合的处理规则实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新增罪名的合理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利用行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情景脉络”模式 情节严重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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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刑的立法构思 被引量:9
12
作者 卢勤忠 张宜培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73-96,共24页
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行为通常有冒用型、擅自使用型、伪造、变造型三种客观表现形式。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刑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可行性。《刑法》第... 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行为通常有冒用型、擅自使用型、伪造、变造型三种客观表现形式。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刑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可行性。《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能够囊括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这一新类型,不宜再单独为其设置一个新罪名。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内部,宜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单独作为一款加以设置。在罪状方面,应当明确前置规范的范围、非法使用行为的边界以及罪量上的要求。在刑罚方面,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定刑应适当高于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两种行为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使用行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罪状 刑罚 立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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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要素的法教义学分析——基于“泛云端化”信息特质 被引量:8
13
作者 熊波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9年第5期137-147,共11页
随着云储存便捷的运作环境、服务密集的同步操作建模以及资源互享的途径多元的群集趋势之演变,公民个人信息的'云平台'储存已经逐渐流变为一种'泛云端化'特质。在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双层场域'下,衔接两种情... 随着云储存便捷的运作环境、服务密集的同步操作建模以及资源互享的途径多元的群集趋势之演变,公民个人信息的'云平台'储存已经逐渐流变为一种'泛云端化'特质。在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双层场域'下,衔接两种情境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类型与具体要素的解读,是对既定客观事实的遵循与回应。基于法教义学分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侵犯的具体法益类型应当界定为'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而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所涵盖的具体要素,则可以从法益类型所指的'对象、主体、程度与范围'这四个要素出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泛云端化” 法益要素 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 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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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据法益的刑法定位及保护路径 被引量:8
14
作者 何群 康志雄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63-68,共6页
随着大数据信息时代的到来,数据信息日渐成为重要资源,涉数据犯罪也日益猖獗。数据法益不单具有传统的个人人身和财产权属性,同时基于海量数据的集成化,其更具有公共属性。数据信息安全既关涉公民个人法益,更涉及集体法益,甚至关涉国家... 随着大数据信息时代的到来,数据信息日渐成为重要资源,涉数据犯罪也日益猖獗。数据法益不单具有传统的个人人身和财产权属性,同时基于海量数据的集成化,其更具有公共属性。数据信息安全既关涉公民个人法益,更涉及集体法益,甚至关涉国家安全。目前我国刑法对数据法益的保护,主要集中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相关法益之刑法保护明显不足。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建议增设侵犯公共数据罪,逐步构建数据法益保护的刑法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法益 信息法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共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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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专题入库参考案例解读
15
作者 入库参考案例编写小组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5期123-132,共10页
人民法院案例库围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门收录了21件入库案例,进一步统一了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在入库案例的编选理念方面做到了“三个坚持”: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罪刑均衡;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法律适用标准;坚持综合治理,顺畅行刑衔... 人民法院案例库围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门收录了21件入库案例,进一步统一了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在入库案例的编选理念方面做到了“三个坚持”: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罪刑均衡;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法律适用标准;坚持综合治理,顺畅行刑衔接。本文所选取的7件代表性入库参考案例分别明确了涉公开个人信息案件的处理规则、行踪轨迹信息的认定规则、财产信息的认定规则、网络暴力型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规则、批量个人信息数量的计算规则,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指引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入库参考案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开个人信息 行踪轨迹信息 财产信息 网络暴力型公开个人信息 批量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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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后惩治向事前合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治理模式转型 被引量:2
16
