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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自杀除罪化之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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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易灵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24年第11期68-76,共9页
自杀是基于意志自由,自主决定结束生命的行为。自杀体现了法主体对生命法益的支配和处分自由,是一种无需刑法评价的放任行为。在尊重自主决定之前提下,若以父权主义思想解释刑法应干预自杀的问题,将极大限制个人自主决定的自由。对于自... 自杀是基于意志自由,自主决定结束生命的行为。自杀体现了法主体对生命法益的支配和处分自由,是一种无需刑法评价的放任行为。在尊重自主决定之前提下,若以父权主义思想解释刑法应干预自杀的问题,将极大限制个人自主决定的自由。对于自由负责的自主决定之判断:主观上应以承诺原则为准,判断被害人的自杀决定是否理性、清晰、自由;客观上应以死亡结果发生的最后时点风险的支配为标准。对于基于自由负责的自主决定,依照自我答责原理,不属于间接正犯和得承诺杀人情形的帮助自杀行为,不具备可罚性,因此,适度除罪化具有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自杀 自主决定 故意杀人 间接正犯 自我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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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强迫行为中刑事责任的认定——章某某受迫杀人案鉴定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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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翰岳 《清华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171-198,共28页
章某某受迫杀人案的判决存在两大疑问,即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是否包括向被害人本人勒赎,以及受胁迫杀害他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何在。本案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有通过鉴定式案例分析展示法律适用方法的标本意义。刘某等人劫持并向被害人本... 章某某受迫杀人案的判决存在两大疑问,即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是否包括向被害人本人勒赎,以及受胁迫杀害他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何在。本案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有通过鉴定式案例分析展示法律适用方法的标本意义。刘某等人劫持并向被害人本人勒赎不构成绑架罪或抢劫罪未遂,仅构成非法拘禁罪;刘某、岳某持枪支、刀具威胁的行为不构成独立的犯罪;章某某受胁迫杀人可通过对不可抗力作规范理解而免责,刘某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共同正犯;刘某等人以录像相威胁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刘某等人所构成的三罪评价重心不重合,应当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鉴定式案例分析 法律适用方法 勒赎对象 不可抗力 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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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论视角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分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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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星丞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50-65,共16页
盗窃罪与诈骗罪互斥的传统刑法理论无法正确划分两罪的界限,也无法解释两罪竞合逻辑悄然流行的现象。从立法论维度看,诈骗是由双边关系的盗窃罪间接正犯拟制而来的,法条竞合与互斥属一体两面;对于两罪的界分,应将视角由互斥论转向竞合论... 盗窃罪与诈骗罪互斥的传统刑法理论无法正确划分两罪的界限,也无法解释两罪竞合逻辑悄然流行的现象。从立法论维度看,诈骗是由双边关系的盗窃罪间接正犯拟制而来的,法条竞合与互斥属一体两面;对于两罪的界分,应将视角由互斥论转向竞合论,将重心由行为性质转向行为归属。从解释论维度看,三角关系的侵财行为虽然超出立法预设,但两罪的法条竞合仍发挥作用,它限制了想象竞合的司法适用,并使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界分标准由第三人的行为性质转向第三人的行为归属。从司法论维度看,网络侵财行为的第三人具有双重属性,盗窃网络财产与诈骗智能机器的想象竞合成为普遍现象。进行司法处理时,应注意盗窃与诈骗的教义内涵,正确选择定性的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 诈骗 竞合论 盗窃罪间接正犯 三角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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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的认定及其相关行为的刑法评价 被引量: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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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钢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54-174,共21页
刑法中认定自杀有主客观两方面要求。在主观方面,被害人不仅应当认识到并且意欲死亡结果发生,而且必须自愿地、也即自主决定地选择了死亡。对于自愿性的判断应当以有效承诺的主观要件为标准。重大的动机错误同样导致不能成立自杀。此外... 刑法中认定自杀有主客观两方面要求。在主观方面,被害人不仅应当认识到并且意欲死亡结果发生,而且必须自愿地、也即自主决定地选择了死亡。对于自愿性的判断应当以有效承诺的主观要件为标准。重大的动机错误同样导致不能成立自杀。此外,被害人还必须客观上事实性地支配着直接导致死亡的行为,在将不可逆转地造成死亡结果的最后关键时刻自己控制着事态的发展。自杀本身并非刑事不法行为,教唆或帮助自杀、对自杀者不予救助或者过失导致他人自杀等自杀相关行为也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杀 自杀相关行为 间接正犯 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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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间接正犯的着手——以间接正犯的行为构造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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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升 张光利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9期69-73,共5页
无论是在德日一般不处罚预备罪的背景下,还是在我国以处罚预备罪为原则的语境下,间接正犯着手的认定都直接决定着罪与非罪的区分、预备罪与未遂罪的界定。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是利用行为的作为和被利用行为的不作为的复合构造,剖析这种... 无论是在德日一般不处罚预备罪的背景下,还是在我国以处罚预备罪为原则的语境下,间接正犯着手的认定都直接决定着罪与非罪的区分、预备罪与未遂罪的界定。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是利用行为的作为和被利用行为的不作为的复合构造,剖析这种行为构造或许能得出合理之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正犯 着手 复合构造 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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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的实务厘清与限缩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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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志炜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15-133,共19页