作者 郑自飞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35-46,共12页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然成为人民群众利益保护的核心议题。面对愈演愈烈的个人信息相关违法犯罪案件的激增态势,我国刑事立法不断地使制裁范围更加严密,司法实践也在贯彻从严惩治政策,试图通过纯粹的刑事...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然成为人民群众利益保护的核心议题。面对愈演愈烈的个人信息相关违法犯罪案件的激增态势,我国刑事立法不断地使制裁范围更加严密,司法实践也在贯彻从严惩治政策,试图通过纯粹的刑事制裁机制来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有效治理。但是,当前我国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存在过分依赖国家公权保护、强化刑法事后惩治性的威慑预防、偏颇定位个人信息保护法益等问题,这导致了事前合规式风险防控机制缺失,不利于个人信息协同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刑事合规通过前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风险控制基点、构建多元化防控机制、提升企业治理的激励性方式,将合规的事前规划式激励预防与刑法的事后惩治性威慑预防融为一体,有利于实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治理模式的转型。在理论层面,合规计划融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治理符合可能、必要且可期待等标准。在实体法层面,应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性免责程序条款,发挥行政处罚程序的出罪功能,同时将单位认罪认罚作为量刑从宽情节,赋予刑事合规影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罪和量刑的双重功能。在程序法层面,应严格限制涉罪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完善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肯定企业刑事合规的缓诉和免诉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合规计划 刑事合规 单位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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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的刑法规制研究 被引量:5
17
作者 闻志强 郭思敏 《学术探索》 CSSCI 2023年第4期55-66,共12页
人脸识别是一把双刃剑,既提高了身份认证核实效率实现了迅速便捷,却也产生了安全威胁的担忧与隐私泄露的顾虑。人脸识别的正当使用为社会生活带来了方便,但不正当使用人脸识别不但侵犯了个人自由,甚至严重危害到了财产、人身安全。通过... 人脸识别是一把双刃剑,既提高了身份认证核实效率实现了迅速便捷,却也产生了安全威胁的担忧与隐私泄露的顾虑。人脸识别的正当使用为社会生活带来了方便,但不正当使用人脸识别不但侵犯了个人自由,甚至严重危害到了财产、人身安全。通过考察2017~2022年28个涉人脸识别的刑事案件及其司法认定,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不正当使用人脸识别的行为,目前前置法应对乏力存在不足,应当通过刑法予以规制和补足。人脸识别以人脸信息为主要内容,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法有效规制不正当使用人脸识别的行为。借鉴国外对人脸识别的规制路径与我国司法实践中积累的成熟经验,我国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依据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规定界定刑法所保护的人脸信息范围,辨析人脸识别涉及的法益属性,类型化分析不正当使用人脸识别行为的罪名认定,调整和完善相应量刑幅度,平衡人脸识别技术发展与规制不正当使用人脸识别行为的利益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脸识别 人脸信息 数据 隐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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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合成技术处理个人信息“合理范围”界定路径研究
18
作者 刘刚 刘钊 《科学与社会》 CSSCI 2024年第1期85-101,共17页
个人信息安全是我国信息法治体系的核心。新一代深度合成技术采用无监督训练、多途径收集和自主式生成的研发逻辑处理个人信息。技术革新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内部身份失窃、交互数据泄露以及制造、传播虚假个人信息等法律... 个人信息安全是我国信息法治体系的核心。新一代深度合成技术采用无监督训练、多途径收集和自主式生成的研发逻辑处理个人信息。技术革新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内部身份失窃、交互数据泄露以及制造、传播虚假个人信息等法律风险。深度合成技术处理个人信息亟待明确个人信息的合理范围。本文探讨“合理范围”的界定路径,即通过进行主体资格审查,以开放状态分类处理个人信息,再结合公开目的与处理方式展开实质审查,借助比例原则实现信息利用和信息保护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深度合成技术 合理范围 个人信息泄露 虚假个人信息 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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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前途安全”:冒名顶替行为的刑法规制--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为视角 被引量:5
19
作者 黄陈辰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22-130,共9页
先前我国刑法采取“附随打击”进路应对冒名顶替行为,即以打击伴随犯罪的方式遏制该行为的实施并实现对行为人的处罚。“附随打击”进路在未进行刑法修改时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其固有局限。为回应社会公众对“前途安全”的关切,《中... 先前我国刑法采取“附随打击”进路应对冒名顶替行为,即以打击伴随犯罪的方式遏制该行为的实施并实现对行为人的处罚。“附随打击”进路在未进行刑法修改时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其固有局限。为回应社会公众对“前途安全”的关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将冒名顶替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规定为冒名顶替罪,其符合立法趋势与现实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冒名顶替罪的理解与适用,“盗用”必然未获得权利人同意,“冒用”存在共谋的情形,二者属于交叉关系,在身份盗窃范围内重合。“顶替”强调由于行为人对相关资格或待遇的获取而导致被害人权利的丧失,是一种非此即彼的状态。冒名顶替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组织、指使”包括以言语或行动指挥、唆使他人实施某行为以及从事冒名顶替的经营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从事公务的人员,包含高校校长、招生办负责人等学校管理人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冒名顶替 身份 附随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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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研究
20
作者 贺洪波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4年第7期146-156,共11页
大数据时代,敏感个人信息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直接相关且易受侵犯,故需作特殊保护。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敏感个人信息特殊保护的规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从粗到细的过程,并由此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敏感个人信息分类保护... 大数据时代,敏感个人信息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直接相关且易受侵犯,故需作特殊保护。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敏感个人信息特殊保护的规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从粗到细的过程,并由此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敏感个人信息分类保护规则、从严保护规则、弹性保护规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敏感个人信息的范围和分类,可基于刑法保护法益的独立性原则,作适当有别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评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高度敏感个人信息与低度敏感个人信息的区别保护模式应继续坚持,高度敏感个人信息和低度敏感个人信息的既有数量标准不宜调整,高度敏感个人信息的既有种类不宜增加,高度敏感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应坚持实质标准从严慎重判断。《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应在坚持刑法保护敏感个人信息的模式不变、力度不减的基础上,着力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的严格实施,增强敏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整体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敏感个人信息 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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