间接正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不当认定导致了对构成要件要素的错误理解、对罪名的错误认定、过度压缩共犯成立空间等问题。间接正犯的认定不仅需要较高程度的规范判断,而且其正犯性根据也存在诸多疑问,因此应当限缩间接正犯的范围。一方... 间接正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不当认定导致了对构成要件要素的错误理解、对罪名的错误认定、过度压缩共犯成立空间等问题。间接正犯的认定不仅需要较高程度的规范判断,而且其正犯性根据也存在诸多疑问,因此应当限缩间接正犯的范围。一方面,应当确立直接正犯的优先地位,灵活解释实行行为和正确认定犯罪对象、既遂标准。另一方面,应当合理运用共犯原理分解当前间接正犯的司法适用。在利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行为、利用他人缺乏故意的行为等场合,应当优先认定成立共犯。在间接正犯范围的确定上,应当采取类型化的解释方法。只有在特定的、符合类型的情况下,才能运用间接正犯的理论解决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正犯 共犯 直接正犯 类型化
原文传递
正犯后正犯论:基本描述、新的分类与本土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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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马光远 《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109-119,共11页
正犯后正犯论是源于德国的一种共犯论。正犯后正犯论是以“行为控制(支配)论”为核心论据,其体现的是关于正犯的实质客观说,且其价值实质可切入因果性理论予以阐明。正犯后正犯不仅以间接正犯论为理论归属,而且赋予间接正犯以更加“纯... 正犯后正犯论是源于德国的一种共犯论。正犯后正犯论是以“行为控制(支配)论”为核心论据,其体现的是关于正犯的实质客观说,且其价值实质可切入因果性理论予以阐明。正犯后正犯不仅以间接正犯论为理论归属,而且赋予间接正犯以更加“纯正”的含义。除了国外学者已经作出的分类,即“通过强制达成的意思支配”“通过错误达成的意思支配”和“通过权力组织的支配”,正犯后正犯还从作用方式、主体数量、共犯关系形成时间、共犯关系结构、共犯关系性状和共犯关系重合度来作出新的分类。由于中国的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能够解决正犯后正犯论所欲解决的问题,没有必要引入正犯后正犯论以徒增理论与实践的混乱。但正犯后正犯论的“实质化思考”值得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犯后正犯 间接正犯 行为控制 犯罪支配 单一正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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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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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晓雯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55-169,共15页
在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间接正犯的立法体例下,必须对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进行规范判断。规范判断的基本方法是:根据行为支配原理,应当将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实现的构成要件要素结合起来,按照单独犯实施犯罪那样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判... 在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间接正犯的立法体例下,必须对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进行规范判断。规范判断的基本方法是:根据行为支配原理,应当将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实现的构成要件要素结合起来,按照单独犯实施犯罪那样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然而,并非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都能被他人支配或者决定,因此,必须分别判断利用者与被利用者各自应当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被利用者必须具备行为、对象、结果等构成要件要素。在利用他人自杀或自伤的场合,相对于利用者而言,被利用者行为的对象是符合构成要件的对象要素。在真正身份犯场合,身份是无法被支配或者决定的要素,被利用者的身份无法归属于利用者,因此,只有当利用者自身具备身份要素时,才可能符合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正犯 构成要件符合性 规范判断
原文传递
间接正犯的中国命运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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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根林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50-65,共16页
间接正犯是德国刑法确认的犯罪参与类型,也是我国刑法理论接纳甚至约定俗成的理论概念。但是,立足于我国犯罪成立理论转向阶层犯罪论体系与双层制犯罪参与体系的语境,根据行为共同说、限制从属性说、不法共犯论(因果共犯论)、限制正犯... 间接正犯是德国刑法确认的犯罪参与类型,也是我国刑法理论接纳甚至约定俗成的理论概念。但是,立足于我国犯罪成立理论转向阶层犯罪论体系与双层制犯罪参与体系的语境,根据行为共同说、限制从属性说、不法共犯论(因果共犯论)、限制正犯等概念、学说与逻辑,直接正犯、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等概念,已经足以适当解决直接实施、共同实施、利用操纵、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等犯罪参与形态的定罪与处罚,间接正犯概念仅剩学术史考察和比较法研究的价值,其原初用以填补刑罚处罚空隙的功能已经丧失殆尽。因此,间接正犯概念应当在中国刑法教义学中寿终正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正犯 犯罪参与体系 犯罪参与本质 共犯性质 共犯处罚根据 正犯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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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修正与适用实践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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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大群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23年第6期1-22,共22页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通过至今已历25年,但国际刑事法院的实践成就却似乎乏善可陈,不仅受理的案件寥寥无几,而且在政治上也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各种批评,特别是来自非洲国家的批评尤为尖锐。25年来,缔约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通过至今已历25年,但国际刑事法院的实践成就却似乎乏善可陈,不仅受理的案件寥寥无几,而且在政治上也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各种批评,特别是来自非洲国家的批评尤为尖锐。25年来,缔约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进行了重大修正,缔约国大会通过了关于侵略罪定义与适用范围的修正案;在该规约中增添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罪行;国际刑事法院对驱逐出境罪作了扩大解释并创造性适用了间接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以扩大法院的管辖权;坚持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并认定了该原则在习惯国际法上的地位;对被害人参与作出了有益的实践。不难预测,国际刑事法院很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其管辖权并加强国际刑法的执行力,特别是对非缔约国而言,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情况可能会逐渐增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侵略罪 驱逐出境罪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战争罪 间接共同犯罪 官方身份无关性 被害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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